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帝汶法院宣判公共补贴资金案:12人被判返还3.6万美元,部分被告获刑

帝力,东帝汶。 – 帝力初审法院通过宣读判决书,决定宣告被告LLRM无罪,并判处12名被告,包括首字母为CPS、AB、GMR、AB、DdCA、JB、HdC、AdC、FL、LIHF、AdC、MPC的人员,向国库返还36,000美元。

在审判庭内,审理法官朱米亚蒂·弗雷塔斯(Jumiati Freitas)宣布,此案已审理多时,但被告们一直配合法院。

法官声明,受益人提交申请以获得的补贴款,根据合同,受益人本应妥善使用这笔资金,进行核实、监督并提交报告,但受益人并未这样做,因为一些人声称没有得到技术支持,另一些人则表示没有能力这样做。因此,法院认为,如果感到没有能力管理这笔资金,就不应提交申请以接受资金。

因此,对于被告AdC、AC、FL和LIHF,法院根据既定事实并理解,对于法院已提及的四名被告,对检察院的指控予以支持,宣告这四名被告作为经济和商业参与犯罪的共同实施者无罪。

其次,宣告受益人被告CPS、MPdC、LLRM、AB、GMR、AB、DdCA、JB、JdC无罪,他们作为经济和商业参与犯罪的共同实施者,并同时宣告他们作为损害管理犯罪的共同实施者无罪。

并判处被告AdC、AC、FL和LIHF作为损害管理犯罪的共同实施者,该罪行规定于第274条,判处8个月监禁。法院根据第78条理解,将监禁刑改为罚金刑,根据刑法典第67条,因为此罪的刑罚不超过1年。

根据被告的经济能力,法院理解罚金总计240天,相当于8个月监禁。被告AdC的每日罚金定为5美元,总计1200美元。根据第76条,如果未支付,将处以150天的替代监禁刑。

被告AC、FL和LIHF被法院判处每日2美元的罚金,总计180美元。如果未支付,将处以160天的替代监禁刑。

法院还认为,受益人未满足作为经济和商业参与犯罪共同实施者以及损害管理犯罪共同实施者的条件,因为他们的行为仅仅是缺乏控制,没有妥善核实,也没有提交报告。因此,对于受益人,法院判处其犯有刑法典第255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损害管理罪,并处以法院确定的60天罚金,每日罚金1美元,总计70美元。如果未支付,将处以40天的替代监禁刑。

关于民事赔偿,法院判处12名被告向国家支付36,000美元。

法院还确定了被告AdC的诉讼费用为100美元,被告LIHF为50美元,被告CPS为2美元,被告AB为20美元,被告GMR为20美元,被告JB为20美元。

法院决定完全宣告被告LLRM在过失管理和经济参与犯罪中的共同实施者身份无罪,因为该被告遵守了合同规定并提交了最终报告。

法院还声明,判决书下达后将通知各方,不服者可在30天内提出上诉。

此前,检察官马蒂亚斯·索亚雷斯(Matias Soares)在陈述中请求法院判处四名被告,即当时担任前商业工业部部长的被告AdC、前商业工业部总干事被告AC、商业工业部企业总监被告FL以及商业工业部财务总监被告LIHF,8年实刑监禁,因为他们被认定犯有损害管理罪、经济和商业参与罪以及滥用权力罪。

同时,对于其他九名公共补贴资金受益人被告,检察院在陈述中请求法院判处7年零6个月实刑监禁,因为这些被告所犯罪行不同。对于那些作为商业工业部负责人向受益人分配补贴资金的被告,检察院指控他们犯有三项罪行,即损害管理罪、经济和商业参与罪和滥用权力罪的共同实施者;但对于受益人,检察院仅指控他们犯有两项罪行:损害管理罪和经济和商业参与罪,因此对他们的刑罚框架有所不同。

同时,CPS的辩护律师费尔南多·达·科斯塔(Fernando da Costa)表示,检察院指控前商业工业环境部部长AC和商业工业部三名负责人8年实刑监禁,理由是检察院指控这些被告的罪行已被证实,即被告们参与了上述犯罪,并要求被告们返还他们已分配给受益人的资金,因为被告们的行为导致国家遭受损失。

他说,对于其他被告,检察院请求法院判处7年零6个月实刑监禁。

他补充说,检察院请求法院适用这些刑罚,因为对被告们指控的罪行不同,那些在商业工业部结构中任职的人被判处三项罪行:损害管理罪、经济和商业参与罪和滥用权力罪,这就是检察院请求法院适用此刑罚的原因。

他进一步解释说,辩护方请求法院宣告被告们无罪,因为检察院指控被告们的罪行,即政府通过商业工业部向被告分配公共补贴资金时,当时没有部门法律规定,如果公共补贴资金未全部使用,则必须返还。因此,辩护方请求宣告被告们无罪。

根据指控,此案提交法院,涉及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商业工业环境部预留了国家预算,名为公共补贴基金,以支持在艾莱乌、艾纳罗、马努法希和科瓦利马四个市县开展各种经济活动的8个受益团体。

但在公共补贴基金的实施或执行过程中,受益团体未遵守政府2009年2月18日第01号法令以及2015年制定的德顿语版公共补贴基金手册中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以及参与此活动的各方之间的合同。

根据文件和证人证词,这些团体尚未向商业工业部报告预算支出情况,且商业工业部对团体活动缺乏监督、监测和控制,这违反了合同和政府2009年第1号法令的规定,对国家预算造成了损害。

为了追究责任,团体、工业和合作社总局局长、商业局局长、行政财务总局局长均负有责任。

因此,被告AC、AC、FL、LIHF以自由、审慎、有意识的方式,证明、批准并签署了国家预算,通过公共补贴计划向被告CFS、LLRM、AB、GMR、AB、DCS、JB、MP提供利益,但违反且未遵守政府2009年第1号法令第5条第1款、第10条以及第5条B款第6条第31款规定的程序,从而对国家造成损害。

被告们明知此行为被禁止并根据刑法受到惩罚,但仍继续实施此行为。

因此,被告AC、AC、FL、LIHF构成滥用权力罪、经济和商业参与罪、损害管理罪的既遂形式的共同实施者,分别规定于第297条、第299条和第274条。

被告CPS、LLRM、AB、GMR、AB、DCA、JB、MP与被告AC、AC、FL、LIHF签署合同,接受国家资金以开展其商业活动,但他们未妥善管理,且违反并未遵守政府2009年第1号法令第5条第1款、第10条以及第5条B款第6条第31款规定的程序,从而对国家造成损害。

因此,被告CPS、LLRM、AB、GMR、AB、DCA、JB、MP以自由、审慎、有意识的方式,未妥善管理他们从被告AC、AC、FL、LIHF处获得的国家资金,从而对东帝汶民主共和国造成损害。

因此,被告CPS、LLRM、AB、GMR、AB、DCA、JB、MP构成损害管理罪、经济和商业参与罪的既遂形式的共同实施者,分别根据刑法典第274条和第299条。

本次审判由合议庭法官若昂·里贝罗(Joao Ribeiro)、何塞·贡萨尔维斯(Jose Gonsalves)、朱米亚蒂·弗雷塔斯(Jumiati Freitas)主持,检察院由检察官马蒂亚斯·索亚雷斯(Matias Soares)代表,被告获得公共辩护人及私人律师的法律援助。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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