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帝力,2025年7月3日(塔托利)-第五届政府前商业、工业与环境部长安东尼奥·达·康塞桑(绰号“卡洛汉”)因行政损失罪,被判处向国家支付1102美元罚款。<!--more-->
这位现任东帝汶驻瑞士大使需每天支付5美元,持续240天。同样的刑罚也适用于另外两名被告:安东尼奥·达·科斯塔、费尔南多·洛巴托和路易斯·伊纳西奥·恩里克·费尔南德斯,他们被认定为本案的共同作者。
而其他12名被告,作为公共补贴的受益人,每人需支付20美元的诉讼费、民事赔偿金,并退还国家3.6万美元。此外,还需在60天内每天支付1美元罚款,若不履行,将面临40天替代监禁。
对于被告莱迪斯·劳·雷斯·马格诺,法院决定完全免除其被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且无需承担诉讼费。
这一判决由主审法官朱米亚蒂·弗雷塔斯在帝力第一审法院宣读裁决时宣布,于本周四作出。
裁决的其他结果还包括,对被告的经济参与犯罪指控被撤销。
《刑法》第274条(损害行政)第1款规定:“凡有责任支配或管理他人利益、服务或财产的人,即便作为该财产、利益或服务所属企业或法律实体的合伙人,故意违反管理控制规则或严重违反职责,导致财产重大经济损失的,将被判处1至4年监禁。”
第2款规定:“如果前款所述财产、利益或服务属于国家、公共事业法人、合作社或民间协会,则行为人将被判处2至6年监禁。”
第3款规定:“对侵占或允许他人非法侵占其可处置的、基于他人财产管理目的之物品者,适用相同处罚。”
刑罚的替代依据《刑法》第67条(以罚金替代监禁)第1款:“监禁刑不超过1年的,可代之以同等罚金,直至法定最高限额,只要预防未来犯罪无需执行监禁,且根据案情,法院认为不适宜暂缓执行。”
第2款:“未支付替代罚金或任何无正当理由的付款,将导致立即执行最初设定的监禁刑,该监禁可通过立即支付全部罚金或提供财产担保来暂缓执行,此前已支付的款项将继续抵扣。”
第3款:“法院必须在适用刑罚时说明其不进行替代的理由。”
法院的其他依据来自《刑法》第78条(社区服务)第1款:“社区服务刑罚由在公共机构或法院认为符合社区利益的其他实体中自由提供服务构成,且须征得被判刑人同意。”
第2款:“被判刑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时长由法院确定,按照判决中每日监禁替代为1小时工作计算,且不得超过240小时。”
第3款:“工作可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内或之外进行,连续或不连续,不得支付加班津贴,且不得影响被判刑人及其家人的生计。”
第4款:“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社区服务的,将导致执行最初减去的刑罚,扣除已完成的日数,按照第2款操作。”
裁决的另一项决定是,如果被告不支付罚款,将面临150天监禁的替代刑罚。
本案的起因是,前部长批准将公共补贴类资金拨付给受益人,但相关活动未开展,执行也未依据双方签署的合同。
记者:纳塔利诺·科斯塔
编辑:丽塔·阿尔梅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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