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力初审法院审理持械伤人案:被告持武士刀伤人,案件延期宣判

帝力,STLTIMORLESTE.com – 帝力初审法院对首字母为FSC的被告进行了审判,原因是其对首字母为CMX的受害者犯下了持械伤人罪。

在庭审中,主审法官安娜·保拉宣读了检察院的指控,称2021年12月5日晚上9点(东帝汶时间),在拉哈内西区戈麦斯·阿劳霍村,受害者和他的朋友们正在喝酒唱歌。

当时,受害者正在和一位名叫奥尼的朋友开玩笑,之后受害者的弟弟安赫尔莫斯与奥尼互相挑衅,两人试图打架,但未能成功。突然,被告殴打了受害者的弟弟安赫尔莫斯,由于无法接受被告的行为,受害者也进行了反击,与被告扭打起来。

当受害者与被告扭打时,被告跑进屋内拿起一把武士刀追赶并试图砍伤受害者和他的弟弟安赫尔莫斯。此时,受害者的哥哥亚努阿里奥平息了局势,受害者也回到了原处。

当受害者到达该地点时,被告突然拔出一把刀(武士刀样式),直接刺向受害者的腹部,但受害者用手抵挡,导致其左手受伤。被告继续从受害者背后刺击,但受害者成功用手再次挡住,刀尖最终刺中受害者的手,导致受伤。

此时,受害者的妹妹阿菲娜上前干预,并从被告手中夺走了刀。

被告行为的后果是,受害者的左手和头部受伤并感到疼痛,受害者也前往医疗中心接受了治疗,但案件中未附上医疗报告。

被告自由地、故意地对受害者实施了身体攻击罪行,即持武士刀和刀具对受害者进行攻击,这被视为导致受害者身体疼痛和受伤的手段,并且被告也知道武士刀和刀具锋利,砍刺到人可能导致受伤甚至死亡。

被告也知道武士刀和刀具锋利且尖锐,砍刺到人可能导致受伤甚至死亡。

也就是说,被告的行为是出于其自身意识,并且明知该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却仍旧实施。鉴于这些行为,被告FSC被视为根据《刑法典》第145条实施持械伤人罪的实际犯罪人。

针对指控,被告对事实供认不讳,被告确实实施了上述行为。

被告还向法庭解释说,这个问题在四个月前他们已经按照文化习俗通过家庭解决了,现在被告和受害者已经和解。

听取被告陈述后,法庭决定不再听取受害者陈述,因为被告对事实供认不讳。

法庭要求检察院进入辩论环节。

在辩论中,检察官佩德罗·巴普蒂斯塔请求法庭判处3年监禁,缓期3年执行。

同时,辩护律师安东尼奥·迈亚请求法庭给予被告公正的判决。

听取双方陈述后,法庭将审判日期改期至2025年6月11日下午2点,以听取判决。

本次庭审由合议庭法官安娜·保拉·丰塞卡、埃尔西莉亚·德·热苏斯、若泽·玛丽亚·德·阿劳霍主持,检察院由检察官佩德罗·巴普蒂斯塔代表,被告获得了辩护律师安东尼奥·迈亚的法律援助。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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