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帝力,2026年2月3日(塔托利)—国民议会(PN)在总体审议中通过了第9/VI(2a)号法案——《管辖收养程序并修订第10/2011号法律(9月14日)民法典》。
国民议会议长玛丽亚·费尔南达·莱将法案发回处理健康、平等与社会包容事务的F委员会,以便在专门审议阶段逐条讨论。
F委员会主席玛丽亚·戈鲁马利·巴雷托表示,该法案由委员会内的议员自行起草,目的是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这些权利已载入《宪法》第18条。
另一方面,东帝汶重建全国大会党(CNRT)议员维尔吉娜·安娜·贝洛赞赏F委员会,称其通过努力和能力起草了一项较为复杂的立法倡议。
“因为我们还没有一个能为儿童在收养过程中提供最大保护的一般制度,这项法案是显著的一步,旨在加强国家保障、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的角色。”她说。
她认为,该法案还落实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实践,该原则是重要支柱,决定着收养过程中所有决策,决策必须完全以儿童的福祉、安全、全面发展和未来为导向。
司法部长塞尔吉奥·霍尔奈认为,提案人提出该法案是为了审视目前关于收养本身的一些法律文书。
该法案的立法理由陈述基于立法干预的必要性,以弥补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收养的程序性漏洞,完善国内收养的实质制度(受《民法典》管辖)。
这也规范了国际收养,依据《海牙关于跨国收养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理由陈述还介绍了收养事项适用的宪法、法律和国际法律框架,并展示了法案的内容以及收养程序监管背后的政治立法选择参考。
该法案共71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内收养:第一节公共行政介入、第二节检察院介入、第三节法院介入、第四节收养程序(第一分节预备、第二分节收养准备阶段——第一小分节儿童,第二小分节收养候选人;第三分节委托阶段——收养委托、过渡期与托付;第四分节收养前阶段;第五分节收养司法程序;第六分节收养后阶段);第三章国际收养:第一节总则、第二节中央主管机关、第三节国际收养程序;第四章《民法典》第68条修正(修改第10/2011号法律,9月14日);第五章最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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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内尔森·德索萨
编辑:玛丽亚·奥克西利亚多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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