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帝汶强制拆迁争议:政府行为与法律规定冲突

东帝汶作为一个民主法治国家,在《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宪法》第1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是一个民主、主权、独立和统一的民族国家,建立在人民意愿之上,并尊重每个人的生命尊严。此外,第6条第(b)项指出,国家必须保障和促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尊重国家关于民主权利的原则。因此,第54条第3款强调,国家在征用个人私有财产用于公共用途时,必须重视并承认公民的权利,并对公民进行适当的赔偿。第58条规定,每个人及其家庭有权拥有一处符合良好尺寸和条件的住所,以确保个人隐私和家庭私密性。根据征用法原则,征用后受影响者的生活水平应与搬迁前相同或更好,国际法规定,社区的新居住地必须符合适当的住房标准,并配备完善的设施。

关于发展,它是一个计划性的变革过程,旨在改善社区的福祉。这些变革涉及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基础设施。发展的目标是改善人们的生活,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资源,维持人类生活质量,减少浪费和对环境的破坏。发展过程需要有意识地进行工作和规划,涵盖整个社会系统,包括政治、经济、基础设施、国防、教育和技术、机构以及文化。国家发展是改善社会、国家和国家生活各个方面的努力,是国家行政系统全面发展的过程,以实现国家目标。

所有这些计划在《国家战略发展计划》(PEDN)中都有明确定义。通过2017年4月19日第6号法律,确立了领土规划的基础,特别是社区住房规划,以整合到可持续的战略发展计划中。需要制定新的战略发展政策,与其他综合部门保持一致,例如为社区提供全面特征的住房,如配备公共设施的体面住宅,以支持基本需求,确保安全、健康、友好和可持续的生活。可持续发展的计划目标集中在社区住房上,旨在通过创造可行、健康、易于获取和可持续的住房条件来提升人民尊严。优先事项是改善人民生活,关注他们的居住地,确保尊严和可持续性,特别是满足基本需求,并适应全球生活的建设性调整。然而,现实中我们并未看到政府在城市化方面有总体规划,以实现2011-2030年《国家战略发展计划》的国家目标。

然而,如今拆迁或驱逐(penggusuran/gusur)成为社会中极具争议的问题,为什么会发生拆迁或驱逐?因为国家或政府要进行发展,但政府也必须了解其在拆迁期间及拆迁后的职责,这对国家来说非常重要。然而,发展不能成为理由, оправдание для выселения или перемещения людей из их мест проживания без надлежащих условий,因为作为公民,每个人都有权受到保护,免受强制驱逐出其居住地的侵害。事实表明,由地名和城市组织事务国务秘书处(SEATOU)实施的强制驱逐,导致帝力市内如Bidau Sengol、Aitarak、Fomentu II和Becora,以及其他一些市镇如包考的居民失去居住地。强制驱逐的后果已经导致许多人失去家园和财产,儿童失去教育机会,一些社区返回市镇后生活在不适当的条件下,尤其是儿童和妇女的处境变得更加脆弱。

在观察中注意到,地名和城市组织事务国务秘书处(SEATOU)在帝力市及部分市镇实施的驱逐并未遵守法律规定,但根据第8/2017号法律,关于东帝汶发展的程序明确规定了公共用途征用的程序和过程,当政府要征用社区的土地或居住地时,必须遵循征用法中规定的完整程序:首先,受益实体如政府或公司要使用私有或国有土地,需事先进行项目准备,包括地籍测量、社会影响研究、重新安置计划、替代方案报告、公共利益 обоснование报告。其次,进行公众咨询,政府必须实施深入的公众咨询,公众咨询不仅仅是一次会议,而是一个让社区有机会深入了解政府计划、提出问题和提供替代建议的过程。在开始公众咨询前,政府必须发布通知,提交项目规划阶段的文件,受影响社区必须在10天前收到书面通知,了解公众听证会的安排,政府咨询报告必须记录社区提供的所有信息,该报告应公开并在村级总部张贴。第三,需要进行检查,检查财产以查看和计算将失去的所有物品,准备检查报告,描述将失去的物品及其价值,受影响者应获得该报告的副本。第四,在政府征用社区土地前,必须与每户家庭直接谈判,谈判过程中政府必须首先提交包括财产价值和替代或赔偿信息的土地提案,该提案需在两家报纸及村级总部公开,政府必须在谈判会议前10天通知受影响社区。第五,必须进行公共用途声明,当政府与受影响社区谈判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时,政府可通过部长理事会作出公共用途声明。一旦公共用途声明获得批准,政府实体有权强制征用社区土地,但仍需遵循程序并对社区进行公正赔偿。第六,需要进行通知,一旦获得批准,政府必须通知受影响社区有关公共用途声明,并需在共和国公报上公布,政府实体必须通知社区征用土地的具体日期和时间。在政府征用社区土地前,需准备设施,并对社区进行公正赔偿。第七,也是最后一步,根据征用法,国家土地、财产和地籍服务局(DNTPSC)负责实施整个征用过程,与负责征用土地的国家实体合作(视项目而定)。

注意到,尽管我们有土地相关法律,但政府并未在现实中应用和实施这些法律,正确地看,地名和城市组织事务国务秘书处(SEATOU)没有权力进行驱逐,但其进行的驱逐行为属于滥用权力,正确地进行驱逐应由国家土地、财产和地籍服务局(DNTPSC)与负责征用土地的国家实体共同执行,地名和城市组织事务国务秘书处(SEATOU)的正确职能首先是关注地名和城市政策,其次是监督垃圾收集活动,第三是进行垃圾回收。然而,地名和城市组织事务国务秘书处(SEATOU)清楚其职能是由国家行政部(MAE)根据2023年8月第49号法令分配的关于国家行政的规定,其中第7条规定了地名和城市组织事务国务秘书处(SEATOU)的三项重要职能,如上所述,为什么它要这样做。

谈到合作,几乎所有公民或社区都与国家合作进行国家发展,但国家需要尊重和重视人权,此外,国家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机制来解决受影响社区的问题和担忧,政府与社区进行对话时需要倾听社区的担忧,以便在国家与社区之间达成可接受的条件,根据规定,在对话中政府必须倾听社区的担忧,因为国家要进行发展,但我们经常听到地名和城市组织事务国务秘书处(SEATOU)总是用其言辞说必须与国家合作进行发展,如果你们不与国家合作,国家将使用挖掘机拆除,这表明地名和城市组织事务国务秘书处(SEATOU)没有心去回应社区的担忧,根据规定,在对话中倾听社区的担忧并回应这些担忧,受影响社区最终表达后可以达成共识,这样政府进行发展时,社区与国家之间不应有误解,这在对话中并未发生。对话意味着必须达成相互同意。

另一方面,也观察到东帝汶国防军(F-FDTL)和国家警察(PNTL)两支力量的存在使我们的社区感到不安全和缺乏自由与政府官员讨论他们的担忧和权利,认为F-FDTL和PNTL需要以专业和中立的方式工作,因为政府通过部长理事会已经建立了适当的法律框架,涉及纪律规定、武力使用法令以及机构规章的修订,并已实施技术和国际标准法律知识的培训计划,通过已建立的各种实体合作,从而继续保障团结与和平,这样社区可以继续对安全有信心。

在实施项目时,需要尊重和重视人权,根据人权原则和法律框架,国家有责任保障、尊重、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当国家实体未履行其法律义务时,被视为对人民人权的侵犯,涉及公民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然而,在项目实施中,国家仍然在实践侵犯人权的行为。

在政治和立法方面,东帝汶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与其他冲突后国家相比,因为东帝汶国家已经展示了其承诺,发展法律框架以加强国家机构运作,符合国际法律标准,反映了东帝汶自身的宪法,以加强民主、法治和人权的国家原则。尽管如此,在实施方面,东帝汶国家仍面临文化转型、政治伦理、思维方式和态度的障碍和挑战,从过去的冲突经验进入国家建设阶段,通过现代治理的进步。这一状况确实反映在国家机构的角色上,其职责是服务、保障和保护人民权利,以实现国家目标。

建议:
• 要求政府防止使用武力的驱逐,并制定法律规范驱逐、赔偿和重新安置的适当程序,以防止在驱逐前、期间和之后发生侵犯人权的行为
• 要求政府加强相关部委之间的合作,确保根据法律和国际标准对驱逐计划进行综合干预,以保障获取与驱逐计划全过程相关的信息
• 要求政府制定城市化总体规划
• 政府需要与受影响社区进行最大程度的对话,以便找到解决方案
• 要求F-FDTL和PNTL机构按照法律规定以专业方式工作

参考文献:
• 《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宪法》(K-RDTL)
• 第8/2017号法律《公共用途征用》
• 第13/2017号法律《土地所有权特别制度定义》
• 第6/2011号法令《国有土地驱逐赔偿》
• 第1/2003号法律《不动产法律制度》
• 2017年4月19日第6号法律《领土规划基础》
• 《国际公民及政治权利公约》
• 《国家战略发展计划》(PEDN)
注:本文旨在提醒所有国家实体或公司,在征用社区土地进行发展或项目时,必须按照第8/2017号法律规定的公共用途征用程序和过程进行。

作者:Jemicarter Moniz dos Re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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