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力,2025年7月11日(TATOLI)-帝力初审法院周五对五名被告(首字母缩写为MMO、ET、AM、SK和ER)进行了审判,他们被控在Kampung Baru地区的一家商店以及利基萨(Likisá)的一家商店犯下严重盗窃罪。
这些被告被指控犯有严重盗窃罪,因为店主丢失了物品、金钱并面临威胁。此案发生于2024年3月25日。
证人RMdR是Kampung Baru商店的员工,在庭审中作证称,她的家就在商店后面。凌晨大约4点,有人敲响了他们的门。原来是她的老板和老板的父亲告诉证人有人闯入了商店。
接到消息后,证人和她的丈夫与老板们一起进入商店,看到物品散落一地。鉴于这种情况,证人让老板联系警方,因为不仅店里的物品被翻得乱七八糟,老板的肋骨也受了伤。
在庭审中,证人表示不知道老板头部出血的原因。
关于被告们用于作案的车辆,证人CY向法庭声明,这辆车是租给被告们的,理由是在利基萨(Likisá)进行一些工作。
被告ET向法庭供认,他接到SK的联系,在Delta地区租了一辆车。取车后,他们一起前往Largo Lecidere地区喝酒,ET又联系了MMO和AM两名同伴,于是包括ER在内的五人一直喝到天亮。
从Largo Lecidere出发,他们经过新桥,来到Kampung Baru一家靠近健康中心的商店。SK指示将车停在商店前面,然后SK用撬棍撬开商店的门,并让MMO和AM帮忙抬起门。之后,SK与MMO、AM和ET一起进入商店拿取物品。但被告ER没有进去,只待在车里。
被告ET声明,SK拿走了100元和两个金属钱箱。SK告诉其他四名同伴,这些钱是用来给车加油的。
被告还声明,在拿走店里的钱和物品后,他将其他被告送回各自住处,最后将车还给租赁点,然后打车回家。
两天后,ET回忆说他再次接到SK的联系,让他去租赁点取车装载物品。接到这个联系后,ET又联系了他的另外两名同伴MMO和AM。
在前往利基萨(Likisá)的途中,SK告诉他们,如果他们真的装载了这些东西,他们就会分钱,每人将得到一千多元。
进入利基萨(Likisá)之前,他们会在路上停车喝酒,到达利基萨后,他们继续开车穿过利基萨,停在一个河边。天黑后,他们又回到利基萨,到达一家商店前,SK让被告停车,被告也停了下来。
被告声明,停车后,被告SK首先下车破门而入,并与被告MMO和AT一起进入商店。被告等了很久他们没有出来,被告也跟着进去了。在里面,被告ET看到SK站在收银台附近,被告刚问SK为什么又站在这里,SK就告诉被告ET说如果害怕就不要来,SK继续拿起刀递给被告MMO和AM,包括被告ET也拿着,然后进入受害者的房间。
被告声明,他们进入受害者的房间时,受害者正在睡觉,所以他们只用身份证的绳子捆绑了受害者。SK继续进入受害者的儿子的房间,用砍刀对着他儿子的眉心,受害者的儿子对SK说:‘朋友,别杀我,要钱就拿走吧。’
被告声明,拿走钱箱、酒和香烟后,他们就离开了,在路上他们砸开钱箱,数了数总共有五千元。这些钱他们每人分得一千多元,酒都喝光了,香烟则在SK那里。
被告声明,警方拘留他们后,钱都已上交。
在审判庭上,被告MMO声明,所有事实都是真实的,但被告当时并不知道开这辆车出去是为了犯罪。
被告声明,在Kampung Baru的一家商店里,被告也进去了,但没有拿东西,是SK拿的。在利基萨(Likisá),被告没有带刀,但SK给了被告一把镰刀拿着,并承认确实用身份证的绳子捆绑了受害者。
被告声明,去利基萨(Likisá)时,SK只说要装载物品,所以被告也愿意跟着去。至于分得的钱,已经上交给了警方。
被告AM也承认了指控中的事实,但跟随被告SK的意图并非为了犯罪。对于此行为,他表示后悔。
在法庭听取了证人和被告的证词后,法庭将审判再次定于2025年7月24日上午11:00,以继续听取Kampung Baru店主的证词。
根据检察院的指控,2024年3月25日午夜,被告们乘坐一辆车牌号为A.12-470 TL的马自达CX7(MAZDA CX7)汽车。
凌晨2点50分,被告们进入位于科莫罗(Komoro)Kampung Baru的名为“Wang Jhong”的商店,拿走了655美元现金,TT、Telemor、Telkomcel充值卡共300美元,三部价值36美元的Telemor品牌手机,一个价值38美元的大音箱,三瓶香水,三条价值9美元的项链,两个价值46美元的健身器材,四个手镯,三个碗和杯子价值17美元,总计127.50美元。
接着在2024年3月28日,他们乘坐车牌号为23-035的丰田普拉多(Toyota Prado)汽车前往利基萨(Likisá)。目的地是位于Dato村Leopa村庄的LEADSO商店前,SK用撬棍撬开并砸坏了商店的门,门打开后,三名被告帮助抬起了门。
进入商店后,被告MMO破坏了监控摄像头,被告AM在外面放风,被告SK打开抽屉发现没有钱,SK强迫他们三人进入他们的房间叫醒他们。
被告们拿起头灯,拿起店里的砍刀和镰刀,进入受害者的房间,首先捆绑了受害者的父亲王永超(Wang Yong Chao),MMO看守受害者,被告ET和AM陪同SK进入受害者XX的房间,将他的双手反剪到背后,被告ET和AM捆绑了他的手脚,随后SK用砍刀逼问钱藏在哪里,用印尼语问道,受害者回答说钱在那里,不要杀我。
接着SK将钱箱从窗户扔出,三名被告又拿走了26条香烟,七瓶传奇酒,总共10瓶。
他们在帝力科莫罗(Komoro)桥区砸开钱箱,分了5000美元,每人得到1250美元,其他物品如香烟和酒则留给了SK。
由于这些行为,受害者遭受的总损失为7000美元。因此,被告ET、MMO、AM犯有严重盗窃罪和持有刀具罪。
被告们还涉及三起案件,案号分别为Nuc 0387/2015/DICMR、mic 0369/2021/DICMR、nuc 0748/2018/DICMR。
庭审由合议庭法官Arjentino Nunes、Zulmira Auxiladora、Ivan Patrocenio主持,检察院由检察官Domingos Barreto代表,被告们获得了私人律师Manuel Tilman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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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Natalino Costa
编辑: Rita Almei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