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巴乌考,2026年5月4日(塔托利)—包考初审法院推迟对32名印度尼西亚籍被告的非法捕捞案件判决,原定于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进行宣判。
包考初审法院决定推迟该案件的宣判,原因是被告及其辩护律师未能在2026年5月1日(星期五)出庭,因为当天被告在帝力阿洛村的安努尔清真寺进行周五礼拜,导致了沟通问题。
目前,这些被告已从贝科拉预防性监狱释放,并由印度尼西亚驻东帝汶大使馆担保,依据《刑事诉讼法典》第222条关于释放被拘留者的规定:
1. 任何下令拘留的机构或被告所在地,应立即释放被告:a) 一旦明确拘留是由于身份错误;b) 如果拘留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案件和条件,特别是在超过72小时拘留期限后未提交被告的审判能力;c) 当不再需要时。
2. 释放前需有检察院或法官的命令,其他机构则需在后续报告中说明并纳入程序。
3. 任何由警方主动实施且未事先提交法官的释放,必须通知检察院,否则将受到纪律处分。
此前,检察院对被告提出了不同罚款:船长罚款150美元乘以120天,31名船员每人罚款120美元乘以120天,相关公司罚款200美元乘以350天。
此外,检察院还要求法院将船只、鱼类和捕捞设备等证据没收为国家财产,这些指控依据《刑事诉讼法典》第219条关于非法捕捞的规定:
1. 未经主管行政当局许可在国家海域内捕捞者,将面临最高3年监禁或罚款。
2. 若行为主体为法人,将承担刑事责任,依据前述条款,包括依法代表该法人的个人、作为法人合法代表采取行动的个人,以及在不规范设立的公司中授权该行动的股东或成员。
3. 为家庭生计而捕捞不适用第1款的处罚。
目前,该非法捕捞案件在包考初审法院登记编号为0024/26.LASIK,由独任法官玛丽亚·莫德斯塔·维埃拉主审,检察院由安布罗西奥·兰赫尔·弗雷塔斯代表,被告由私人律师若泽·佩德罗·卡蒙伊斯提供法律援助。
记者:纳塔利诺·贝洛
编辑:西斯托·弗雷塔斯·达皮耶达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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