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力法院续审利基萨盗窃案:证人与被告供述细节

帝力,STLTIMORLESTE.com – 帝力初审法院继续审理三名被告(首字母缩写为MMO、ET和AM)在利基萨盗窃的案件,并继续听取证人证词。

周四在法庭上,法院继续听取证人罗泽莉亚·米塞拉·多斯·雷斯的证词。

在法庭上,证人声明,证人在上述商店工作,当时工作结束后,证人也回家休息,但证人的家与上述商店距离不远,商店在前面,证人的家就在商店后面。

证人声明,他们大约在凌晨4点休息时,有人去敲证人的门,因此证人听到后让她的丈夫出去查看,但证人的丈夫看到证人的老板和她的父亲一起去敲证人的门。

因此证人的丈夫也叫了证人,证人醒来后看到证人的老板脸上流血,证人的老板告诉证人和她的丈夫说,有人闯入了商店。于是证人、她的丈夫、老板以及老板的父亲一起走进商店查看物品,但物品一片狼藉。因此证人让老板联系警方。

证人声明,关于是谁让老板流血并在商店里拿走了钱,证人不知道,但后来证人听说,闯入商店的三个人中,警方已经抓住了两个人,还有一个没有抓到。

此外,证人CY作为车主,将车租给被告,他声明当时有人到证人那里要求租车。

证人声明,他们租了车,并告诉证人说要去利基萨办些事。证人还声明,证人出租的车辆,证人没有用任何东西遮盖车牌,如果车牌被遮盖,那是被告们所为。

当法庭要求证人辨认三名被告时,证人声明时间已经很久了,因此证人不记得是哪位被告去取了车。

听取了两名证人的证词后,法庭将审理推迟到另一天,以便听取其他证人的证词。

此前,被告ET声明,当时他的一位名叫SK的朋友打电话给被告,让他去租赁公司取车,取车后被告ET问SK要去哪里,SK回答说要去喝酒。于是被告ET说,如果是这样,他会联系他的两个朋友,一起去喝酒,因此被告ET又联系了他的两个朋友被告MMO和被告AM,去接他们两个人,他们三个人和SK一共四个人去莱西德雷广场喝酒。

被告ET声明,喝完酒后,他们从莱西德雷广场开车经过新桥,到达医院附近坎普巴鲁的一家商店,SK让被告把车停在商店前面,SK先下车,用一把钥匙打开了商店的门,然后叫被告MMO和AM帮忙抬门。之后SK和被告MMO、AM一起先进了商店拿东西。但被告ER没有进商店,只在车里。

被告ET声明,SK拿走了物品,例如一百元钱、两根撬棍和一些小物件。SK拿走的钱,他说那是用来给车加油的。

被告声明,从那家商店拿走物品后,被告开车将两名被告MMO和AM送到塔西托卢,然后继续将SK送到科尔梅拉,之后将车还回去,被告ET继续乘坐出租车回家。

被告ET声明,28日那天,SK继续打电话给被告,让他去租赁公司取车,因此被告也去取了车,当时被告问SK取车要去哪里,SK说要去装东西。

被告声明,听到SK这样说后,被告ET也联系了被告MMO和AM,让他们一起去,当时SK让他们去利基萨,在路上SK告诉他们,如果真的装了东西,他们会分钱,每人会得到一千多元。

被告声明,在进入利基萨之前,他们会在路上停车喝酒,到达利基萨后,他们继续开车到利基萨的另一边,停在一个河边。天黑后,他们又回到利基萨,到达一家商店前面时,SK让停车,被告也停了车。

被告声明,停好车后,SK先下车砸门,然后和被告MMO、AT一起进入商店,被告等了很久他们没出来,被告也跟着进去了。在里面,被告ET看到SK站在收银台附近,被告刚要问,SK就对被告说,如果害怕就不要来,SK继续去拿刀交给被告MMO和AM,包括被告ET也拿着,然后进入受害人的房间。

被告声明,他们进入受害人的房间时,受害人正在睡觉,因此他们只用身份证的绳子捆住了受害人。SK继续进入受害人的儿子的房间,将刀架在他儿子的眉毛上,受害人的儿子对SK说,朋友,不要杀人,如果要钱就拿走吧。

被告声明,拿走钱箱、酒和香烟后,他们就离开了,在路上他们砸开钱箱,数了数钱,总共有五千元。这些钱他们每人分了一千多元,酒都喝光了,香烟在SK那里。

被告声明,警方抓到他们后,他们已经把钱都交出来了。

被告MMO声明,所有事实都是真实的,但被告当时并不知道开车出去是为了盗窃。被告以为是去装东西,所以才去了。

被告声明,在坎普巴鲁的一家商店里,被告也进去了,但没有拿东西,是SK拿的。在利基萨,被告没有带刀,但SK给了被告一把镰刀拿着,并承认确实用身份证的绳子捆住了受害人。

被告还声明,去利基萨的时候SK只说是去装东西,所以被告也想去。分到的钱被告得到了一百多元,但当时警方抓到被告后,被告立即交给了警方。

被告AM还声明,起诉书中的事实是真实的,但当时被告们只是跟着SK。被告并不知道他们出去是为了盗窃,如果知道就不会去了。

被告AM声明,是SK让被告们捆绑受害人,他们分了钱,被告的那份已经交给了警方。

有充分事实表明,2024年3月25日凌晨00点左右,被告ET(司机)通过电话联系了被告MMO和AM,随后用一辆马自达CX7牌汽车(车牌号A.12-470 TL)载着他们两人在帝力市区兜风。

凌晨02点50分,被告们驾车前往位于帝力科莫罗坎蓬巴鲁的王忠商店,将车停在商店后,还拿了一个扳手和一把螺丝刀,随后被告SK撬开了商店的门,三名被告合力强行抬开门,进入商店盗窃了以下物品。

现金650.50美元,TT、Telemor、Telkomsel充值卡共计300美元,Telemor充值券3张,一个大音箱价值38美元,三瓶香水和三把普通椅子价值9.00美元,两件健身器材价值46美元,四个手镯和三个杯子价值17美元,总金额127.50美元。

三天后,即2024年3月28日凌晨02点50分左右,被告们相互联系后,从帝力出发,驾驶从受害人蔡那里租来的丰田普拉多汽车(车牌号23-035 TL)前往利基萨,此前他们在帝力市区兜了几小时的风。

到达利基萨市达托乡莱奥帕村的LEADSO商店前面后,他们停下车,被告SK首先下车,还拿了一把螺丝刀和扳手撬开并砸坏了门,门打开后,三名被告合力抬开了门。

随后他们进入商店,被告MMO开始破坏闭路电视摄像头,被告AM在外面放风,被告SK开始去打开抽屉查看没有钱,被告SK强迫他们三个人说直接进入他们的房间叫醒他们。

随后被告们各自拿起头灯,还拿了商店里的刀和镰刀使用,他们四人前往受害人的房间,首先捆绑了受害人王永超的父亲,之后被告MMO看守受害人,被告ET和AM陪同SK前往受害人XX的房间,将他的双手反剪到背后,被告ET和AM开始捆绑他的手脚,随后嫌疑人SK用刀威胁并问道“钱在哪里”,受害人回答说钱在那里,不要杀我。

随后SK将钱箱从窗户扔出,三名被告又拿走了26条香烟,七瓶传奇酒,一瓶小酒,总共十瓶酒。

之后他们带着钱箱、香烟和酒前往帝力,并在帝力科莫罗桥附近砸开钱箱,分了总计5000美元的钱,每人得到1250美元,以及香烟和酒等其他物品。

被告们对这两起事件的行为以及使用扳手进入商店盗窃他人财物的方式,包括撬门和盗窃钱箱中的总计5000美元现金以及夜间盗窃酒和香烟等物品,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第一起事件损失1127.50美元,第二起事件总损失7000美元。

被告们还涉及登记号为Nuc 0387/2015/DICMR、mic 0369/2021/DICMR、nuc 0748/2018/DICMR的案件。

被告们自由、蓄意且有意识地实施了他们的行为,利用夜间更容易撬门进入并盗窃他人财物以获取利益,尽管他们非常清楚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因此,被告ET、MMO和AM构成现行《刑法典》第253条第2款规定的两项加重盗窃罪的物质作者,以及2017年4月第7号法律第20条规定的持械犯罪。

此次庭审由合议庭法官阿根廷诺·努内斯、祖尔米拉·奥克西拉多拉、伊万·帕特罗西尼奥主持,检察官多明戈斯·巴雷托代表检察院,被告获得了私人律师曼努埃尔·蒂尔曼的法律援助。

(完)

查看原文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