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帝力,东帝汶 – 帝力第一初审法院开庭审理了以AS为首字母的被告,因其犯有过失杀人罪。
现有充分证据表明,2025年5月23日凌晨3点,被告在帝力贝科拉车站开始装载其客运车辆,包括一名名为马凯托·平托·西蒙斯的乘客。
上车后,受害者坐在后排左侧座位。被告以大约80公里/小时的速度开始前往梅蒂纳罗的行程。
早上6点,途中被告感到困倦并开始打瞌睡。就在这时,他突然看到一辆载有电线杆的日野卡车停在路边。
被惊醒后,被告试图将车转向右侧,但未能避免碰撞。车辆左后部撞上了卡车装载的电线杆,损坏了受害者所坐的区域。
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头部严重受伤,大量失血,这些伤势直接导致其死亡。
被告因疲劳、注意力不集中和超速而疏忽驾驶。他没有遵守一般谨慎义务所要求的谨慎。由于没有注意到停放在路上的其他车辆,他试图规避操作,但失去对车辆的控制,最终导致死亡。这一行为表明,被告没有采取他本可以且应该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接受了尽管非自愿但可预见的后果。
被告清楚知道,其行为是东帝汶现行刑法和行政法规所禁止和处罚的。
法律定性上,根据这些事实,被告应承担刑事和行政责任:一项道路行政处罚,规定于第6/2003号法令(道路法典)第25条、第129条、第130条、第144条。
过失杀人罪,按照刑法典第140条结合道路法典第25条进行规定和处罚。
针对这些事实,被告声明起诉书中记载的事实全部属实。当时被告驾驶车辆,但因无法自控的困倦状态最终导致碰撞,受害者丧生。
被告声明,事发后曾寻求家属和解,并提供了一些钱用于处理受害者的丧葬事宜。
被告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教训,但自事件发生至今,被告已不再驾驶车辆。
此外,证人尤斯蒂尼奥·安杰洛声明称,此前双方已通过家属和解,因此已无问题。
听取被告和证人陈述后,法庭要求进入辩护陈述阶段。
在辩护中,检察官佩德罗·巴普蒂斯塔要求法庭判处被告1年监禁,缓刑1年。并且,检察院要求法庭根据刑法典第84条和第88条,判处附加刑:禁止驾驶机动车辆1年,因为该罪行是使用机动车辆实施的。
检察院还要求法庭判处被告支付道路行政处罚罚款。
此外,被告的辩护律师、公设辩护人塞尔吉奥·迪亚斯·金塔斯表示,被告与家属已和解,因此请求法庭给予公正判决。
听取辩护后,法庭将判决延期至另一天宣布。
该案由合议庭主持,成员包括法官阿尔亨蒂诺·努内斯、实习法官若泽·贡萨尔维斯,检察院由检察官佩德罗·巴普蒂斯塔代表,被告获得公设辩护人塞尔吉奥·迪亚斯·金塔斯的法律援助。
(特约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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