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力,STLTIMORLESTE.com – 公共检察院在其对疏忽造成身体伤害罪的指控中,请求单一法庭判处被告AS有罪,因为其驾驶车辆撞伤了AR,导致AR右腿骨折。
在周四的指控中,检察官Hernani Rangel声明,被告承认了事实,当时被告没有看到受害者,且受害者处于醉酒状态。检察官认为被告承认了事实,被告也承认驾驶车辆时没有驾驶证,因此公共检察院继续维持其指控。
为了未来预防类似事件,公共检察院请求法庭对被告判处1年监禁,缓刑3年。公共检察院还要求被告支付受害者已花费的治疗费用以及损坏的摩托车费用。如果不支付赔偿,将执行检察官请求的刑罚。
从辩护方的角度来看,事故发生时不仅仅是被告没有驾驶证,受害者也没有。因此,辩护方认为,按照事实,双方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辩护方认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并请求法庭宣判被告无罪。
听完指控后,法庭将庭审延期至另一天以宣布判决。
根据指控,2023年2月18日,在帝力Matadoru,大约晚上10点,被告驾驶一辆车牌号为24.029 TLS的红色汽车,从Matadoru方向驶往Balide。
被告驾驶车辆到达Balide的9月4日学校时,被告还超车了一辆正在前方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因此被告没有小心注意前方情况。
当被告超车时,受害者也驾驶着一辆摩托车朝Balide方向行驶,于是被告以高速行驶撞击了受害者,导致受害者在路中间被撞,因为被告已经越过了受害者的车道,并撞击了受害者在车道左侧的部分。
事故发生后,警方立即对被告进行了检查,并发现被告在公共道路上驾驶车辆时没有驾驶证。
由于此次事故,受害者右腿骨折,但已通过传统药物治疗康复,受害者还花费了250美元。
被告在公共道路上驾驶车辆时不够小心,导致事故发生,受害者右腿骨折,且被告未按法律规定持有驾驶证。
因此,公共检察院指控被告犯有疏忽造成身体伤害罪,根据《刑法典》第148条规定,以及无证驾驶罪,根据第207条规定。
针对这一指控,被告承认,当时受害者处于醉酒状态,驾驶时未遵守规定的道路。
受害者则反驳称,自己并未醉酒,而是被告以高速行驶撞击了自己。
此次庭审由单一法官Jose Escurial主持,公共检察院由检察官Hernani Rangel代表,被告由公共辩护人Manuel Exposto提供法律援助。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