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力,2025年5月2日 (TATOLI)—国家议会主席玛丽亚·费尔南达·莱伊认为“1999年5月5日协议”是东帝汶人民获得独立的一个起点,此前经历了漫长的斗争,反对非法占领。
“如果没有5月5日这一天,我仍然会在印度尼西亚,可以肯定的是,这是我们获得独立的起点,” 国家议会主席在本周五的议会会议上表示。
国家议会主席表示,东帝汶现在已经独立,国家的建设进程是每个公民的责任,需共同作出贡献。
“但现在我们要思考独立带来的负面或正面影响,因此这是所有东帝汶公民的责任,不仅仅是政府,还有民间社会、记者、学生,我们如何贡献,因为我们谈论的不仅仅是 我们的消费,而是我们的人民如何跟随,现在的教育与否,这对我来说非常重要,” 她补充道。
因此,这一天对所有公民来说是一个反思的日子,特别是在国家建设过程中,作为公民能贡献什么。
与此同时,在2025年5月5日,东帝汶回顾了关于“5月5日协议”的28周年,该协议于1999年5月5日在纽约签署。
当时,葡萄牙外交部长海梅·伽马和印度尼西亚外交部长阿里·阿拉塔斯在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的见证下签署了协议,并在国际社会的监督下在东帝汶举行全民公投,为东帝汶的独立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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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5日协议通过全民协商允许东帝汶人民就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提出的特别自治提案作出决定,是继续留在印度尼西亚,还是成为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
当时,这对历史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标志,象征着通往自由与和平、民主与发展的道路,东帝汶人民坚定不移,在漫长的独立斗争中始终坚持。
在签署1999年5月5日协议之前,联合国提交了一份名为东帝汶特别自治区(SARET)的自治计划提案,作为《欢迎、真相与和解委员会》(CAVR)报告“CHEGA!”的后续内容,具体如下:
1999年5月5日协议的部分后续
联合国在1999年2月提交了一份包含自治计划内容的提案,名为SARET。印度尼西亚将继续控制外交事务、货币、国防和财政,而东帝汶地区委员会将承担广泛的立法权力,并控制警察和司法系统。印度尼西亚国民军(TNI)仅用于外部防御,此外仅驻扎在军营内。
在3月,印度尼西亚宣布进行直接普选,印度尼西亚希望该协议不可拒绝且具有最终性。投票被称为“全民协商”,而非“全民公投”,后者间接涉及自决和东帝汶人民选择主权的问题,印度尼西亚认为这已通过1976年临时政府的请愿和1976年第7号法律关于东帝汶并入印度尼西亚成为第27个省份的规定完成。
由于安全局势恶化,联合国于1999年4月22日主持了葡萄牙与印度尼西亚之间的对话,讨论安全问题,包括解除民兵武装、减少印度尼西亚军事人员、收容FALINTIL成员以及建立民事警察部队。
但印度尼西亚外交部长阿里·阿拉塔斯拒绝批准具体计划。美国和澳大利亚建议联合国秘书长特别代表詹希德·马克尔不要通过对安全问题施加过多压力而危及谈判。
因此,在1999年5月5日,印度尼西亚和葡萄牙签署了关于实施全民协商的若干协议。印度尼西亚希望在1999年9月人民协商会议(MPR)召开之前取得结果,以便根据印度尼西亚立法进行批准。
批准的日期为1999年8月8日,这一日期显示出紧迫的时间表和有限的机会。投票中使用的措辞要求东帝汶人民接受或拒绝为东帝汶提供的在印度尼西亚单一共和国(=Negara Kesatuan Republik Indonesia 或 NKRI)内的特别自治。
这些协议强调了“直接、秘密和普遍的投票”(第1条),并指出“印度尼西亚政府有责任维护东帝汶的和平与安全,以确保全民协商在不受恐吓、暴力或任何一方干预的情况下自由进行”(第3条)。
他们还定义了全民协商后的过渡期,联合国在东帝汶的适当存在。SARET的指导方针作为协议的一部分,联合国负责开展公共信息宣传和披露活动。印度尼西亚和葡萄牙均被禁止为任何选项进行宣传。
1999年5月5日协议
1999年5月5日,印度尼西亚、葡萄牙和联合国在纽约就东帝汶问题达成协议。该协议包括三个主要协议:
首先,“印度尼西亚政府与葡萄牙政府关于东帝汶问题的协议”(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s of Indonesia and Portugal regarding the East Timor question)。
其次,“关于组织东帝汶全民协商安全的协议”(Agreement on Organizing the Security of the Popular Consultation in East Timor)。
第三,“关于通过直接投票确定东帝汶人民全民协商方式的协议”(Agreement on Modalities for the Popular Consultation of the people of East Timor through direct ballot)。
安全措施
1999年5月5日协议未能明确界定适当的安全责任,印度尼西亚警察正式负责安全事务。警察刚从军队中分离出来,仍在国防部长维兰托将军的监督下。
该协议强调了300名非武装国际民事警察元素支持联合国选举团队,后来这一数字增加,并新增50名军事联络官,被认为有能力与印度尼西亚军方进行联络。
协议要求“印度尼西亚国民军(TNI)的绝对中立”,但未能强制要求TNI减少兵力或进行裁军。他们口头表示,和平与稳定委员会(KPS)或和平与稳定委员会,刚刚成立,负责裁军事务。
何塞·拉莫斯·奥尔塔承认,由于安全措施的不足,他未出席协议签署仪式。拉莫斯·奥尔塔此前已通过致科菲·安南的一封信警告联合国,东帝汶人民对“由同一军事和安全措施小组提供的保护”感到不安全,秘书长写信给印度尼西亚,表达了担忧和一些遗憾。他表示,如果安全条件不佳,愿意取消投票。
但这封信并非正式文件,其条件未获印度尼西亚批准,因此这一问题削弱了联合国在这一过程中的立场。联合国秘书长特别代表伊恩·马丁随后写道,即使有更强的安全措施,联合国仍将面临一个可能出现的困境:是否在明显违反印度尼西亚协议的安全条件下继续进行。
1999年5月5日,副总参谋长中将约翰尼·卢明唐向巴厘军事区域司令部(Kodam IX Udayana)发送电报,要求为东帝汶制定计划。这导致了投票后军事警察部分的计划制定,如对东帝汶部分人口进行疏散。
这一计划证明了印度尼西亚军方对各种民间社会的敌意,包括抵抗运动领袖、大学生、教会、国际观察员和联合国,这显然与1999年5月5日协议要求的中立性相悖。警察和TNI直到投票实施的最后时刻都没有告知联合国有关这一计划的制定。
与此同时,在同一天,根据报告,民兵组织红白铁(BMP)杀害了一些被他们拘留的人。1999年5月5日,BMP成员在利基萨市马乌巴拉行政区瓦图沃村埃迪里村附近他们的据点杀害了名叫安东尼奥和罗萨里奥的两名男子。
安全影响
1999年5月5日协议决定全民协商的安全由印度尼西亚负责。协议要求TNI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警察(POLRI)完全中立,作为行使职责的主要标准,确保安全环境,免受暴力和其他压力的影响,并保障总体法律和安全。此外,警察当局将成为负责安全的机构。
关于通过直接投票确定东帝汶人民意见的协议还指出,和平与稳定委员会(KPS)——和平与稳定委员会,成立于1999年4月21日,将成为与联合国合作的一部分。
KPS的工作包括:(1) 在全民协商前后确定各方需遵守的规则,以及(2) 采取必要的声明以解除各方武装。
KPS是一个委员会,成为东帝汶政治领袖、国家当局和教会代表在全民协商前的和平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论坛。
联合国评估小组在访问东帝汶准备UNAMET任务时,对POLRI在全民协商前保障安全的能力表示怀疑,因为事实表明,此前TNI在安全角色中占据主导地位。
评估小组报告称,尽管POLRI对东帝汶安全提供了积极保证,仍有印象表明POLRI内部对东帝汶持武器的团体存在混乱状况。
为防止局势恶化,总统B.J.哈比比于1999年9月6日发布第107.1999号决定,宣布东帝汶省进入军事紧急状态(Keadaan Darurat Militer)。
印度尼西亚政府还同意邀请联合国进入东帝汶,并于1999年9月27日将东帝汶安全责任从基基·西亚纳克里少将移交给彼得·科斯格罗夫少将,作为联合国INTERFET部队指挥官。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与葡萄牙关于东帝汶问题的协议
印度尼西亚政府和葡萄牙政府,回顾联合国大会第1514(XV)、1541(XV)、2625(XXV)号决议以及安全理事会和大会关于东帝汶问题的重要决议和决定。
继续回顾印度尼西亚政府和葡萄牙政府自1983年7月以来,在联合国秘书长的良好斡旋下,努力寻求公正、全面且国际上可接受的东帝汶问题解决方案;
再次回顾1988年8月5日协议,在联合国秘书长的保护下,谈判达成基于广泛自治的东帝汶特别地位,不损害双方政府对东帝汶最终地位的原则立场;
讨论了东帝汶自治的宪法框架,基于联合国提出的草案,并包括印度尼西亚政府提出的一些修改;
充分了解印度尼西亚政府的立场,即所提议的特别自治应作为东帝汶问题的唯一最终解决方案,并完全承认印度尼西亚在东帝汶的主权;
充分了解葡萄牙政府的立场,即自治制度应为过渡性质,不要求承认印度尼西亚在东帝汶的主权,根据联合国大会关于非自治领土的清单,在东帝汶人民通过联合国保护的自决法对东帝汶地位作出最终决定之前;
已知尽管印度尼西亚政府和葡萄牙政府对特别自治提案有各自的原则立场,但双方一致认为有必要推进这一进程,因此印度尼西亚政府和葡萄牙政府同意联合国秘书长应就附于本文件的东帝汶自治宪法框架咨询东帝汶人民;
已知印度尼西亚政府和葡萄牙政府已请求联合国秘书长安排通过直接、秘密和普遍投票进行全民协商的方法和方式;在1999年5月5日协议签署周年之际,有必要了解协议中写入的条款如下:
第1条
请求联合国秘书长将附于本文件的宪法框架提案提交东帝汶人民,该提案为东帝汶在印度尼西亚单一共和国中提供特别自治,供东帝汶人民在国内外考虑,以便通过基于直接、秘密和普遍投票的全民协商接受或拒绝;
第2条
请求联合国秘书长在签署本协议后立即建立一个联合国东帝汶委员会,以确保全民协商顺利进行;
第3条
印度尼西亚政府将负责维护东帝汶的和平与安全,确保全民协商在公正与和平的环境中进行,不受恐吓、暴力或任何一方的干扰;
第4条
请求联合国秘书长将全民协商结果通知安全理事会和大会,同时告知印度尼西亚政府、葡萄牙政府以及东帝汶人民。
第5条
联合国秘书长注意到,如果根据全民协商结果并依据本协议,东帝汶人民接受所提议的宪法框架,印度尼西亚政府将根据其宪法规范开始实施该宪法框架,葡萄牙政府将在联合国框架内采取必要措施,将东帝汶从联合国大会非自治领土清单中移除,并从安全理事会和大会的议程中删除东帝汶问题。
第6条
联合国秘书长注意到,如果根据全民协商结果并依据本协议,东帝汶人民拒绝所提议的宪法框架,印度尼西亚政府将根据宪法条款,终止与东帝汶的联系,以恢复其独立。
因此,根据印度尼西亚法律,东帝汶的地位将恢复到1976年7月17日之前,印度尼西亚政府、葡萄牙政府和联合国秘书长将就如何在和平与有序的情况下将东帝汶权力移交给联合国进行协商。联合国秘书长将在获得立法授权后,启动东帝汶向独立过渡的程序。
第7条
在从全民协商到实施所选选项的过渡期间,双方请求联合国秘书长在东帝汶保持足够的联合国存在。
于1999年5月5日在纽约签署
印度尼西亚政府
阿里·阿拉塔斯
(外交部长)
葡萄牙政府
海梅·伽马
(外交部长)
见证人
科菲·A·安南
(联合国秘书长)
记者 : 纳尔逊·德·索萨
编辑 : 朱莉娅·查塔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