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帝汶帝力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被告人承认攻击配偶

帝力,STLTIMORLESTE.com – 帝力初审法院对被告人AS(化名)进行审判,因其对受害人AC(化名)犯下罪行,AS为受害人的配偶。

根据指控,2024年7月26日上午8:00(东帝汶时间),被告人在帝力Bidau Santa Ana的Toko Baru村自家住宅内对受害人实施了身体攻击。

问题起因是受害人与被告人就受害人于2024年7月7日将他们的手机拿到名为Fabel的商店典当一事发生争执,典当金额为20美元,利息为4美元。

当时,被告人要求受害人去Fabel商店取回手机,但由于资金不足未能取回。当天,受害人向被告人索要24美元以取回手机,但被告人回应受害人说,你在撒谎,几天前已经给了4美元,为什么还要再给24美元?随后,受害人与被告人继续争吵。

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用手打了受害人头部左侧四次,导致受害人头部肿胀,随后他们的儿子C上前将被告人与受害人分开,被告人随即前往其父母的家中。

据称,当被告人前往其父母家时,受害人也跟随被告人到其亲戚家,并听到被告人谈论受害人要带他们的孩子去Metinaro的受害人父母家。被告人还说,如果受害人带孩子们去Metinaro,她会抛弃他们并与其他男人离开。此时,受害人立即反问被告人,你在说什么?被告人随即拿起一张桌子椅子试图殴打受害人,但被告人的兄弟FS及时阻止并将椅子扔到地上。

被告人还用手打了受害人四次,并且用手拉扯受害人的背部,抓住受害人的双手将她摔倒在地,导致受害人身体撞到桌子椅子,椅子受损,同时造成受害人左手腕受伤。

由于被告人的行为,受害人因头部、背部和手部的肿胀而感到疼痛。

被告人以自由意志故意对受害人AC实施身体攻击,作为被告人的配偶,被告人对受害人所做的行为被视为一种伤害受害人身体的方式,如上所述。

被告人明知此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但仍执意为之,且完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

鉴于上述行为,被告人AS被视为直接责任人,以完成形式实施了一项罪行,即根据第7/2010号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罪,以及根据《刑法典》第145条规定的简单身体伤害罪。

针对此指控,被告人对事实供认不讳,承认确实实施了上述行为,但表示问题发生后与受害人和解。

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悔恨,并承诺未来不再犯类似错误。

受害人也进一步确认了指控,称被告人确实对她实施了攻击,因此她感到不适并提出投诉。

在听取了各方陈述后,法院要求检察官进入陈述阶段。

在陈述中,检察官Aderito Tilman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处以罚款,辩护人Jose Da Silva也接受了公诉方的请求。

在听取陈述后,法院将案件延期至另一天以宣布判决。

此次庭审由单一法官Jose Escurial主持,公诉方由检察官Aderito Tilman代表,被告人获得公共辩护人Jose da Silva的法律援助。

(完)

查看原文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