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帝力,2024年5月29日(塔托利)– 法学家塞尔吉奥·金塔斯要求政府修改东帝汶《刑法》第20条,该条款涉及刑事责任能力。
据他称,这一条款使得法院无法对参与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定罪。因为《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16岁以下的人自动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他们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我认为,最近发生的涉及儿童的案件给国家上了一课,现在是时候修订《刑法》,特别是第20条第1款了。如果不修订这部法典,国家也必须考虑开设或寻找一个专门场所来安置这些儿童,对其进行教育,避免将儿童关进成人监狱,这一点国家需要做。因为如果实施严重犯罪的儿童被带到法院后,因年龄导致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而被无罪释放,我们对此感到担忧。”金塔斯周三在帝力一审司法法院(TJPID)科尔梅拉分院告诉塔托利记者。
金塔斯解释说,法院不应将这些未成年人释放回社会,实际上国家应创造条件,使他们无法再融入社会。
“事实上,当法院无法定罪而将他们交还给社会时,这并不好。法院应判处不同于成年人的刑罚,但这些儿童应被安置在专门场所,对他们进行教育,直到适当时机才释放。国家尚未创造这一条件,实际上国家需要为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创造条件。”他补充道。
他举例说,在印度尼西亚也有专门场所安置实施严重犯罪的儿童。
“我们也有专门场所安置实施严重犯罪的儿童,但东帝汶还没有,因此国家必须创造条件,特别是开设专门场所,用于安置实施严重犯罪,尤其是公共犯罪的儿童,立即将他们安置在那里,无需让他们融入社会,这不好。”他说。
这位法学家表示,如果国家不创造这一条件,那么国家就有义务修订《刑法》。
“如果国家不创造条件,尤其是开设专门场所,那么国家必须修订《刑法》,以确定16岁以下是否被视为未成年人,或者15岁、14岁是否被视为未成年人。如果放任不管,未来可能会有人利用这些儿童去实施公共犯罪和有组织犯罪。”他断言。
因此,国家修订《刑法》第20条并开设专门场所安置这些儿童非常重要。
“青少年中心并非专门场所,我认为它是实施严重犯罪儿童进行反思和人生教育的地方,每天在那里进行反思,包括人生教育,以便他们出来时能够有意识。”他说。
他说,即使刑罚不同于成年人,这些儿童也应在专门场所,不能与成年人关在一起。
“如我所说,他们应在专门场所,这可以成为人生教育的场所。”他总结道。
记者:纳塔利诺·科斯塔
编辑:泽齐托·席尔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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