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力,STLTIMORLESTE.com – 帝力初级司法法庭继续对四名被告进行审判,他们的首字母分别为SPSF、JS、AA和VCN,涉及20本护照丢失以及3名外国公民使用带有伪造印章和签证的服务护照的案件。
此前,法庭已听取了三名被告的陈述,因此在周四(2025年4月3日)的续审中,法庭继续听取被告VCN的陈述,当时他担任公证登记总局局长一职。
在庭审大厅内,被告声明,有些事实属实,有些则不属实。被告表示,在他担任公证登记总局局长期间,关于服务护照的交付条款,序列号从S0008001到S00083300,他是知情的。但关于将护照号码录入系统的事宜,他并不知情,这是护照部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的。
被告声明,关于2019年丢失的护照小册子,他并不知情,因为他的局长任期在2017年已经结束,包括三名使用服务护照的外国公民,他也毫不知情,直到检查部门召见他时,他才得知此事。
被告声明,三名外国公民使用的服务护照,他怀疑是伪造的护照,且这三本护照并非出自公证局,因为他作为局长并未签字。
被告声明,公司送来的护照小册子一到就带有编号,护照小册子存放在后勤部门,要领取护照小册子必须有书面的或口头的请求,由局长授权后工作人员才能领取,且领取护照小册子时必须在后勤部门的登记簿上记录。
被告声明,处理服务护照通常需先收到机构的请求才能办理,但关于这三名外国公民,在他的任期内并未收到任何相关请求,他对此毫不知情。
根据规定,各部门负责人每三个月需向被告提交报告,但在他担任职务期间,虽然他们提交了报告,但报告中并未提及丢失的20本护照。
被告还声明,护照小册子从后勤部门领取后存放在一个柜子里,钥匙由部门负责人保管,如果部门负责人正在执行任务或参加会议,可以将钥匙交给信任的工作人员。
被告还声明,他从未签署过丢失的护照,包括三名外国公民用于旅行的服务护照。
关于丢失的护照,没有具体说明丢失的日期、时间、月份和年份,只是说护照小册子丢失了,因此被告也不知情,直到检查部门召见他时,他才得知此事。
听完被告的陈述后,法庭将庭审延期至另一天,以便听取证人证词。
根据法官Zulmira Auxiladora宣读的指控,被告SPSF在事件发生时担任帝力公证登记服务总局的部门负责人。
被告JS在事件发生时担任帝力公证登记服务总局部门的临时负责人。
被告AA在事件发生时是护照部门的工作人员。被告VCN则担任国家公证登记局长。
在2016年11月8日,司法部(MJ)后勤部门的工作人员F办理了服务护照的交付手续,序列号从S0008001到S00083300,由被告AA作为DNRN后勤部门的负责人接收。
在上述日期,护照部门的工作人员SP作为护照部门负责人,将护照号码录入系统,总计300本护照,他声明在序列号50008001到S00083300之间,已使用88本,尚缺212本。
在2019年1月21日,DNRN发现交付的护照小册子中,序列号从S0008001到S00083300的20本(二十本)护照丢失,丢失的序列号如下:0008120到S0008125,共6本(六本);S0008188到S0008188,共4本(四本);S0008226到S0008235,共10本(十本),这些服务护照小册子在护照部门丢失。
在2018年12月2日,东帝汶驻曼谷大使馆报告,有3名(三名)来自缅甸的外国公民使用东帝汶服务护照前往英国,但英国移民局在英国拦截了这3人(三人),因为发现他们并非东帝汶公民,且护照上的印章和签证也是伪造的。
在缅甸公民身上发现的东帝汶服务护照,参考编号如下:S008227,发行日期为2015年11月3日,由Yarred Yohnnse使用;S0008235,发行日期为2016年8月17日,由Solomon Haile使用;50008234,发行日期为2016年8月17日,由Beila Asmrom使用,这3本(三本)护照的序列号也属于丢失的20本(二十本)护照中。所有护照都存放在柜子里,柜子的钥匙由部门负责人保管。
获取护照的程序需要提交选民卡或身份证、东帝汶出生证明以及填写准备好的表格。但事实上,这些服务护照被外国公民持有,而他们并未在任何部门担任顾问职务,这3名(三名)外国公民使用护照前往英国工作。
这种情况的发生是由于缺乏控制和管理,东帝汶护照负责人在公证服务方面未尽责,导致外国公民使用这些护照小册子。
被告SPSF、JS、AA和VCN有责任妥善管理和维护公共服务的利益,但他们未能尽职尽责地履行东帝汶国家赋予他们的职责,导致20本(二十本)护照在他们负责的服务部门丢失。
由于缺乏控制和管理,未妥善维护国家服务和利益,导致3名外国公民非法获取3本护照小册子,伪造数据和签证,对东帝汶国家造成损害,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被告们明知这种行为属于犯罪,但仍故意实施相关行为,且不顾及由此产生的后果。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SPSF、JS、AA和VCN作为行政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根据《刑法典》第274条被指控。
针对指控,被告声明,有些事实属实,有些则不属实。被告表示,关于护照交付条款和将护照号码录入系统的事宜,她并不知情,因为当时她正在葡萄牙接受培训。
被告声明,当时她根据相关命令担任部门负责人,具体日期她已不记得,但时间是从2016年8月到2017年5月。她曾前往葡萄牙接受培训,于2016年11月5日出发,2016年11月19日从葡萄牙返回,而被告JS在11月5日至11月19日期间担任临时部门负责人。
被告声明,关于护照处理的监督和控制,由多少人负责,多少人按周或按月支付费用,之后她每个月也会提交报告,但关于系统的使用,她并不知情,这是技术人员负责的。
被告声明,护照小册子在采购后会送到后勤部门存放。要领取护照小册子,根据规定,部门负责人需向后勤部门提出口头或书面请求,之后工作人员才能去领取,但领取的工作人员必须在登记簿上签字。有时护照小册子领取后未全部处理给申请人,部分会存放在库存中,存放在一个由两名负责打印的工作人员保管的柜子里,被告拒绝承认当时是她保管柜子钥匙。
被告声明,在前往葡萄牙接受培训之前,她未曾向后勤部门提出任何请求领取护照小册子,但根据规定,要领取护照小册子,部门负责人需向后勤部门提出请求。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部门负责人不在场,紧急情况下工作人员可以直接从后勤部门领取护照小册子,但必须在登记簿上签字。
关于护照小册子的序列号,被告声明,护照小册子之前就已经有序列号。
被告声明,关于丢失的20本护照小册子,她并不知情,因为当时她已不再担任部门负责人,而是调往其他部门,直到总检查部门召见她询问信息时,她才得知丢失的20本护照小册子。关于3名外国公民使用带有伪造印章和签证的服务护照,她也毫不知情。
被告声明,根据正常规定,一个人要获得护照必须持有身份证、东帝汶出生证明,并填写普通护照的表格。关于服务护照,只有当某人代表国家执行任务时,相关机构需向局长提交申请信,局长下达指令后才能办理。但在她的任期内,从未有外国公民通过服务护照申请护照。
被告声明,在她的任期内,经常就工作进行讨论,并指导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需获得部门负责人的签名,并接受局长的指导。
护照小册子在制作成护照后,不再由部门负责人处理,而是交由局长签字。
关于丢失的20本护照小册子,被告还声明,当总检查部门召见她询问信息时,她并未去核查登记簿,因为她已调往其他部门,但在她的任期内,她有进行档案管理。关于发给3名外国公民的护照,她毫不知情,因为她当时在国外接受培训,直到检查部门召见她时,她才得知此事。
在庭审大厅,被告JS声明,当时他担任临时负责人,但在担任该职务期间,从未向后勤部门提出领取护照小册子的请求。
据被告所知,领取护照小册子的规定是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向后勤部门提出请求,关于丢失的护照小册子,他对此毫不知情。通常护照小册子存放在保险箱中,提出请求领取后制作成护照,再存放在一个柜子里,但谁保管钥匙,他并不知情。
被告声明,关于3名外国公民使用服务护照和伪造印章,他毫不知情。据被告所知,服务护照按规定仅发给在国外执行任务的东帝汶工作人员。
被告声明,他担任临时负责人仅约两周时间,当时护照小册子仍在库存中,因此他未提出领取护照小册子的请求,在他的任期内,他也未提交任何报告。
被告AA作为工作人员声明,当时护照小册子已全部用完,因此他口头通知后勤部门领取护照小册子,是临时负责人指示他去的,但仅是口头指示,没有书面文件。
被告声明,他去找F先生,F先生交付了整箱密封的护照小册子,他也在后勤部门提供的登记簿上签字。然后将护照小册子交给负责护照制作的人员,由两名工作人员接收。
被告声明,关于丢失的护照,他毫不知情,关于3名外国公民使用服务护照,他也完全不知情,直到检查部门召见他时,他才得知此事。
被告声明,据他所知,存放护照的柜子钥匙由部门负责人保管,当部门负责人前往培训时,临时负责人会接管钥匙。制作护照需经过核查、录入系统、拍照和制作流程。
本次庭审由法官团主持,包括Zulmira Auxiliadora、Arjentino Nunes、Ivan Patricinio Suritay Gonsalves,公共检察院由检察官Lidia Soares代表,被告们获得两名公共辩护人和一名私人律师的法律援助。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