帝力,2025年1月16日 (TATOLI)—国家议会(PN)中负责司法和宪法事务的A委员会,今天继续与相关实体举行公开听证会,讨论关于第10/VI (1a)号法律提案——动产担保法律制度。
参与讨论的实体包括财政部(MF)、东帝汶中央银行(BCTL,葡萄牙语缩写)、司法部(MJ)、上诉法院及其他相关机构。
东帝汶中央银行行长埃尔德·洛佩斯(Helder Lopes)解释说,该法律提案的目的是为了便利国内私营部门获得信贷,从而开展业务并推动经济发展。
“这部法律的真正意图是帮助小型、中型和微型企业和个人利用他们的动产作为抵押和担保,以便在金融机构或银行申请信贷时使用,这就是其真正目的,”行长作为该法律提案的发起人,在与A委员会的公开听证会上,在委员会会议室中阐述了这一依据。
提出法律提案的四个理由
提出法律的第一个理由是东帝汶的抵押担保体系非常薄弱,因此私营部门的信贷获取有限;第二个理由是第九届政府计划中提到私营部门需每年增长10%,为此需要获得信贷,而如果无法获得信贷,则难以实现增长目标。
第三个理由是,东帝汶的信贷规模较小,仅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7%,而在经济发展水平相似的国家中,信贷占GDP的比例已超过60%,甚至有些达到70%。
“目前东帝汶的信贷占比仅为27%,这是一个很小的比例,因为我们的抵押担保体系非常薄弱。第四个理由是,银行中有大量资金无法发放信贷或投资到国外,因为抵押体系的限制。我可以说,银行拥有18亿美元的资金无法发放给我们的经济,仅仅因为抵押体系薄弱,因此他们将我们的资金带到国外进行投资,”中央银行行长表示。
因此,这项立法倡议可以促进经济增长,使资金能够在国内进行投资。
这部法律可以简化信贷体系,其真正意图是帮助小型、中型和微型企业和个人利用他们的动产作为抵押和担保。
“东帝汶的抵押和担保体系之所以薄弱,是因为缺乏一个完善的抵押体系。在一个结构化的经济中,如果抵押体系运行良好,有两件事是必须存在的:首先是土地所有权证书,以便人们可以利用它来获得信贷,但不幸的是我们目前还没有,这很重要但需要时间。因此,我们提出了这部法律来补充现有的抵押体系,”他补充道。
解决抵押体系中的问题
东帝汶中央银行行长解释说,在一个体系完善的经济中,抵押体系分为两种:固定抵押(如土地所有权)和动产抵押,“现在我们讨论的是动产担保抵押,即人们利用他们的财产作为抵押来获得信贷。”
东帝汶金融信贷体系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特别是在小型、中型和微型企业获得信贷方面非常困难,有时甚至需要支付高额利息。
“我可以告知大家,目前东帝汶的平均信贷利率或利息为10.5%。如果我们的抵押体系尚未完善,银行为了补偿风险会要求至少支付10.5%的平均利息,但有些银行甚至要求更高的利率,”行长表示。
因此,这项法律提案可以解决抵押体系中的问题。这部法律首先旨在便利人们的企业申请信贷,他们可以利用动产作为抵押。
“如果我是一个企业主,没有土地所有权证书,但拥有一辆车,并且有意向申请信贷,我可以用这辆车作为抵押来获得信贷。如果这部法律生效,我可以去银行协商,同意将这辆车作为抵押,”他说。
这部法律定义了这种协议,因此动产可以作为抵押使用,随后有一个基本要素,即一个电子信息登记系统,用于记录抵押物是否已被引入,以及涉及的动产情况。
“如果我去银行接受这辆车作为抵押,那么这辆车将被登记在由中央银行管理的系统中。如果我再去另一家银行申请信贷并继续使用这辆车作为抵押,那家银行可以在系统中查询,从而了解情况。这有助于便利我们的民众,并为银行提供发放信贷的信心,”他解释说。
东帝汶的经济需要这部法律来简化金融行业的信贷流程。在经济发达的国家中,这种法律有时并不存在,因为他们的信贷体系已经非常完善,抵押可以是土地所有权或其他形式。
“我们面临的问题是,我们的小型企业往往去银行申请信贷,我可以与大家分享一些经验,银行经常会说,我们的民众常常去银行申请信贷,但他们只带了选民卡和申请书,没有任何担保。因此,这部法律使我们能够使用动产作为担保,例如汽车等,以便获得信贷,”埃尔德·洛佩斯(Helder Lopes)强调。
记者:Nelson de Sousa
编辑:Julia Chatar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