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帝力,STLTIMORLESTE.com 帝力第一审法院对嫌疑人FdSG进行审判,因其对初始受害者CG实施了犯罪行为。
事实如下:2024年10月18日下午4点左右,在帝力市奈恩费图行政站阿卡迪鲁亨村的努巴达克村。当时嫌疑人处于醉酒状态,并对受害者发表了攻击性言论。
当受害者试图安抚他时,嫌疑人跑到厨房,拿起拉马和刀,试图攻击受害者。
但两人的父亲介入将他们分开,并夺下了嫌疑人手中的刀。
嫌疑人的行为限制了民众获取基本资源,影响了通行自由和基本活动的开展。
嫌疑人行为自由、自愿且清醒,明知在公共场所使用带刃武器会扰乱公共秩序、集体安全和公民安宁。
根据第5/2017号法律(该法规定了白刃武器持有和使用的法律制度)第2条第2款g项,任何用于在公共场所进行恐吓或攻击的切割或穿刺工具均被视为法律禁止的白刃武器。
在庭审中,嫌疑人FdCG表示,检察院指控他的事实全部属实,因为当时他处于醉酒状态,且此前与受害者并无矛盾。
法院认为嫌疑人公正地承认了事实,因此决定不再听取受害者陈述,直接进入量刑阶段。
在量刑阶段,检察院通过检察官佩德罗·巴普蒂斯塔请求法院对嫌疑人FdSG适用最低刑罚,因其持刀威胁受害者CG。
检察院指出,嫌疑人持刀威胁受害者CG,醉酒状态下对受害者CG说出侮辱性话语,并跑向厨房拿起刀威胁受害者。
检察院请求法院裁决嫌疑人行为,对其适用最低刑罚,以便将来嫌疑人不再重犯。
而辩护方请求法院对嫌疑人做出公正判决。
此案由独任法官主持,检察院由检察官佩德罗·巴普蒂斯塔代表,嫌疑人获得一名公设辩护人的法律援助。
(ter)
📌 声明
本文由 AI 自动翻译自东帝汶本地新闻源,仅供在东帝汶的华人参考。 翻译可能存在不准确之处,如需准确信息请点击"查看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