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帝力,2026年5月13日(塔托利)–帝力一审法院(TJPID)本周三审理了案件编号NUK 0325/23.PNSIK,涉及三名被告从利兰进口359公斤鱼到阿陶罗销售,未缴纳税款的走私罪名。
三名被告分别是BdS、YHAM和AdS。在庭审中,三名被告选择发言并承认了检察院(MP)指控的事实。
他们承认当时用渔船从利兰将鱼进口到东帝汶,没有缴税。
被告AdS承认当时他们派船到东帝汶,但在阿陶罗被安全部门发现并扣押。
被告表示,安全部门扣押是因为进口的这些鱼没有缴税,所以当局进行了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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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还表示,被扣押的鱼装在三个冷藏箱里,当局还扣押了为渔船加的5个25升塑料桶的燃料。
法院听取被告证词后,合议庭随即进入辩论程序。
在辩论中,检察官多米戈斯·戈维亚·莱特表示,鉴于被告承认所有事实,确认他们确实将359公斤鱼进口到东帝汶并未缴税。
检察官多米戈斯·戈维亚·莱特在辩论中指出,当时被告确实实施了走私行为,因为他们未向国家缴税,当局已扣押鱼和船上的其他物品。
基于这些情况,检察院要求法院将安全部门扣押的物品作为犯罪标的物收归国家所有。
检察官多米戈斯·戈维亚·莱特在辩论中请求法院对被告YHAM和AdS各处以5美元罚款,并须在120天内缴纳。
而被告BdS作为从利兰将鱼运到东帝汶销售的船主,检察院对其处以25美元罚款,也须在120天内缴纳。
在辩论中,被告的辩护律师劳拉·瓦伦特请求法院对三位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
她表示,辩护方提出该请求的理由是,尽管当事人实施了走私行为,但当局并未提前扣押他们,而是任由他们继续活动,最后才察觉并实施扣押。
“当事人在证词中承认确实实施了走私行为,其行为不当,但当局未采取行动提前扣押,鉴于这些情况,辩护方请求适用行政处罚。”她说。
听取各方意见后,法院将案件延期至本周五(5月15日)上午9:30宣判。
指控事实
事实如下:2023年11月18日约10:26,代号N2的海军部队在阿陶罗沿海海域执行监视任务时,在乌苏贝马苏地区发现被告正在进行非法转运活动,将走私物品——3个冷藏箱内的359公斤鱼和35升棕榈酒(装在5个塑料桶中)——从名为“蒂马赖”的玻璃纤维船转移到一辆自卸车上。
N2人员发现上述非法活动后,直接将被告带至阿陶罗贝洛伊海事警察中队(UPM)警局。
被告从阿陶罗与印度尼西亚利兰之间的海上边境地区——阿克里马、瓦鲁-安娜村——带入走私物品,因为该地区居民经常进行走私活动。
随后他们继续乘上述船只前往阿陶罗比克利的乌苏贝马苏地区,以躲避主管当局。
被告明知,未经许可且未通过海关监管将商品进口用于商业目的,是使自己获利并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直接且必然导致国家损失,但具体损失金额尚未确定。
上述事实表明,被告是自由、故意且有目的地实施行为,他们明知该行为违法应受惩处,但仍接受并继续实施。
因此,被告构成已完成的走私罪行的共同物质正犯,依照《刑法典》第316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考虑到本案直接犯罪标的物仅为359公斤鱼和35升棕榈酒(5个塑料桶),且阿陶罗当地缺乏保存条件,等待法官介入耗时过长,因此警方根据值班检察官指示将物品出售给社区,最终获得610美元。故请求帝力一审法院宣布出售犯罪标的物所得款项收归国家所有。
同时请求法官将扣押物品——白色Palas 57DA标志的船桨,或称“蒂马赖”的玻璃纤维船,Yamaha ED15、25 PK船用发动机,钥匙(发动机配件),文件,25升和35升燃油沉积物——全部归还给财产所有人,以便收归国家销毁,依据《刑法典》第102条,以及与三个35升塑料桶相关的第172条和第173条、《刑事诉讼法典》第237条和第238条。
庭审由法官弗朗西斯科·卡布拉尔主持,另有两名候补法官。检察院由检察官多米戈斯·戈维亚·莱特代表,被告由两名私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记者:纳塔利诺·科斯塔
编辑:朱莉娅·查塔里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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