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帝力,STL新闻社 – 帝力第一审法院(TJPID)最终决定,根据《刑法典》第153条,对被告GAJdO(作为哥哥)的家庭暴力犯罪(对无行为能力者的虐待行为)宣告无罪,受害方ESdO(作为妹妹)未能接受这一判决。
在庭审中,主审法官弗朗西斯卡·卡布拉尔宣布,检察机关指控被告犯有虐待无行为能力者罪,庭审中被告承认了相关事实。
法院表示,受害人也确认了事实,并证实自己遭受了痛苦。
最终,法院依据《刑法典》第45条做出结论,该条款规定,当时受害人的情况允许被告采取行动。
法院认为,该条款也为法院作出判决提供了依据,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没有过错和意图,最终决定宣告无罪。
据STL新闻社观察,法院宣告无罪后,受害人(妹妹)无法接受,流泪不止。因为她认为哥哥对她犯下了罪行。
但法院解释说,不同意受害人的代理人提出的上诉请求。
根据指控,2023年6月26日上午9点(东帝汶时间),被告在位于维拉韦尔德村吉迪翁的家中对受害人实施了身体攻击。
起因是衣柜放置在了通往浴室的很窄的通道上,因此受害人告诉埃斯特拉女士,让她把衣柜里的衣服拿出来,以便移动衣柜。但埃斯特拉女士不愿意,被告CdJO(受害人的父亲)生气地大声说,必须把衣柜里所有的衣服都拿出来,才能移到房间里。
此时,埃斯特拉女士开始生气地把衣柜里的衣服拿出来,包括被告GAJdO的衣服。
在拿衣服时,埃斯特拉女士还用手粗暴地弄坏了受害人房间的门,因此受害人也生气地对埃斯特拉女士说:“阿姨,你把我的门弄坏了,这样别人去浴室就能看见我,我睡觉不安全。”
听到受害人这样说,埃斯特拉女士向被告CdJO告状,被告CdJO立即用手打了受害人一巴掌,然后受害人对被告说:“爸爸打我,是因为我维护了爸爸的妹妹。”
此时,被告GAJdO也进来用手打了受害人一巴掌,打在耳根处,并掐住受害人的脖子,导致受害人呼吸困难。
受害人愤怒地对被告GAJdO说:“餐厅关门了,因为餐厅是我的,你为什么对我施暴?”随后被告GAJdO让他的侄子们抓住受害人,以防受害人砸毁餐厅,然后被告GAJdO趁机用脚踢向受害人的关键部位,并在受害人背部又踢了一脚,还扭伤了受害人的左手。
此时被告GAJdO还对受害人说:“如果你去警察局报案,在我进监狱之前,我会先杀了你。”然后被告开始辱骂受害人:“你疯了,小心点,别让我把你送到拉克鲁巴尔医院。”
在此之前,两名被告经常对受害人实施身体攻击,如殴打、捶打、抓头发、朝她扔椅子、掐脖子,但受害人从未报案,因为她有精神障碍。
由于被告GAJdO的行为,受害人身体遭受攻击的部位感到疼痛,她前往普拉代特医疗中心接受治疗,并取得了医疗证明。
被告的行为是故意的、有预谋的,对受害人ESdO(一名有精神障碍的人)实施了身体攻击,这些攻击被认为是对受害人身体造成伤害的手段,如上所述。
被告的行为是明知故犯,明知违法仍继续实施。
鉴于上述行为,被告被视为共同且已遂的实行行为人。所犯罪行:家庭暴力,依据第7/2010号法律第3条、第35条a)款,以虐待无行为能力者的形式,依据《刑法典》第153条。
本次庭审由合议庭主持,包括弗朗西斯卡·卡布拉尔法官、若泽·埃斯库里亚尔法官、一名实习生,检察机关由检察官阿德利托·蒂尔曼代表,被告由公设辩护人塞尔吉奥·迪亚斯·金塔斯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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