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力,STLTIMORLESTE.com – 帝力第一审司法法庭通过宣读判决,决定对被告人TOS,即东帝汶国防军(F-FDTL)的一名成员,处以90美元的罚款。
在周五的庭审中,法官弗朗西斯卡·卡布拉尔宣布,公共检察院指控被告犯有刑法第140条规定的过失杀人罪。
在此之前,在庭审举证阶段,法庭已听取了被告的陈述,被告对事实部分供认不讳,并已向受害者家属交付了金钱和水牛,双方已达成和解。
综合上述所有情况,最终法庭决定对被告处以罚款,同时法庭还决定在三个月内禁止被告驾驶摩托车。法庭也提醒被告日后使用摩托车时必须控制车速。
在此之前,检察官赫尔纳尼·兰热尔在陈词中表示,被告在驾驶摩托车时未尽谨慎义务,最终导致受害者死亡。检察官认为,事实符合过失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请求法庭判处被告1年有期徒刑,缓刑2年。
检察官还请求法庭将判决结果通知被告的上级,以便对被告在使用摩托车时给予适当的警示和监督。
而辩护方曼努埃尔·埃克斯波斯托则请求法庭综合考虑所有情况,因被告是首次出庭,且部分供认事实,请求法庭对被告处以罚款。
根据指控,2024年2月12日中午约12点,在赫拉·梅蒂纳罗地区,被告驾驶一辆红色本田CRF摩托车,车牌号为T.2720.TL,从帝力方向驶往梅蒂纳罗。
当被告驾驶摩托车到达一个大十字路口(通往梅蒂纳罗的道路)时,被告以极高的速度行驶,并试图超车,超越一辆正在前方道路上行驶的车辆。
在超车过程中,被告未注意前方情况,因此与一辆由受害者及其配偶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该摩托车从帝力方向驶往梅蒂纳罗。由于被告的疏忽大意,其摩托车直接撞上了受害者及其配偶从对向驶来的摩托车。
在此次事故中,两辆摩托车均受损,受害者受到撞击后摔倒在柏油路上,导致头部撞击地面,造成头部受伤并大量出血。
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和被告被立即送往HNGV医院接受急救或治疗,但受害者因头部受伤最终不幸身亡。
此次事故的后果是受害者在HNGV医院因头部受伤死亡,头部大量出血,无法挽救受害者的生命。
被告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摩托车时疏忽大意且未尽谨慎义务,导致事故发生,最终造成受害者受伤并死亡。
因此,被告作为过失杀人罪的直接行为人,根据刑法第140条第1款的规定被起诉。
此次庭审由单一法官弗朗西斯卡·卡布拉尔主持,公共检察院由检察官赫尔纳尼·兰热尔代表,被告由公共辩护人曼努埃尔·埃克斯波斯托提供法律援助。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