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帝力,STLTIMORLESTE.com – 帝力初审法院(TJPID)通过宣读裁决书,决定对被告MGL(前BNCTL员工)处以缓刑。
在此判决中,合议庭宣布被告的行为构成所指控的罪行。合议庭听取了被告和证人的所有陈述,最终决定对被告适用缓刑。
法院还责令被告在一年内归还47,360美元。如果一年内未能归还,则执行三年监禁。
此前,检察院通过主控官阿德里托·平托·蒂尔曼请求法院判处实刑,并要求被告MGL归还其在BNCTL任职期间非法交易的47,360美元。
检察院请求法院考虑其指控,因为证据表明被告确实实施了这一行为。
主控官阿德里托指出,在审判过程中,被告本人承认了相关事实,因此检察院无疑请求法院判处被告实刑并要求归还资金。
此外,被告的辩护律师、公设辩护人曼努埃尔·阿马拉尔在陈述中请求法院对检察院指控被告的两项罪名进行法律定性修改。
辩护律师请求法院对被告适用缓刑,以便被告能够归还47,360美元。
事实如下:2022年9月7日,BNCTL与Konnekto Unipessoal, Lda公司(以下简称“Konnekto”)签订了外包合同。该合同旨在让Konnekto的员工协助和支持BNCTL的银行和金融服务。
被告MGL是Konnekto雇用的员工,被指派在BNCTL位于国家陆路运输局(DNTT)阿卡努努、赫拉、帝力的网点担任出纳员,任职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18日。
被告MGL利用其BNCTL出纳员的职务,实施了欺诈行为。她操纵了由其控制的BNCTL T24系统,创建了不同的交易编号以验证发票,相关交易成功转入DNTT银行账户。而部分发票则被提交至DNTT银行账户。
被告直接从其笔记本电脑屏幕上打印先前的交易验证信息,并欺诈性地用于验证其他发票。在此情况下,伪造行为显而易见,因为被告操纵了资金,而这些资金显然并未存入。
该交易未能成功完成进入DNTT账户,因为BNCTL的T24系统受到操纵,生成了不同的交易编号来验证发票,而被告非法占有了这些款项。
被告MGL在BNCTL开立了两个银行账户:第一个账户号码为2600522937252,第二个为2600525259147。
被告在职期间非法占有的资金总额为47,360美元。
通过其控制的BNCTL T24系统,生成不同的交易编号对发票进行验证,该交易成功完成并进入DNTT银行账户。
部分发票成功存入DNTT银行账户,对于其余发票,被告直接从其笔记本电脑屏幕打印先前的交易验证信息,并欺诈性地用于验证其他发票。这构成伪造,因为被告操纵了资金,而这些钱显然并未存入DNTT账户,换言之,该交易未成功完成。
由于BNCTL的T24系统受到操纵,生成不同的交易编号来验证发票,而被告非法占有了与实际不符的这些款项,用于其他目的,但从中获利,给BNCTL/国家造成了损失,为自己谋利。
被告也明确知道,该行为被法律禁止属于犯罪,但她仍然故意且明知地实施,意图通过使用欺诈手段非法获取国家资金为己谋利。
被告MGL以一贯的努力和意图执行了此前策划的计划,意图非法获取自身利益,通过操纵其控制的BNCTL T24信息系统,生成不同的交易编号来验证发票,该交易成功转入DNTT银行账户。
部分发票成功存入DNTT银行账户,但对于其他发票,被告直接从其笔记本电脑屏幕打印先前的交易验证信息,并欺诈性地用于验证其他发票。这构成数据伪造,因为被告操纵了信息,实际上并未存入资金。
在DNTT账户中,该交易未能成功完成,因为其控制下的BNCTL T24系统被操纵,生成了不同的交易编号来验证发票,从而欺骗国家和BNCTL以获取其无权占有的资金。
被告利用自己处于控制地位的情况,创建了不同的交易编号来验证发票,该交易成功转入国家陆路运输局(DNTT)银行账户。
部分发票成功存入DNTT银行账户,被告MGL欺诈性地使用先前从其笔记本电脑屏幕打印的交易验证信息来验证其他发票,这赋予了被告能力和信任。
她已经掌握了用于操作的信息系统,但随后开始操纵银行系统数据,并收集那些作为不可转移工具给她的资金。被告非法占有了国家-BNCTL金融系统中的所有资金,未经所有者授权,意图将其占为己有并随意处置。
被告MGL明确知道,她不能也不应操纵其控制的BNCTL T24系统谋取私利,这违反了其官方职责,并以这种方式损害了国家-BNCTL的利益,为自己谋利。
这些行为与她作为受雇员工的职责相悖。被告也知道法律禁止该行为并视为犯罪。尽管如此,她仍自由、故意且明知地行动,意图获取其明知非法的财富,并给BNCTL/国家造成损失。
她以坚定的努力和分裂的意志行动,意图为自己获取非法利益。
因此,被告MGL的行为给东帝汶国家造成了总计47,360美元的损失。
尽管如此,在以上描述的所有情况下,被告希望得到这样的结果,明确知道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违反法律、被禁止且应受刑罚,并且她有义务不实施此类行为。
被告MGL作为主犯,完全符合条件,实施了四项犯罪:严重的计算机欺诈(《刑法典》第267条)、严重的信任滥用(《刑法典》第256条)、严重的伪造(《刑法典》第304条)以及贪污罪(第7/2020号法律《预防和打击腐败措施》第82条)。
审判庭由合议庭法官伊万·帕特罗塞尼奥、阿亨蒂诺·努内斯和朱尔米拉·奥什利亚多拉主持,检察院由检察官阿德里托·蒂尔曼代表,被告由公设辩护人曼努埃尔·阿马拉尔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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