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帝力,STLTIMORLESTE.com – 帝力第一审法院(TJPID)对三名被告(AM、MVM、CCdSM)涉嫌的简单身体伤害案进行了审判。受害人为MT。
开庭前,法官宣布该简单身体伤害案性质轻微,因此如果受害人同意与被告和解,法院可批准该案。
法院表示,该案性质轻微,法律允许受害人和被告和解,但取决于受害人的声明。
法院向受害人确认,如果受害人主动提出与被告和解,法律是允许的。
受害人MT表示,案情简单且已发生多时,因此同意与被告和解。
被告也表示同意,并当面向受害人道歉,双方达成和解。
检察院表示,该案性质轻微,既然受害人和被告都同意和解,检察院接受双方的请求。
辩护方也同意检察院的意见,请求法院批准和解并撤销对被告的指控。
因此,法院决定批准该案,撤销检察院对被告的指控。
有充分证据表明,2024年8月6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在帝力库卢洪区托科巴鲁村,受害人MT与几位被告前往当地主管机构解决土地纠纷。
纠纷解决后,他们正准备回家,但途中几位被告对受害人进行攻击,抓扯、踢打她的衣服,并摔坏了她的手机。
被告MVM用手抓扯受害人的右侧脖子,造成伤口。
被告AM用手抓扯受害人的头发,踢打她,并不断推搡导致她摔倒在地。
受害人的iPhone 6手机掉在地上,被告CCdSM用脚踩碎。
受害人站起来要走,但几名被告继续追赶,被告MVM扯破了受害人的衬衫。
几名被告攻击受害人,是因为他们就土地租赁问题已有约定:三个月租金付给被告,三个月租金付给受害人,但被告不同意付给受害人。
此次攻击导致受害人多处疼痛,手机和衬衫受损。
被告明知抓扯他人身体、踢打会导致他人受伤,损坏他人财物会造成损失,但仍为所欲为。
被告是在自由、有意识、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犯罪,明知道该行为被禁止且会受到法律处罚。
因此,被告被视为简单身体伤害罪(刑法第145条第1款)和简单财产损失罪(刑法第258条第1款)的共同物质作者。
此次审判由独任法官埃西莉亚·德热苏斯主持,检察院由检察官内尔松·马格努代表,被告由公设辩护人朱维纳尔·迪亚斯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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