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力,2025年4月24日(TATOLI)—帝力初级司法法院(TJPID)今日继续审理被告QN涉嫌走私620箱香烟的案件。
被告QN于2023年10月9日被怀疑通过非法途径,从巴图加德边境将159条Surya 12香烟和461条Thanos香烟走私进入东帝汶。
针对被告的上述行为,检察院(MP)指控QN犯有东帝汶《刑法典》第316条规定的走私罪以及第315条规定的非法出口罪。
在周四(4月24日)继续进行的庭审中,检察院通过检察官马蒂亚斯·苏亚雷斯(Matias Soares)在陈词中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五年监禁,理由是被告否认了去年首次审讯中已陈述的部分事实。
检察官马蒂亚斯表示,根据被告QN去年在初步审讯阶段的陈述,被告曾称当时接到一名 initials 为M的市民联系,要求其在艾穆廷(Aimutin)地区卸货,而非之前声明的科莫罗(Komoro)新村(Kampung Baru)。
检察官马蒂亚斯还补充说,被告在去年的证词中向法庭承认,他只是去卸货,并不知道货物的具体内容。当时有三个人在将货物装上货车。装载完毕后,initials 为M的市民指示他将货物运往泰贝西市场(Merkadu Taibessi),并称M会骑摩托车从后面跟随。
据检察院称,根据被告的证词,当被告到达泰贝西时,安全部门立即将其拦截,而市民M则骑摩托车逃逸。经安全部门检查后,被告才得知货物中包含走私物品,如香烟等。
然而,被告QN向法庭提供的证词中,事实尚不充分,因为仍有部分事实被被告隐瞒。因此,检察院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五年监禁,理由是被告隐瞒了事实。
根据检察院的指控,2023年10月9日晚上11点30分,证人JL作为帝力市警察部队(PNTL)情报部门(SIP)成员,从秘密渠道获悉,被告QN将在特定时间驾驶一辆白色丰田Grand Max货车(车牌号A-23.931 TLS)运输香烟箱,进入泰贝西市场。
随后,证人及其团队在指定地点进行监视,并在现场抓获被告QN驾驶上述货车,车内装有香烟箱。经查,车内共有159条Surya 12香烟和461条Thanos烟草,均装在箱内。
于是,警方对被告QN实施拘留,并没收了香烟和烟草。在首次审讯中,被告QN供称,这些香烟和烟草是从科莫罗二号桥(Ponte Komoro II)运来的。当时,一名名叫M的人通过电话号码753xxxx联系被告QN的电话号码758xxxx,要求其将这些物品(香烟和烟草)运往泰贝西市场。但被告提到的电话号码在2023年10月1日至15日期间并未与被告的号码有任何联系记录,且该号码在Telemor注册于一名名叫马达莱娜·达席尔瓦(Madalena da Silva)的人名下,地址为基督王岗(Postu Kristu-Rei),并且该号码自2023年9月29日起已不再活跃。
被告QN声称,他并不认识打电话要求其运输Gudang Garam香烟和Thanos烟草的M此人。被告称货物是从科莫罗二号桥装载的,但随后又改口称是在艾穆廷地区装载的香烟和Thanos烟草,那里是一个销售临时工地的地点。
经折算,这些走私物品的价值,包括159条Surya 12香烟和461条Thanos烟草,总计金额为10,890美元。
据称,被告运输至帝力的这些物品是从苏艾(Suai)、马利亚纳(Maliana)与阿坦布阿(Atambua)之间的边境地区购买,通过非法交易进入东帝汶。由于未通过东帝汶国家授权或海关控制的地点,这些物品未能缴纳进口税进入东帝汶境内,且这些物品并非在东帝汶境内生产。
被告将这些走私物品从边境市政区运往首都帝力,时间选择在深夜,趁安全部门人员疲惫或休息之际,以便这些物品能在国内市场合法流通,从而让被告能够销售并获利,而无需履行向国家缴纳税收的义务。
此外,被告QN以自由、故意且知情的方式,将香烟和Thanos烟草等物品走私进入东帝汶,未通过合法途径,也未向东帝汶国家缴纳税收,同时缺乏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无法合法进入并在东帝汶境内流通。被告明知此行为违法且会受到刑法处罚,但仍继续实施该行为。
本次庭审由法官团队主持,成员包括若泽·金陶(José Quintão)、朱米亚蒂·弗雷塔斯(Jumiaty Freitas)和若泽·贡萨尔维斯(José Gonçalves)。检察院由检察官马蒂亚斯·苏亚雷斯代表,被告则由公共辩护人若泽·达席尔瓦(José da Silva)提供法律援助。
记者:纳塔利诺·科斯塔(Natalino Costa)
编辑:希斯托·弗雷塔斯·达皮耶达德(Xisto Freitas da Pied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