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力讯 – 国民议会的议员们打算给自己添置新车的消息,点燃了学生们的怒火。面对即将到来的抗议活动,一位法律专家明确表示,法律赋予了民众示威的权利,这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监督。
“学生们正在做的事,正是社会监督的一部分。这项权利白纸黑字地写在东帝汶宪法第42条第1款里,根本不需要向警方申请什么许可,”法律专家塞尔吉奥·迪亚斯·金塔斯解释道。“作为公共安全的负责机构,警方的义务是确保游行和平进行,而不是当批准方。”
他还补充说,根据2006年第1号法律第11条,警方的职责就是维护公共秩序。
“让警察来‘批准’学生们去偏远的Tasi-Tolu地区游行,这简直太荒谬了。游行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别人听到你的声音,特别是让那些议员们听到!”他强调说。
他认为,最有效的抗议,就应该在国民议会大楼前进行,好让议员们亲耳听听民众到底想要什么。毕竟,他们坐在议会里,代表的可是人民。
所以,把示威地点改到毫无意义的Tasi-Tolu是行不通的。示威就该在议会附近,至于具体的安全距离,那才是警方需要依法进行管理和执行的范畴。
这位专家还指出,如今在东帝汶,有些人对社会问题麻木不仁,尤其是那些傲慢地坚持要为自己买新车的议员们。他们完全无视了普通民众正在遭遇的不公,特别是那些因政府拆迁而直接受苦受难的人们。
宪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集会和示威的自由。第一款保障了所有人和平、非武装集会的自由,无需事先批准。第二款则承认了每个人依法示威的权利。
另一边,东帝汶国立大学的学者拉斐尔·德·热苏斯也表示,当掌权者行为不当时,学生们就应该站出来批评。
“议员们的所作所为如果不合规矩,只为一己私利,那么公众就不能保持沉默,必须提出批评,”他说。
他认为,议员们在做出购买新车的决定前,本应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