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帝汶总理推动与印尼海上边界谈判以保护资源

帝力,2025年1月16日 (TATOLI)–总理(PM)凯·拉拉·沙纳纳·古斯芒表示,印尼新政府对东帝汶开放,愿意就海上边界进行谈判,以保护东帝汶在海域内的资源,但这一问题在前印尼政府与第九届东帝汶宪法政府期间尚未解决。

“我与印尼总统普拉博沃·苏比安托会面,我们进行了交谈,他本人表示两国关系非常良好。但我想提醒大家,我们在陆地和海上边界问题上尚未解决,陆地边界还有一些小问题,今年我们将推进海上边界谈判。这是为了保护我们在海域内的资源,同时打击非法捕鱼活动,”总理沙纳纳在总统府尼古劳·洛巴托宫(Bairru Pite)对记者们表示。

总理沙纳纳说,一旦海上边界确定,安全部队将加强控制,密切关注非法船只进入东帝汶海域捕捞鱼类。

“我们的海上边界已经确定,安全措施也已加强,这样非法船只就不会再来捕捞我们的鱼类。我们海域内资源丰富,有时我们甚至无法识别海底的一些油井是否属于我们。如果‘大日出’项目完成,我们可以重新开发这些油井,但海上边界必须先明确,”他说道。

与此同时,关于尚未完成谈判进程的陆地边界纳克图卡问题,总理沙纳纳表示,纳克图卡只是小范围问题,因此将优先考虑海上边界,因为这对东帝汶的利益更大。

“如果比较的话,纳克图卡只是小问题,但从莫塔-艾因到莫塔-马辛的陆地边界已经完成,没有问题,只剩下纳克图卡。但对我们利益最大的是海上边界,所以我们先推进海上边界,”沙纳纳解释道。

关于海上边界的国际法律

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1982”)中,关于海上区域划分有八(8)个部分,包括:

  1. 内陆水域

内陆水域是指位于海岸基线内侧的水域。

内陆水域通常由海湾、河口、港口以及被正确划定的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组成。沿海国家对内陆水域拥有完全主权,因此外国船只无权享有无害通过权。

  1. 领海

在领海范围内,沿海国家的主权不仅适用于其陆地和内陆水域,还包括周围的海域。主权包括领海上方的空域以及海底和海底下的土地。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第3条,所有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最大限度为从公约确定的基线起算的12海里。

在1982年《海洋法公约》(UNCLOS)中,有三种基线类型,即正常基线、直接基线、群岛基线

需要注意的是,在领海内,所有国家的船只享有无害通过权,可以穿越或航行于其上方。

无害通过权必须持续且快速进行,并需满足某些必要条件,例如:

船只穿越领海时不得进入内陆水域或访问港口;船只从内陆水域出发或前往内陆水域或停靠港口。

毗连区(附加区)

毗连区是领海外侧的一个区域。该区域从测量领海的基线起算24海里。

在毗连区内,沿海国家可以行使必要的控制,以防止其海关、税收或财政法规、移民和卫生法规在其领海内被违反,并对在领海内违反这些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大陆架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中,大陆架有多种规则,包括距离达200海里,如果大陆边缘未超过200海里;自然延伸至海底陆地面积的大陆边缘,其宽度不得超过从领海基线起算的350海里。

如果超过200海里仍有自然延续至陆地面积的海底区域,且符合公约规定的沉积物深度标准,则不得超过2500米等深线起算的100海里。

关于大陆架的完整规则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第76-85条。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ZEE)是领海外侧并与之相邻的一个海上区域,范围达200海里,具有经济价值并受特殊(专属)法规约束。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第56条第(1)款,专属经济区适用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涉及以下情况:对勘探、开发、保护和管理有生命及无生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管辖权包括创建和使用人工岛、设施和结构,进行海洋科学研究,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

主权和主权权利具有不同的含义,主权是对领土所有权和权力的最高体现。

而主权权利是沿海国家行使的专属权利,适用于已确定界限内的自然资源。

了解专属经济区及其主权权利

公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未对公海或开放海域作出定义,仅规定关于海上区域的规定适用于不包括在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国家内陆水域或群岛国家群岛水域内的所有海域部分。

在公海区域,所有国家均可行使自由,包括航行、飞行、铺设电缆、建造设施和人工岛以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

在公海上,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即允许并要求一个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起诉的法律原则,不论犯罪发生地点、犯罪者或受害者的国籍。

普遍管辖权的适用包含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第100条中,即:所有国家必须尽可能合作,打击公海上或不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

这意味着所有国家有义务合作,消除公海上的海盗犯罪,即使在某一国家管辖范围之外。

此外,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上的活动置于其主权之下,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公海上航行船只并悬挂其国旗。

海底或区域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的序言中,海底或海底区域的定义是由海底、海底土壤和海底土地组成的区域,超出国家管辖范围。

在这一区域,适用人类共同遗产原则,即人类共享的遗产。

记者:Hortencio Sanchez

编辑:Cancio Xime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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