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帝力,STLTIMORLESTE.com – 帝力第一审法院(TJPID)对一起简单身体伤害罪案件进行了审理,该案由被告PB对妻子(受害人ORS)实施。
起诉书称,2025年10月15日,在帝力圣克鲁斯区,被告当时用头盔击打受害人后脑勺两次,还用钥匙敲打受害人的太阳穴,造成疼痛。
冲突起因是受害人质问被告为什么醉酒并在那里喝酒。
被告的这种行为是惯常的,但受害人是第一次投诉被告。
被告的行为导致受害人的后脑勺和太阳穴感到疼痛,因为被被告用头盔和钥匙击打。
被告是自由、有意且明知地实施行为,他知道用头盔和钥匙击打受害人的头部和太阳穴会造成疼痛,但仍继续实施,将其作为合适且恰当的手段和工具。
被告也知道这些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
因此,被告PB构成简单身体伤害罪的材料作者,触犯刑法第145条第1款,参照第7/2010号法律第2条、第5条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规定。
在庭审中,被告PB承认检察院指控的所有事实都是真实的。
被告陈述,事件发生在圣克鲁斯区的家中,因为他喝醉了,于是拿头盔砸向受害人。
事件发生后,被告和受害人已经和好,一直生活在一起直到现在。
此外,受害人陈述,被告用头盔击打她的头部,她感到疼痛,因此去帝力警察局报案。
第二天,受害人和被告又和好了,一直到现在。
受害人陈述,直到现在被告仍然酗酒,但不再打她了。
在指控中,检察院请求法院判处被告犯有简单身体伤害罪,处以罚款作为惩罚,以便将来被告不再犯。
辩护方请求法院根据被告的经济状况处以罚款。
在听取了这些陈述后,法院决定改期至3月6日上午10点听取判决。
此次庭审由独任法官若泽·埃斯库里亚尔主持,检察院由一名实习检察官代表,被告获得了公设辩护人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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