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帝汶《司法法官地位法》规定辞职法官需完成未结案件

帝力,STLTIMORLESTE.com – 第5/2022号法律《司法法官地位法》第72条规定,法官提交辞职信并经委员会决定批准辞职后,可返回完成之前由该法官负责的未结案件的程序。

据东帝汶司法法官协会主席安东尼诺·贡萨尔维斯(Antonino Gonsalves)表示,《司法法官地位法》第72条规定,有一项要求是法官提出辞职申请并获委员会接受,但其负责的案件尚未全部完成。

“第72条第2款明确规定,法官负责的未结案件,即使委员会已决定其离职,法律本身规定其必须返回完成案件,基于自然法官原则,”安东尼诺在帝力凯科利(Kaikoli)的办公室对STL表示,时间为星期二(2025年2月18日)。

他补充说,自然法官原则是指已分配给该法官的案件必须由其负责到底,除非发生重大灾难、法官患重病需长期治疗、去世或视力严重受损等情况,相关案件才会移交给其他法官重新开始审判。

在另一场合,东帝汶国立大学(UNTL)的学者拉斐尔·德·耶稣(Rafael de Jesus)表示,如今案件数量众多,但人力资源不足,法律规定该法官必须继续负责之前的案件。

“如果法律规定法官必须继续负责之前已决定完成的案件,以便重新进行审判,”他说。

他进一步补充,如果重新任命新法官,案件需重新审判,而之前负责该案件的法官已有相关了解,可以更好地审视案件。

(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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