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帝力,STLTIMORLESTE.com – 帝力初审法院(TJPID)周二(2026年7月7日)开庭审理伪造文件、滥用职权和严重诈骗罪,5名被告(首字母缩写:VdJ、JdJJ、ZCJ、FdRdC、CdS)因伪造文件骗取退伍军人养老金而受审。
起诉书称,烈士多明戈斯的名字登记在东帝汶国家解放战士数据库中。
被告VdJ和JdJJ与烈士多明戈斯没有亲属关系,却冒领其遗属养老金。
根据2008年6月4日第15/2008号法令(有关国家解放战士和烈士养老金)第二次修订版第23条,遗属养老金是为烈士家属提供经济援助的福利。同法令第25条第1款适用于遗属养老金:a) 未再婚的配偶;b) 子女;c) 父母;d) 因烈士参与抵抗运动而遭受酷刑、流放或监禁的兄弟姐妹,或本身为国家解放战士并有权获得特别生活补助或特别退休金的兄弟姐妹。
根据上述两条规定,被告VdJ和JdJJ无权领取多明戈斯烈士的养老金。
被告VdJ和JdJJ是兄弟姐妹。
被告VdJ是国家解放战士事务局的合同工。
被告JdJJ是财政部国有资产司的劳动法固定工。
被告ZCJ是JdJJ的儿子,在新闻委员会担任受薪员工。
被告FdRdC是巴利德堂区登记处的一名员工。
被告CdS是帝力巴利德堂区登记处的员工。
2008年6月9日,被告VdJ在埃尔梅拉市哈图利亚村填写了多明戈斯烈士的遗属养老金申请表格。
被告VdJ将其出生证明上的出生地点从法图贝西改为马乌博,以便办理多明戈斯烈士的养老金。
2008年6月9日,被告VdJ填写了与多明戈斯烈士的亲属关系证明。2008年12月6日,被告VdJ填写了关于多明戈斯烈士被监禁、酷刑和流放的证明声明。
2008年12月20日,被告VdJ填写了关于多明戈斯烈士被监禁、酷刑和流放的证据声明。
2009年8月25日,被告VdJ填写了另一份关于多明戈斯烈士被监禁、酷刑和流放的证明声明。
2010年1月18日,被告VdJ填写了另一份关于多明戈斯烈士被监禁、酷刑和流放的证明声明。
被告VdJ将这些文件提交给国家解放战士事务局,以便获得批准并通过公告发布。
当时被告VdJ并未领取多明戈斯烈士的养老金,因为他已作为服务年限8至14年的国家解放战士领取了养老金。
委员会决定暂停由被告VdJ处理的多明戈斯烈士的养老金,因为存在双重支付。
因此,被告VdJ再次将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转给了多明戈斯烈士的兄弟、被告JdJJ。
在2015年某具体日期不详的一天,被告VdJ联系其兄弟JdJJ,意图索取其文件,包括出生证明、选民登记卡和银行账户信息,以便重新办理多明戈斯烈士的养老金。
在2015年某具体日期不详的一天,被告JdJJ将出生证明交给其子被告ZCJ,在巴利德堂区登记处进行更新。
被告ZCJ前往巴利德堂区登记处,与被告FdRdC会面,以更新被告JdJJ的出生证明。
2015年3月17日,被告ZCJ在拿到其父JdJJ更新的出生证明后,发现编号为152/1973、页码219/1973的巴利德堂区登记记录已被被告CdS和FdRdC篡改,与登记簿事实不符。
第219/1973号出生证明(基于巴利德堂区记录)显示持有人为多明戈斯·萨门托,而被告JdJJ的编号为152/1973。
2015年10月8日,被告JdJJ将出生证明、选民卡和银行账户文件交给被告VdJ,以便办理多明戈斯烈士的新遗属养老金。
被告VdJ利用其退伍军人委员会数据核查员的职务之便,办理了多明戈斯烈士的遗属养老金,使其兄弟JdJJ受益。
2015年10月8日,被告JdJJ申请了多明戈斯烈士的遗属养老金。
同日,2015年10月8日,被告JdJJ虚假填写了监禁、酷刑和流放的证明声明。
2016年,被告VdJ前往委员会,确认并得知多明戈斯烈士的养老金款项已转入银行。
被告VdJ立即通过电话联系被告JdJJ,约其在银行见面。2016年4月,被告JdJJ在帝力曼迪里银行的账户(TL38 0050 6001 0007 2688 892)中收到多明戈斯烈士的月养老金230美元,首笔共计6,440美元。
被告们商定,首笔养老金款项由被告VdJ领取,此后每月由被告JdJJ领取。因此,被告VdJ领取了6,000美元,剩余440美元归被告JdJJ。
被告JdJJ继续领取多明戈斯烈士的遗属养老金,从2016年5月至2022年1月,共计69个月,养老金总额为15,870美元。被告VdJ和JdJJ在帝力银行的账户(IBAN TL38 0050 6001 0007 2688 892)中,从2016年4月至2022年1月共领取多明戈斯烈士养老金22,310美元。
秘书长监察总局在检测到伪造文件后,国家解放战士国家检察院对被告JdJJ提起指控,并将案件档案移交至PCIC进行调查。
根据2022年1月27日被告JdJJ重新填写的文件,多明戈斯烈士的身份关系被记为叔叔/侄子。因此,被告VdJ和JdJJ的行为给国家造成22,310美元损失。
被告VdJ还滥用了其作为国家解放战士事务局公职人员应遵守的公正、勤勉、忠诚和诚信义务,危害了国家利益,使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及其人员的廉洁性(这是公共职能不可或缺的条件)受到损害。
这些义务被人故意且明知地违反,意图提供明知不合法、不正当并给国家造成相应损害的利益。被告ZCJ、FdRdC和CdS同样自由、蓄意且明知地行事,没有避免此类行为。
他们的行为表明,他们本可以避免将出生证明伪造为多明戈斯烈士的兄弟姐妹以用于其他目的,但他们仍然利用了这一机会,损害了东帝汶国家利益,使自身受益。
尽管明知此类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且他们有义务不实施此类行为,但被告在上述所有情况下仍有意图实施。
鉴于上述情况,他们构成以下犯罪:被告JdJJ、VdJ和ZCJ作为共同正犯,以完整形式实施了伪造文件或技术记录罪和严重诈骗罪,符合并应受《刑法典》第30条、第303条第1款d项和第267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VdJ作为正犯,实施了滥用职权罪,符合《刑法典》第297条及同法典第302条之规定。
被告FdRdC和CdS实施了伪造文件或技术记录罪,符合《刑法典》第30条和第303条第1款之规定。
针对上述指控,被告FdRdC表示部分事实属实,部分不实。她说,关于被告ZCJ,她是在检察院才认识的。
被告称,当被告CdS将旧出生证明带来时,她没有被告知那是其父亲的证明。
被告解释说,被告只交了一份证明,她只是接收了。她表示证明是用电脑制作的,因此如果有错误,也可能是电脑制作时出现的错误。
被告也有义务复核,但当时因时间原因未能复核。至于父母名字的更改,她不知情。她的职责是接收文件。
被告称,文件从CdS那里接收后转至电脑。她不知道CdS做了什么。
被告CdS表示,错误是由于重音符号造成的。他是员工,负责录入数据,与被告FdRdC一起工作,因为她是接收文件的人,由她转交。
被告称,2015年他没有与其他任何人联系,期间被告JdJJ也未与被告FdRdC会面。
被告说,证明号码是从被告FdRdC那里拿到的。只是重音符号不同,这只是个错误,因为他并不认识其他被告。
听取各方陈述后,法庭决定将审理延至21日下午3:00,继续审理其他被告。
本次庭审由合议庭主持,合议庭由伊万·帕特罗塞尼奥、阿亨蒂诺·努内斯、茹尔米拉·奥克西利亚多拉组成,检察院由检察官阿德利托·蒂尔曼代表,被告由两位公设辩护人曼努埃尔·阿马拉尔和安杰尔莫·平托·阿卡拉提供法律援助。
(joa)
📌 声明
本文由 AI 自动翻译自东帝汶本地新闻源,仅供在东帝汶的华人参考。 翻译可能存在不准确之处,如需准确信息请点击"查看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