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帝汶电动摩托车管理存法律空白,交通警察无权干预

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指挥官、助理总监路易斯·达·科斯塔表示,交通警察目前没有权限在公共道路上对电动摩托车进行控制和扣押,因为尚无具体法律来规范相关活动。

他表示,根据《道路法典》第6/2003号法律第27条,限制了电动摩托车的行驶速度,但关于控制权限和采取措施的规定尚不存在。

他了解到,尽管许多未成年儿童使用电动摩托车,并且他们在公共道路上随意行驶,警察也无法进行干预。

“我们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赋予交通警察在公共道路上控制和扣押电动摩托车的权限,”科斯塔指挥官在工作场所告知。

他表示,政府特别是交通与通信部(MTK),通过国家陆路交通局(DNTT),必须制定新的法律,关于在公共道路上电动摩托车行驶的授权。

“我们看到电动摩托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时对人们的生命构成了极大威胁,”他说道。

与此同时,国家陆路交通局技术行政支持秘书处部门负责人纳尔逊·塞凯拉·马丁斯表示,目前在东帝汶行驶的电动摩托车有两种类型:大型和小型。

“大型电动摩托车由DNTT授权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但小型电动摩托车不允许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只能在社区内部使用,因为根据《道路法典》对行驶速度的规定,不允许这种情况,而且小型电动摩托车也未在DNTT注册,”他解释道。

他表示,交通警察也必须关注这一问题,并需要与东帝汶国家警察特别是交通单位举行一次会议,与DNTT共同讨论如何控制电动摩托车在公共道路上的行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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