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力初审法院续审土地租赁款纠纷案 受害人损失逾7万美元

帝力, STLTIMORLESTE.com – 帝力初审法院继续开庭审理,听取证人关于租赁款项的证词,该款项导致受害人MCB遭受损失。

此案此前法院已听取被告和证人的证词,因此在本次续审中,法院决定听取证人证词。

在本周三的法庭上,证人WY声明她认识被告CBS,当时正在签订位于Raikotu的一块土地租赁合同。

证人声明,签订合同时被告也在场并进行了首次付款,合同签订后,被告也去证人那里取钱。

证人声明,此后被告和受害人也去取钱,但证人不知道受害人和被告的关系如何。被告也独自去证人那里取钱,但被告告诉证人,是受害人让被告去取钱的。

证人声明,他们租赁了两个地方,一个是Agusto和他的儿子,另一个是受害人MCB和他的儿子。

证人进一步声明,据证人所知,被告、受害人以及Agusto和他的儿子所取的钱,总共有46张收据,金额为58,000美元。最终证人再次叫受害人来确认所取的钱,受害人声明他只收到了40,000美元,但关于18,000美元,受害人没有收到,也不知道这笔钱去了哪里。

证人承认,被告所取的钱不是借款,而是土地租赁款,因为被告声明是受害人让被告去的,有时被告和受害人一起去,但受害人没有亲笔签名,而是被告签名,这笔钱证人是在被告和受害人面前交付的。

证人声明,她知道与受害人的合同,但证人也把钱给了被告,因为从最初签订合同起被告就在场,因此被告去要钱时证人也给了,但证人不知道被告与受害人的关系如何,并且受害人自己也没有告诉证人不要把钱给被告,因此被告去要租赁款时证人也取出来给了。

证人声明,这两份合同一份签订于2016年,一份签订于2017年,并且第一份合同证人是分期交付的,首次交付20,000美元,第二次交付40,000美元。因此第一份合同没有问题,而第二份合同出现了问题。

证人声明,被告去证人那里取钱时被告说,是受害人让被告去取钱,以便办理受害人子女去韩国的证件,还有一部分用于支付税款和办理土地证件。

听取受害人证词后,法院将审理延期至另一天,继续听取证人证词。

有充分事实表明,受害人MCB是文盲,但他拥有一块面积为4000平方米的土地,位于帝力科莫罗Malinamoc的Golgota村,他通过买卖协议以4,000美元的价格获得。

2015年6月8日,申请人将其面积为28×33米(924平方米)的土地出租给证人魏远琼、魏正辉和郭瑞伟,用于经营,租期36年。

根据已签订的合同,证人将每三年向受损方支付6,000美元。

因此,2016年,被告CBS作为其侄子告诉受害人,安排在帝力BNU银行向国家支付租赁税。

之后申请人被说服,并向被告交付了7,200美元用于支付租赁税,受害人自己也陪同被告去了银行,但在外面等候。当被告从银行出来时,受害人要求他交出收据,但被告回答说他没有收据。

2019年,受害人再次向被告交付了7,200美元,用于在同一银行支付2019年至2022年期间的国家租赁税,但从未交付收据。

受害人一直索要收据,但被告告诉他,他已经支付了税款,司法部不会再要求,但被告将这笔钱据为己有。

2022年,当受害人向证人索要租金时,他们只交付了58,000美元,因为被告已经取走了56,000美元,而受害人对此毫不知情。

国家土地和财产局局长解释说,受害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国家,并且尚未与受害人签订租赁协议,也未支付税款。

被告的这种行为给受害方造成了损失,金额为7,200美元+7,200美元+56,000美元,总计70,400美元(七万零四百美元)。

被告的行为与事实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因犯罪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法,这在《刑法典》第104条中规定,即:因犯罪造成的损害和损失的赔偿是强制性的,并且一旦这些损害确定并量化,法院将依职权确定和裁定,除非受害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声明其有意提出单独索赔。

赔偿的承担和计算受民法规则的约束。

负责赔偿的人可以就此进行协商并通知法院,否则该行为无效。

非法行为的责任,在《民法典》第417条中规定,即:任何人故意或仅因疏忽,非法侵犯他人权利或任何旨在保护他人利益的法律规定,有义务赔偿因该侵犯行为造成的损害。

在这些条款下,请求认定该请求已证实且可受理,其结果是被告CBS被命令向受害人支付70,400美元(七万零四百美元)作为财产损失赔偿。

案件价值为70,400美元(七万零四百美元)。起诉书和一份法律副本附后
本次庭审由合议庭法官Jose Maria、Ersilia de Jesus、Ana Paula主持,检察机关由检察官Domingos Barreto代表,被告获得公共辩护人Manuel Amaral的法律援助。

(特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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