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帝力,STLTIMORLESTE.com – 帝力第一审法院(TJPID)通过宣读判决书,决定判处两名首字母为NASF和CMAdC的被告实际监禁。
在宣读判决书时,主审法官埃西莉亚·德热苏斯表示,在法庭内,两名被告否认了事实,称不是他们偷了手机。
法官表示,尽管被告否认,但根据受害者的陈述,当时受害者没有看到谁拿走了他的物品,但他的物品确实丢失了,如手机、扬声器和头盔。
法院认为,被告确实拿走了手机,然后给了另一个手机来掩盖。
因此,合议庭没有疑问,认为起诉书中的事实全部得到证实,因此法院决定判处两名被告每人5年监禁。
法院还要求两名被告每人支付3.50美元,合计500美元,用于为受害者购买一部新手机。
在听取判决后,法院还告知两名被告,如果不接受判决,可以通过辩护方在30天内提出上诉。
该案件由主审法官埃西莉亚·德热苏斯宣读判决,检察院由检察官巴托洛梅乌·德阿劳若代表,被告获得私人律师阿古斯蒂尼奥的法律援助。
“在这份判决书中,法院判处两名被告5年监禁,但辩护方不接受这一判决,因为所涉物品的价值未达到加重盗窃罪的标准,”他周二(2026年2月17日)对STL说。
他补充说,在辩护方的陈述中,要求法院更改对相关罪行的法律定性,但法院另有理解,认为被告之间存在关联。而检察院方面要求每名被告判处4年监禁。
他解释,法院还要求赔偿手机的价值,但辩护方将通过上诉提出这一要求。
根据起诉书,2025年3月4日凌晨约0点0分(东帝汶时间),被告NASF和CMAdC偷走了受害者BFN的一部红色iPhone 11,价值1100美元,两个扬声器,价值100美元,以及一个NHK安全帽,价值20美元。
当时受害者处于醉酒状态,骑摩托车从My Friend方向前往Hali Laran。由于受害者醉酒严重,将摩托车停在路边,然后躺在地上,他的包(里面装有手机)放在旁边,在公共道路上,My Friend桥方向,前往ETO Halilaran加油站。
受害者当时并不知道两名被告拿走了这些物品,但证人Arcanjo、Antonio和Nizio看到了两名被告。两名被告还涉及另一起案件,正在单独调查。被告偷走的物品总价值为1220美元。
因此,检察院指控两名被告为既遂的加重盗窃罪(《刑法典》第252条)的实际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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