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lião de Araújo Lic, Dir,. MD
引言
在东帝汶民主共和国,人民意愿在法律和原则上被视为最高且最理想的决策依据。根据《宪法》第1条第1款的规定,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是一个民主、主权、独立且统一的国家,建立在人民意愿之上,并尊重每个人的生命尊严。Salus populi suprema lex esto(人民的福祉是最高法律),根据2009年编目清单(于2025年1月15日公布),这是前国家解放战士事务部的最高责任。
目前,关注点集中在生存养老金的等级划分上,从3至4、7至8、14至15、19至20、24等,但这些生存者并非都是战斗人员。此外,战斗人员之间产生了分裂、破坏,甚至在武装阵线、外交阵线和地下阵线这三大支柱之间也出现了矛盾。这三大支柱是极其复杂且重要的政治支柱,通过第一届政府的进程,这三大支柱在宪法议会转变为国家议会时被纳入母法之中。从法律角度看,国家领导人通过司法合法性具体化了战斗人员的价值,这已在母法第11条(赋予抵抗运动价值)中得到确立。第1款规定,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承认并珍视马乌贝雷人民数百年来的抵抗外来统治,以及所有为争取国家独立而做出贡献的人。
第2款规定,国家承认并珍视天主教会之家在东帝汶国家解放进程中的参与。第3款规定,国家确保对战争伤残人士、孤儿及其他为独立和国家主权斗争献身的人提供特别保护,并根据法律保护所有参与抵抗外来占领的人。第4款规定,法律将明确对国家英雄致敬的机制。
对母法第11条第1款的解释:东帝汶国家承认并珍视1912年反抗葡萄牙殖民统治的唐·博阿文图拉(Don Boa Ventura),但尚未承认和珍视在此之前反抗葡萄牙白人殖民者的其他唐或地方首领。历史事实表明,反抗白人殖民者的斗争(数百年意味着从1515年葡萄牙在东帝汶岛的出现直到1974年)尚未得到国家承认和珍视。
对第2款的解释:承认和珍视应直接针对天主教会之家的服务人员。教会之家的意义在于成为信徒与神职人员交流、向上帝祈祷的场所。当国家承认和珍视天主教会之家时,意味着自动承认并完全珍视在葡萄牙东帝汶时期、印尼东帝汶时期及东帝汶独立时期存在的神职人员和修女,而不考虑他们在马乌贝雷国家解放进程中的具体参与和奉献。这可能会引发马乌贝雷人民对未参与国家解放的神父和修女的质疑(教会之家:祈祷之地)。
对第3款的解释:孤儿一词由“oan”和“kiak”两个词汇组成,意为由不同性别父母所生的孩子。“Kiak”则指一切匮乏,因殖民条款或战争后果导致的形态学上的孤儿,即孩子因战争失去父母,生活必需品全面匮乏。通过前国家解放战士事务部(MACLN),国家尚未关注这些孤儿,未能承认和珍视他们。东帝汶政府仅承认武装阵线、外交阵线和地下阵线的个人,且年龄限制在17岁以上,从1975年至1999年。然而,第11条第3款明确且肯定地提到对孤儿的承认和珍视,这是马乌贝雷祖国解放斗争的直接后果之一。
对第4款的解释:对国家英雄的致敬完全依据母法进行。国家英雄或战士涵盖了从1515年至1974年(葡萄牙在东帝汶时期)、1942年至1945年(日本和澳大利亚在东帝汶时期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及1975年至1999年(特别是分为武装、外交和地下三大支柱)的斗争。国家英雄还包括1999年公投中以78%的绝对多数选择独立、积极参与民主的勇士。这三大支柱目前仍处于申诉和争议之中。申诉意味着要求提高生存养老金等级,争议则指反对某些被列入编目清单、获得生存养老金的人员,要求重新核查和调查。
2003/2005年及2009年的编目清单引发的政治和法律现象,导致战斗人员士气低落,瓦解了他们对国家解放斗争的参与和奉献。
因此,作者强调,在这一独立时期,战斗人员忘记了过去“死或生、自我统治”的信条,但在独立时期,他们却互相侮辱、忽视、诽谤、欺骗和抬高自己。
当爱国一代目睹有关退伍军人事务的相互争斗时,民族主义和爱国精神逐渐衰退。独立后,由联合国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UNTAET)筹备,并于2002年5月20日将权限移交给东帝汶国家。自然地,国家解放战斗人员成为“建国之父”(THE FOUNDING FATHER)。他们以良好的层级结构组织起来,尽管这一过程常伴随各种情况,从东帝汶独立革命阵线(Fretilin)开始,继而是马乌贝雷抵抗全国委员会(CNRM),最终到东帝汶抵抗全国委员会(CNRT)。
申诉和争议的原因
根据2024年6月12日第3/2024号法律(对2006年4月12日第3/2006号法律《国家解放战斗人员法》的第三次修订),这是普遍规范武装阵线、外交阵线和地下阵线战斗人员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承认国家解放战斗人员的资格取决于登记,例外情况适用于抵抗组织或结构的高级干部,依据第6条、第8条第1款b项及第9条的规定。登记由本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提出申请,若申请人已去世,则需立即提交相关证明。
登记申请并不意味着自动获得第23条规定的权利,负责登记的实体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和开展登记活动。证明参与斗争的证据,可以是个人或组织结构内的记录,并通过任何适当的方式进行。登记申请将根据出生地、斗争经历或战斗人员的最后居住地进行分类。登记期限结束后,登记名单将关闭并公布,至少持续30天,并在发行量最大的日报和电视台上发布。任何公民均可对登记申请或相关信息提出异议,但需提供依据和证据支持其争议内容。
在1999年10月25日之前,所有参与和奉献于国家解放事业的人士,均可公开申请,代表个人、分支机构或团体,在各自市政厅进行登记。相关人员来自高级组织,如Fretilin、FALINTIL、CRRN、CNRM和CNRT,以及由武装、外交和地下阵线组织的附属组织。这些组织受斗争指挥部的指导。登记过程中,每个人需真实、明确地声明其参与和奉献,并在市政厅的退伍军人登记数据核查委员会面前进行确认。
第20条(虚假声明):1)任何人若提供虚假声明或信息,或伪造与国家解放斗争相关证明文件,以获取本法规定的权利,将依法受到惩罚。2)若上述行为由国家解放战斗人员实施,则按第12条规定处罚。
虚假声明和伪造证词的概念是指个人在战斗人员登记委员会面前提供的声明不真实,且根据< em>Ab Absurdo(从荒谬中推导)原则无法被视为真实。这种无意义的证据可能带来利弊,例如:善意伪造(非真实、复制或非原件),即抵抗者坚信并真实声明其参与和奉献,随后提出申诉;恶意伪造(非真实、复制或非原件),即抵抗者声明其参与和奉献后,提出针对虚假声明的申诉。
伪造行为可能由个人战斗人员或集体战斗人员组织实施,以支持抵抗者的声明。
伪造虚假声明的目的在于获取生存养老金,尽管实际情况与其在战斗人员登记审查中所述不符。
证词是指某人亲眼见证的事件(与证人所述相反的现实)。
Synopsis of facts(事实概要)的概念表明,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包含所有相关方,调查全国范围内发生的虚假声明行为。从文化角度看,我们缺乏道德;从宗教角度看,我们犯下错误和罪行;从政治角度看,我们丧失了作为东帝汶人的人性成熟。法律上,前国家解放战士事务部(MACLN)应采用< em>Actio De Dolo Mal原则:针对欺诈行为提出申诉,起诉伪造行为,以相关部委的方式进行预防而非治疗,以保护国家预算和马乌贝雷祖国,通过实施< em>Actiones Stricti Juris(严格法律行动)原则。因此,通过< em>incriminalibus probationes debent esse luce clariores(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必须比阳光更清晰)加强法庭中的刑事行动,确保证据充分且真实,如同罗马法中照亮法庭的明灯。某些个体利用机会原则来实现其目的。
第3条第I款,国家解放爱国者:所有因争取国家独立而遭受人权侵犯的个人。a)预防性拘留,限制行动的措施(可能未经授权/通行证),包括日间居家监禁和夜间强制在印尼军事指挥部设施内休息,并在此期间被迫从事强迫劳动。b)“长期拘留”,持续且不可中断的措施,在军事指挥部监狱设施或集中营内执行,并伴随强迫劳动,但尚未获得司法判决。c)“监禁”,经司法判决确定的自由剥夺,持续在监狱设施内执行且不可中断。d)“流放”,被迫离开居住地,强制在当局指定的地点长期居住。e)“投降”,在尚未用尽所有防御和抵抗手段时向敌人自首的行为。f)“复员”,将军人身份交还并回归平民生活的行政行为。g)“战斗”,以任何身份积极参与国家解放斗争活动。h)“全职奉献”,以专属身份积极参与国家解放斗争,由抵抗运动领导结构决定,不得同时从事学业或正常工作并获得报酬,包括因斗争后果而遭受的监禁和流放时期。i)“国家解放爱国者”,所有因争取独立而遭受人权侵犯的个人。
从《国家解放战斗人员法》第3条来看,这一法律体现了人道主义和诚实的思想,遵循< em>Cogito Ergo Sum(我思故我在)原则,几乎所有人的参与程度仅限于较低等级(0至3或4至7),但在实际登记中,根据战斗人员编目清单,大多数公民利用“事实婚姻”这一术语,指抵抗者与部分委员会成员及部分抵抗组织负责人相互勾结,以满足第3条规定的要求,从而超越并达到8至14或15至19的等级。真正的抵抗者声明中充满谎言,声称他们确实符合第3条规定的行为。第6条,抵抗运动的结构和组织:本法承认的抵抗运动结构和组织及其对授予国家解放战斗人员身份的影响,如第4条第1款a项和b项所述,包括:a)FRETILIN——东帝汶独立革命阵线;b)FALINTIL——东帝汶国家解放武装部队;c)CRRN——国家抵抗革命委员会;d)CNRM——马乌贝雷抵抗全国委员会;e)CNRT——东帝汶抵抗全国委员会;f)当时被整合或获得上述结构和组织承认的其他结构和组织。
抵抗组织被视为一把伞,根据斗争原则,人民是水,FALINTIL是鱼。此外,对这些组织及其未提及的附属组织也给予了充分的关注。这些组织以层级方式组织,不保留任何针对敌人的政治宣传煽动空间,方便村庄内部的运动,促进村庄人民与森林中FALINTIL之间的联系,并在国外开展宣传和煽动活动。这些组织存在于村庄内部,支持FALINTIL,并将国内最新信息传递给国外的外交领导人。我们认为,国家解放斗争源于涉及所有组成部分的集体力量。
第18条(对登记的申诉和上诉):1)申请人若登记申请被拒绝,可在得知决定之日起60天内向国家解放战斗人员委员会提出上诉。2)上诉决定为最终决定。3)国家解放战斗人员可在编目公布阶段的90天内,就登记数据中的遗漏、不准确或错误提出有依据的申诉,提交给本法确定的负责登记的实体。4)除上述规定外,针对伪造声明、信息或与国家解放斗争相关证明文件的举报,可在任何时间提出,若因此导致不正当授予战斗人员或国家解放烈士身份,或其他利益,则不受时间限制。
上诉和申诉是民主国家保障公民权利的积极途径,确保通过法律规定的要求表达自由,从而遵循民主进程中的规则和程序。所有公民有权利和义务按照程序提出申诉和争议,以持续遵守司法合法性。
研究方法
作者倾向于使用规范性法律研究方法,以探索战斗人员问题,这也是国家层面的重要议题,方法包括:法规途径(Statute Approach)、案例途径(Case Approach)和历史途径(Historical Approach)。
参考文献
作者使用的参考文献与马乌贝雷国家解放战斗人员的法律分析需求密切相关。这些参考文献在国际上基于理论、概念和原则,构成理想且坚实、复杂的基础,提醒我们理论脱离实践是视野的缺陷,实践脱离理论则是能力的不足。
因此,作者提出与战斗人员议题相关的参考文献,包括理论、定义、概念和原则,如政治理论、法律理论、立法理论、刑法理论、因果理论和社会学理论。
定义包括法律解释、战斗人员、解放、武装、外交、退伍军人、地下活动、证词、虚假声明、经济和补贴。
使用的概念包括国家和治理。使用的原则包括< em>Salus Populi Suprema Lex Esto(人民的福祉是最高法律)、< em>Lex Superior Derogat Legi Inferiori(上级法优于下级法)以及马乌贝雷原则。
结论
申诉的发生是因为登记人员不认同所作决定,认为其未反映他们在国家解放斗争中的参与和奉献。
作者观察到,抵抗者及战斗人员负责人的实际行为表明,大多数贡献者与登记脱节,因为存在支持相关人员获得更高等级的不规范行为。回想斗争的记忆,今日的叛徒明日可能成为英雄,明日的英雄今日可能成为叛徒。东帝汶的战斗人员问题确实存在,因为如今许多抵抗者为了生存养老金而伪造声明。
建议
《宪法》第11条及《国家解放战斗人员法》尚未承认和珍视数百年来的国家英雄以及在殖民战争时期失去父母的孤儿,这在《宪法》第11条中有所提及。
建议政府成立独立团队,重新核查和调查已领取养老金的战斗人员(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2003年及2005年),以及最近公布的2009年第三批编目清单中尚未领取养老金但已准备好满足法律要求的人员。
建议政府与印尼政府签署谅解备忘录(MoU),提供真实且公正的证词,与《国家解放战斗人员法》第3条相关事项建立保密性质的数据。这将成为退伍军人数据核查委员会的重要依据,以准确检测和澄清抵抗者的数据(包括已领取和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作者为和平大学法律系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