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帝力,STLTIMORLESTE.com – 帝力一审法院对三名首字母分别为N、GL和RFdCM的被告进行审判,指控他们犯有伤害受害者BPS的罪行。
根据起诉书,2020年7月27日下午4点左右,受害者BPS正在家中睡觉,地点在帝力市阿莱肖行政区科莫罗村的巴亚莱斯特区。
但不久,受害者的弟弟LP出现,告诉他说,有人在DIT大学校园门口打了他。
听到这个消息后,受害者与弟弟L和B立即前往DIT大学门口。到达后,受害者问被告们是谁打了他弟弟。被告RFdCM回答说:“怎么了,你们是老大吗?想打架吗?”
随后受害者与被告们发生争执,被告N直接从背后用刀刺了受害者两次,击中其颈部、右手肘下方,导致伤口流血不止。
尽管受害者已经受伤流血,被告N、GL、RFdCM以及其他不明身份者继续殴打受害者。受害者看到被告N踢了他的鼻梁,还用石头砸了他的额头,导致受害者感到疼痛、肿胀、发红发黑。
这些暴力行为的直接后果是受害者感到疼痛、肿胀、发黑,并在受伤部位留下伤口。他在医院接受了5天的治疗,进行了颈部伤口处理、X光检查,并在肘部下方进行了手术。
起诉书称,被告们对受害者实施的暴力行为严重影响了他的日常工作和生活能力,并危及他的生命。
被告N明知不能使用刀具等锐器或任何方式威胁或伤害他人,可能导致受害者死亡或受伤,但仍然继续实施该行为,并明知其后果。
鉴于上述所有情况,被告们是有意识、自愿且故意地实施行为,明知通过协力配合对受害者实施暴力,如上所述,是足以造成受害者身体疼痛、肿胀和伤害的手段,但被告们仍然继续实施,并意图实施这些被刑法禁止和惩罚的行为。
因此,被告GL、RFdCM和N构成实际竞合犯罪,作为共同正犯且既遂,实施了一项严重伤害身体完整性罪,规定于《刑法典》第146条;被告N作为单独正犯且既遂,实施了一项持械罪,违反2017年4月19日第5/2017号法律。
针对这一指控,被告RFdCM声明称,当时在DIT校园,课间休息时,他与被告GL一起坐在食堂吃饭。
被告称,当时被告GL和M在食堂内抢椅子,两人要打架,因此被告对他们两人说,不要在食堂里打架,如果想打就出去外面打。
被告称,在外面两人继续打架,很多人围观,因此被告害怕而离开了事发地点。
关于受害者受伤,被告对此一无所知,直到第二天才听说受害者被刺伤。
被告还表示,他们已经和解,目前关系很好。
被告N声明称,当时他看到被告GL和M在打架,被告GL是被告N的学长。因此看到两人打架,他也靠近,让两人停手,因为被告GL正在流血。
被告称,他劝两人停手,但受害者站在中间像裁判一样说“继续打”,或者煽动两人继续打架,这让他生气,于是用摩托车刹车线从受害者背后刺了他。
关于刺了多少下,被告不知道,但他承认确实用刹车线刺了人。被告还表示,他们已经按照当地习俗解决了问题,被告给了受害者一块布,但只是象征性地赔了钱。
此外,受害者也表示,当时是被告N用刹车线刺了他两下。他去了社区医院,并进行了肘部下方的手术。
受害者还表示,他们已经解决了问题,被告N支付了医疗费用,受害者父亲给了被告N一块传统布料(tais)。
听取被告和受害者的陈述后,进入辩论阶段。
在辩论中,检察院表示,被告们承认了事实。因此,要求法院对被告RFdCM予以无罪释放。对被告N,要求法院根据所犯罪行判处相应刑罚,但也要考虑一些情节,因为他们已经和解。
此外,公设辩护人若昂·德卡瓦略请求法院判处缓刑。
听取辩论后,法院休庭,择日宣判。
本次庭审由合议庭法官祖尔米拉·奥希拉多拉、伊万·帕特罗塞尼奥、阿尔亨蒂诺·努内斯主持,检察院由检察官巴托洛梅奥·德阿劳若代表,被告获得公设辩护人若昂·德卡瓦略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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