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帝力,2026年3月4日(塔托利)–帝力一审法院(TJPID)本周三开庭审理一起简单杀人(未遂)及持械伤人案,三名被告(缩写为 FCB、OCAdCG 和 LRCG)被控于2024年在帝力市基督王行政区基督王区,用砍刀砍伤受害者(缩写为 T)。
法院通过主审法官若泽·金唐在庭审中宣读指出,案发当时,三名被告与其他朋友在基督王区一起喝酒,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凌晨1点左右。
受害者当时也与被告们一起喝酒,醉酒后,受害者开始辱骂被告,随后受害者回家,而被告们也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回到了位于梅蒂奥特的家中。
当被告们到达梅蒂奥特时,受害者及其同伴也返回梅蒂奥特,并与被告们互相投掷东西。
被告 LRCG 用一块石头砸中受害者的嘴,导致受害者受伤并立即倒地。
受害者倒地后,被告 OCAdCG 用手击打受害者头部,造成疼痛;随后严重醉酒的被告 FCB 拿起一把砍刀,砍向受害者的头部,并在后背又砍了一刀,导致受害者大量流血,再次倒地。受害者与被告互相攻击,因为双方涉及武术团体。
被告的上述行为导致受害者嘴部、头部和后背受伤,因遭到被告用石头、拳脚和砍刀袭击,受害者被送往国家医院接受治疗。
被告的行为是自愿、蓄意且有意识的,他们明知用石头投掷、用拳脚击打、用砍刀砍杀会致人受伤或死亡(被告合力为之),并且携带砍刀,属于非法持有武器,但被告仍然实施上述行为,将其作为适当且合宜的手段。被告也明知其行为为刑法所禁止。
因此,被告 FCB、OCAdCG 和 LRCG 因实施简单杀人(未遂)罪(依据《刑法典》第138条,未遂依据第23条)而构成共同正犯;被告 FCB 还因实施持械伤人罪(依据第5/2017号法律第20条,2017年4月19日),且与杀人罪竞合(依据《东帝汶刑法典》第35条)。
面对指控,三名被告否认事实,并向法院供述称当时在基督王是受害者先挑衅他们,才导致互相投掷。
被告称,当时受害者及其同伴也在一起喝酒,而被告们也在喝酒,是受害者先挑衅被告。
在庭审中,受害者 T 向法院声明,他去基督王是去散步游玩,因为那里很多人去,是个旅游景点。到了基督王,他没有遇到任何人,也没有和同伴喝酒。之后从基督王返回时,被告突然在摩托车上袭击了他。
受害者称,他不认识这些被告,也从未与他们有过矛盾。被告向他投掷物品时,他正在摩托车上行驶。当被告投掷时,他从车上摔下,血流不止。因此,他没能看清袭击者的脸。
受害者称,因该事件,他在吉多·瓦拉达雷斯国家医院(HNGV)住院近一周,身上有5处伤口,分别在后背、嘴、鼻子、额头、手和牙齿(牙齿松动)。
在听取上述陈述后,法院决定于3月10日上午9点进入控方和辩方陈述环节。
本次庭审由合议庭主持,成员包括若泽·金唐、若泽·贡萨尔维斯和朱米亚蒂·弗雷塔斯,检察院由检察官路易斯·埃尔纳尼·兰热尔·达克鲁斯代表,三名被告由一名私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记者:纳塔利诺·科斯塔
编辑:朱莉娅·查塔里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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