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力法院:三名PNTL警员在若泽·贝纳尔多死亡案中获判无罪

帝力,2025年7月16日(TATOLI)-帝力初審法院的審理法官決定,宣告東帝汶國家警察(PNTL)成員AAG、TP和TV三名被告無罪,他們被檢察院指控與2022年9月1日發生在凱科利警察拘留所的若澤·貝爾納多(José Bernardo)死亡案有關。

該判決基於對證據、被告和證人庭審期間陳述的核實,這些證據和陳述並未顯示被告犯有刑法第160條所述的綁架罪。

“在這些程序進行多年之後,法院對此案進行了證據提交階段的審理,最終合議庭一致裁定,檢察院對三名被告的指控不成立(缺乏依據),綁架罪名不獲批准”,法官若澤·埃斯庫里亞爾(José Eskurial)本週三在法庭上宣布。

法官在其判決中解釋說,被告對若澤·貝爾納多所採取的行動完全妥當,並符合東帝汶刑事訴訟法第52條和第53條第1款規定的合法程序。

他表示,被告AAG的行動符合合法程序,因為當時他接到了死者高登西奧(Gaudencio)的姐姐維爾迪亞娜(Verdiana)的投訴,稱她的弟弟高登西奧被若澤·貝爾納多毆打。因此,當時他受理並記錄了此案,並且當時也按照程序獲得了繼續處理此案的授權。

該法官表示,被告AAG接到投訴後立即前往醫院查看高登西奧的狀況,事實證明當時高登西奧確實情況嚴重,因此被告前往若澤·貝爾納多家中將其帶走進行身份識別。

帶走若澤·貝爾納多後,被告也立即聯繫了檢察院,被告AAG在被告TP的陪同下將若澤·貝爾納多帶到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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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當時被告TP在將若澤·貝爾納多移交給拘留所的被告TV之前,被告簽署並填寫了身份識別清單,並將若澤·貝爾納多交給被告TV,將他安置在拘留所附近的走廊。但這並未限制若澤·貝爾納多的自由,因此被告們當時的行為是妥當的,符合合法程序,你們沒有實施非法拘禁,也沒有綁架罪”,他聲明。

若澤·埃斯庫里亞爾在判決中指出,法醫報告顯示沒有人對若澤·貝爾納多採取行動,例如在他的脖子上繫繩子並拖拽,但法醫結果顯示若澤·貝爾納多死於自殺(上吊)。

法官補充說,若澤·貝爾納多當時仍在填寫12小時身份識別表格,被告們並未對他進行拘留,因此在此案中不存在非法拘禁和綁架罪。

他表示,法院也評估認為,被告並未被認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2條和第53條。因為若澤·貝爾納多的訴訟地位尚未被視為被告。但該程序仍在進行中,在不到12小時的七小時內,若澤·貝爾納多在拘留所死亡。

對於這項判決,若澤·貝爾納多的助理奧利維奧·巴羅斯(Olivio Barros)和阿德利娜·德·阿勞若(Adelina de Araújo)不接受,並將在30天內根據合法程序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據TATOLI記者現場觀察,若澤·貝爾納多的母親參加了聽證會,她不接受法院的判決,在法庭上大聲喧嘩,指責法院是騙子。儘管如此,幾分鐘後情況開始平靜下來,因為審判程序和對被告的保護得到了PNTL方面的安全支持。

刑法第160條規定的綁架罪如下:1) 凡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之外,拘留、逮捕、監禁或扣押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剝奪他人自由者,將處以最高3年監禁或罰款。

第2款) 當剝奪自由的情況符合以下條件時,監禁刑罰為2至8年:a) 持續超過七十二小時;b) 通過襲擊、酷刑或任何殘酷、有辱人格或不人道的待遇實施;c) 因行為人的疏忽導致受害者死亡,或導致其自殺;d) 受害者是行使公共、宗教或政治權力的人;e) 得到公共機關代理人或政治組織成員的推動、授權或支持。

同時,刑事訴訟法第52條關於警察一般權力的第1款規定:警察人員,即使是根據其自身的主動性,也有義務阻止犯罪發生,獲取犯罪信息,發現犯罪行為人,並採取必要和緊急的預防措施以確保證據。

第2款) 警察也有義務根據請求,協助司法機關實現訴訟目的,特別是協助檢察院進行調查。

第53條(嫌疑人身份識別)第1款規定:警察人員可以要求他們懷疑正在準備實施、已經實施或參與了某種犯罪的人提供身份證明。

第2款) 如果該人無法或不願提供身份證明,警察應禮貌地將其帶到附近的警察局,以便為其提供必要和可用的身份識別方式。

第3款) 如有必要,嫌疑人必須接受不侵犯其人格尊嚴的證據檢查,以確定其真實身份,例如指紋、照片和身體識別證據。第4款) 在不超過12小時內,即使這些努力沒有結果,如果沒有理由拘留該人,則必須完全釋放該人。

第5款) 根據上述各款所執行的行為必須全部記錄在案,並立即提交給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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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 納塔利諾·科斯塔(Natalino Costa)

編輯           : 麗塔·阿爾梅達(Rita Alme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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