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儒利昂·德·阿劳若·利克,主任,医学博士
引言
从根本上而言,毛贝雷祖国的民意在法律上是最崇高、最理想的决定,体现在《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宪法》第1条第1款: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是一个民主、主权、独立和统一的法治国家,建立在人民意志之上,并尊重每个人的尊严。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根据2009年清单公告(2025年1月15日发布),这是国家解放老兵事务部的最高责任。
目前,养老金待遇集中在:3以下、4至7、8至14、15至19、20至24年(非战斗人员幸存者)。此外,这还导致老兵之间的分裂、老兵之间的破坏,以及武装阵线、外交阵线和地下阵线这三个重要支柱之间的破坏。这三个支柱被高度强调。政治上,通过首届政府的程序,这三个支柱被指定为《基本法》(当制宪会议转变为国民议会时)中的内容。法律上,国家领导人通过法律合法性来体现老兵的价值,这已在《基本法》第11条(赋予抵抗运动价值)中确立。第1款: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承认并赋予毛贝雷人民数百年来抵抗外国统治的价值,以及所有为国家独立而斗争的人的价值。
第2款:国家承认并重视天主教会在东帝汶民族解放进程中的参与。第3款:国家确保对战争致残者、孤儿以及为独立和国家主权而献身的人给予特别保护,并保护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参与抵抗外国占领的人。第4款:法律将规定向民族英雄致敬的机制。
对《基本法》第11条第1款的解释:东帝汶国家承认并尊重1912年反抗葡萄牙殖民者的博阿文图拉先生,但国家尚未承认并尊重在此之前(葡萄牙殖民者抵达后)在帝汶与葡萄牙白人作战的其他首领或王公。历史事实:反抗白人(数百年来,始于1515年葡萄牙在葡萄牙帝汶岛的存在至1974年),国家尚未承认和赋予价值。
对第2款的解释:造成了混淆/模糊规范。承认和重视应直接针对天主教会的个人服务者。“教会”乃基督徒与神灵共同祈祷的场所。当国家承认并重视天主教会时,意味着承认并完全重视在葡萄牙帝汶、东帝汶和东帝汶时期存在的所有神父和修女,而不考虑他们在毛贝雷民族解放进程中的参与和奉献。这将在毛贝雷人民中引发对未参与民族解放的神父和修女的质疑(教会:祈祷的场所)。
对第3款的解释:“小孤儿”由两个词组成——孩子和孤儿。意指不同性别的夫妇所生的孩子。孤儿意指一切匮乏,源于殖民条款或完全由于战争后果导致父母双亡而失去一切生活必需品。国家通过国家解放老兵事务部尚未关注孤儿以承认和重视他们。东帝汶政府只承认1975年至1999年期间17岁以上的武装阵线、外交阵线和地下阵线人员,而第11条第3款明确规定和确定了对毛贝雷祖国解放战争中的孤儿的承认和重视。
对第4款的解释:向民族英雄致敬,完全符合《基本法》。民族英雄或战士:从1515年至1974年(葡萄牙在帝汶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1942年至1945年(日本和澳大利亚在帝汶);1999年公投中以78%多数选择独立的参与式民主的勇敢民族英雄;1975年至1999年期间的民族英雄或战士,具体分为三个支柱——武装、外交和地下。这三个支柱目前正处于申诉和争议中。申诉意指要求提高养老金等级。争议意指反对那些列入清单名单领取养老金的人,要求审查和重新调查。
关于2003/2005年和2009年清单公告的法律政治现象,导致老兵士气低落,并破坏了他们参与和奉献民族解放斗争的行为。
因此,作者强调:在独立时代,老兵们忘记了“生死相依、独立自主”的教义,反而相互侮辱、忽视、诽谤、搬弄是非、在独立时期制造谣言。
当爱国者一代目睹老兵事务上的相互争斗时,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精神逐渐消退。独立后由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筹备并于2002年5月20日移交东帝汶国家。自然,民族解放战士成为开国元勋。尽管这些过程历经波折,但组织结构良好:从东帝汶独立革命阵线开始,经东帝汶民族抵抗委员会,以东帝汶抵抗全国委员会结束。
申诉与争议的原因
根据6月12日第3/2024号法律(第三次修订2006年4月12日第3/2006号法律《民族解放战士章程》),这是普遍规范武装、外交、地下阵线战士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渊源。
民族解放战士身份的承认取决于登记;但高级干部除外,根据第6条、第8条第1款b项和第9条的规定。登记应由本人或他人以其名义(如已故)提出申请,并立即附上证据。
登记申请不意味着自动获得第23条所述的权利;登记责任实体将组织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登记宣传。参加斗争的证明——个人名义或在内部结构或组织内——可通过任何适当方式提供。登记申请将按出生地、从军地或民族解放战士最后居住地分配;登记期限结束后,登记将关闭,并至少提前30天公示,在发行量最大的日报和电视上公布。任何公民均可在登记期限内对登记申请或任何信息提出质疑,但必须附上理由和证据。
在此国家中,1999年10月25日之前所有参与和奉献于这一祖国民族解放的人,都向公众开放,以便代表分库、子分库或小组的个人有机会在其各自市政进行登记,声称来自上级组织,如东帝汶独立革命阵线、东帝汶民族解放武装力量、东帝汶革命抵抗委员会、东帝汶民族抵抗委员会、东帝汶抵抗全国委员会,以及由武装、外交和地下阵线组织的分支机构。这些组织接受斗争指挥部的指导。在这次登记中,每个人应在市政老兵登记数据核查委员会面前真实、明确地声明其参与和奉献。
第20条(虚假行为)1. 凡提供虚假声明或信息,或伪造与民族解放斗争参战证明有关的文件,意图获得本法所载权利的,将依法受到处罚。2. 如果上述行为由民族解放战士实施,将按第12条处罚。
虚假声明和虚假证人证言的概念:每个人在老兵登记委员会面前提供的不实、不能被视为真实的行为,根据原则:Ab Absurdo:来自无意义的证据,产生优势与劣势,如下:善意伪造:不实、复制或无来源。登记人坚信自己明确声明了实际且真实的参与和奉献,之后才敢于提出申诉。
恶意伪造:不实、复制或无来源。登记人声明并明确其实际且真实的参与和奉献,之后老兵对虚假声明提出申诉。
由个人老兵或集体老兵组织的伪造,以支持登记人的声明。
针对声明伪造的目标:迫切需要成立一个由所有相关方参与的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全国范围内发生的虚假声明伪造问题。从文化角度看,我们缺乏道德;从宗教角度看,我们犯了错和有罪;从政治角度看,作为东帝汶人我们缺乏人性成熟。法律上,国家解放老兵事务部应运用原则Actio De Dolo Mal:针对欺诈行为提出申诉,以预防性而非治疗性的方式处理伪造者的行为,以节省国家预算并拯救毛贝雷祖国,通过实施原则:Actiones Stricti Juris(严格法律行为)。从而在法庭上加强刑事行动,通过incriminalibus probationes debent esse luce clariores:在刑事案件中,证据必须清晰明了,如照亮法庭的阳光。这些邪恶者利用机会原则以实现其目标。
第3条 第1款:民族解放爱国者:所有因争取独立而遭受人权侵犯的个人。a) 预防性拘留:限制行动的措施(仅可凭行军许可/通行证活动),白天软禁,夜间必须在印占时期军事指挥部住宿,期间被迫从事强迫劳动。b) “长期拘留”:持续且不得缺席于军事指挥部的监狱设施或集中营,并持续从事强迫劳动,但尚未获得司法判决。c) “监禁”:剥夺自由,持续且不得缺席于监狱机构,由司法判决决定;d) “流放”:驱逐出原居住地,并在当局指定的地点强制居住;e) “投降”:在尚未用尽所有防御和抵抗手段时向敌人投降的行为。f) “复员”:将军人送回平民生活的行政行为;g) “参政”:以任何名义积极参与民族解放斗争活动;h) “全职奉献”:以排他性特征积极参与民族解放斗争,由抵抗运动指导结构决定,不得与学生活动或正常受薪工作同时进行,以及民族解放战士因斗争后果遭受的监禁和流放期间;i) “民族解放爱国者”如上所述。
从《民族解放战士章程》第3条来看,本法体现了人本主义和诚信思想,根据原则Cogito Ergo Sum(我思故我在),几乎所有人仅获得0-3或4-7年的参与认定。但根据老兵清单登记的实际发生情况,可以说大多数公民使用了登记人与部分委员会成员及部分抵抗运动负责人之间的“事实联盟”一词,以互相协助达到第3条所述要求,从而超越并进入8-14年或15-19年。实际上,登记人的声明自诩真实填满了本法第3条所述行为。d) 第6条:抵抗运动的结构和组织。本法承认的抵抗运动结构和组织,以及转让民族解放战士身份的效果,如第4条第1款a)和b)项所述,如下:a) 东帝汶独立革命阵线;b) 东帝汶民族解放武装力量;c) 东帝汶革命抵抗委员会;d) 东帝汶民族抵抗委员会;e) 东帝汶抵抗全国委员会;f) 当时纳入或获得上述各项结构或组织承认的其他结构和组织。
抵抗组织作为一个伞状机构,其斗争教义认为“人民是水,法林蒂尔是鱼”。同样,这些组织也包含其他未被提及的分支组织。这些组织的存在在层次上有序,不存在反对敌人的政治鼓动宣传方面的保留,并促进村庄内的运动以连接村民与丛林中的法林蒂尔,并在国外开展宣传和鼓动。这些组织在村庄内的存在,支持法林蒂尔并传播最新信息给国外的外交领导人。我们认为,这场民族解放斗争源于涉及所有组成部分的集体力量。
第18条(对登记的上诉和申诉)1. 其登记申请被拒绝的申请人,可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60天内,向民族解放战士委员会提出上诉。2. 上诉决定为最终决定。3. 民族解放战士可在90天内,针对登记数据中的遗漏、不准确或书写错误提出基本申诉,在清单公示阶段向本法确定的登记主管实体提出。4. 排除上述规定,对于举报伪造证明、信息或文件以获取不应得的民族解放战士或民族解放烈士身份或其他利益者,可随时提出。
上诉和申诉是民主国家保障公民权利的积极途径,从而保障言论自由,但需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并遵循民主进程中的规则和程序。所有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通过适当渠道提出申诉和争议,同时必须遵守法律合法性。
研究方法
作者倾向于使用规范性法律研究方法,以发现老兵问题中的国家原因:法规方法、案例方法、历史方法。
参考文献
作者使用的参考文献对应于必要的法律分析,符合毛贝雷祖国民族解放战士的需要。这些参考文献在国际上具有理论、概念和原则,作为理想和牢固的概念基础。强调:没有实践的理论是视力缺陷,没有理论的实践是缺陷。
作者提出了一些与老兵问题相关的参考文献,如理论、定义、概念和原则:政治理论、法律理论、立法理论、刑法理论、因果关系理论和社会学理论。
定义:法律解释、战士定义、解放定义、武装定义、外交官定义、老兵定义、地下定义、证言定义、虚假定义、经济定义、补贴定义。
使用的概念:国家与治理。使用的原则:Salus Populi Suprema Lex Esto(人民福祉是最高的法律)、Lex Superior Derogat Legi Inferiori(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以及毛贝雷原则。
结论
申诉之所以发生,是因为登记人不同意作出的决定,认为其不符合在民族解放斗争中的参与和奉献。
当作者观察登记人和老兵负责人的实际行为时,发现他们对登记人的贡献大多与登记脱节,因为产生了支持该人获得更高等级的不规范行为。回想斗争记忆:今天的叛徒明天可能成为英雄,明天的英雄也可能成为叛徒。东帝汶的老兵问题确实仅因生存养老金而产生,如今许多登记人伪造声明。
建议
《宪法》第11条、《民族解放战士章程》尚未承认和重视数百年来的民族英雄以及殖民战争期间失去父母的孤儿,这已在《宪法》第11条中提及。
要求政府成立一个独立小组,对第一、第二阶段(2003年和2005年)已领取养老金的战士,以及第三批2009年清单(刚刚公布)中尚未领取养老金并准备按法律要求升级的战士进行重新核实和重新调查。
要求政府与印度尼西亚政府签订谅解备忘录,以提供真实公正的证词,涉及《民族解放战士章程》第3条。此事可以保密性质确立,从而成为老兵数据核查委员会的基本数据,以准确检测并澄清登记人的数据(无论其是否已领取或未领取养老金)。
作者为和平大学法学讲师
📌 声明
本文由 AI 自动翻译自东帝汶本地新闻源,仅供在东帝汶的华人参考。 翻译可能存在不准确之处,如需准确信息请点击"查看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