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帝力,STLTIMORLESTE.com – 帝力一审法院(TJPID)开庭审理三名被告,其姓名缩写分别为BdS、YHAM和AdS,因进口鱼未缴税。
据案情,2023年11月18日上午10时26分许,海军部队(编码N2)在阿陶罗海域执勤时,在Usu Bemasu区域发现三名被告正在进行非法交易,从船上卸下走私物品,包括3个泡沫箱内的359公斤鱼类,以及35升棕榈酒,共5个容器。该船为维伯级(Viber class)渔船,船名Timarai,随后将货物转移至一辆车牌不详的货车。
海军部队(N2)发现被告的非法行为后,立即将三人带至贝洛伊UPM警察分队(阿陶罗)。
这些走私物品是被告从阿陶罗瓦鲁阿纳村阿克雷马海域边境区域运入的,该区域与印尼的利兰岛接壤,当地居民经常从事走私活动。
被告从边境海域运入走私物品后,继续驾船前往阿陶罗比克利地区Usu Bemasu,以躲避主管部门监管。
被告明知,未经许可且未通过海关管控进口商品用于商业目的,是利己损国的行为。
被告行为的直接和必要后果是给国家造成损失,但具体数额尚未查清。
上述事实证明,被告系自由、蓄意且有预谋地实施行为,明知其行为违法应受惩处,但仍接受并继续实施上述行为。
因此,被告构成《刑法典》第316条第1款规定的走私罪共犯,且已既遂。
关于本案犯罪所得物品,仅有359公斤鱼和5桶35升棕榈酒。由于阿陶罗缺乏必要的保鲜设备,且等待法官介入耗时较长,警方依值班检察官指示,已将上述物品出售给当地社区。销售所得经济价值为610美元,因此请求帝力一审法院宣布该笔销售所得收归国家。
同时请求法官将扣押的其他物品——如白色塑料船(品牌Palas 57DA,或维伯级渔船Timarai)、雅马哈ED15.25PK船用发动机、钥匙配件、文件、25升和35升油桶——返还给五名权利人,用于销毁后收归国家。以上皆依据《刑法典》第102条及关于3个35升容器的相关条款、《刑事诉讼法》第172条和第173条,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37条和第238条。
针对检方指控,三名被告在庭上承认了检察院指控的事实。
三名被告承认,当时他们三人乘渔船从印尼利兰岛进口鱼到东帝汶,未缴税。
被告AdS承认当时是他们派船到东帝汶,但到达阿陶罗时被安全部门查获扣押。
被告声明,安全部门扣押这些进口鱼是因为未缴税。
被告还称,被扣押的鱼装在三个泡沫箱里,同时被扣押的还有渔船上用的5个25升油桶。
法院听取被告陈述后,由合议庭法官立即进入辩论阶段。
在辩论中,检察院检察官多明戈斯·戈维亚·莱特表示,鉴于被告承认全部事实——他们确实进口了359公斤鱼到东帝汶且未缴税。
检察官在辩论中强调,当时被告确实实施了走私罪,因为他们未向国家缴税,警方已扣押了鱼及船上的物品。
基于此,检察院请求法院将安全部门扣押的物品作为犯罪物品收归国家。
检察官多明戈斯·戈维亚·莱特在辩论中请求法院对被告YHAM和AdS各处5美元罚款,要求其在120天内缴纳。
而对于被告BdS(船主,负责从利兰岛运送鱼到东帝汶销售),检察院请求处以25美元罚款,并要求其在120天内缴纳。
在辩护环节,公设辩护人劳拉·瓦伦特请求法院对其三名当事人作出公正判决。
听取辩论后,法院宣布休庭,择日进入判决阶段。
本次庭审由法官弗朗西斯卡·卡布拉尔主持,另有两名见习法官陪同。检察院由检察官多明戈斯·戈维亚·莱特代表,三名被告由两名私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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