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帝力,STLTIMORLESTE.com – 帝力第一审司法法院(TJPID)于周五(2026年7月3日)开庭审理一起简单身体伤害案,被告FA被指控对受害人AdA实施殴打。
起诉书称,2026年1月18日上午约8点45分,在拜鲁皮特的尼肯酒吧附近,被告FA与受害人AdA因通行问题发生争执。
争执中,FA怒气冲冲地走向AdA,用右手击打了对方。
AdA的同伴见状立即介入,平息了事态。
上述行为直接导致AdA右手受伤。
上述伤势使AdA疼痛一周,期间无法工作。
被告FA的故意行为是自由、有意识且故意的,其具体目的是损害AdA的身体和健康,明知这一击打会造成如此伤害。
FA明知其行为被法律禁止且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因此,鉴于上述情况并考虑到所描述的行为,被告FA以正犯身份(刑法典第30条第1款)实施了完整的简单身体伤害罪,该罪依法受到刑法典第145条第1款的处罚。
针对这一指控,被告FA声明,检察院指控的事实部分属实、部分不实。
被告称,当时双方就现场发生的事发生争执。
被告称,关于击打不属实,他只是推了受害人的肩膀,因为他当时很紧张。
事发时,现场只有被告和受害人两人。
受害人AdA则称,18日当天他准备去参加弥撒,他在摩托车上堵住了路,于是被告走过来用语言挑衅他,争执过程中只有被告和受害人两人。
受害人表示,被告打了他一次,但他没有还手。
因此,检察院请求法院判处被告100天监禁或罚款50美元,每日0.50美分,如果法院认为有更轻的处罚也可适用。
辩护方同意检察院的指控,请求法院判处罚款,并考虑被告的经济状况。
在听取各方意见后,法院决定改日宣判。
庭审由实习法官主持,检察院由检察官巴托洛梅乌·德·阿劳若代表出庭,被告获得一名实习公设辩护人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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