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帝汶帝力男子因家庭暴力受审

帝力,STLTIMORLESTE.com – 帝力初审法院对被告BMM进行审判,因其对受害者ZFSA(其妻子)实施了身体攻击。

根据法官安娜·葆拉·丰塞卡在周二宣读的指控,被告BMM与受害者ZFSA共同生活在一所房子里,作为夫妻,从2018年开始。

在他们的家庭生活中,受害者与被告育有一名男孩,经济上受害者依赖被告。

在2024年3月17日下午3点(东帝汶时间),被告在帝力贝科拉的家中对受害者实施了身体攻击。

问题的起因是,当天上午10点(东帝汶时间),被告离开家,过了一个小时后,受害者打电话给被告,要求被告带她去买鸡肉做烧烤,但被告的手机已关机或未激活,直到中午12点(东帝汶时间)被告仍未回家,受害者便带着他们的孩子去了位于塔西托卢的受害者家人处。

下午3点,当受害者返回贝科拉的家中时,被告正躺在房间里,受害者开始呼唤被告,但被告没有为受害者开门,被告从房间内对受害者说了粗鲁的话,随后被告也为受害者开了门。

当受害者进入房间时,被告询问受害者孩子在哪里,受害者回答说你再问我,被告对受害者说如果孩子不在,那么你也收拾你的衣服离开这所房子,随后受害者直言回应被告,我也离开你的房子,这使得被告愤怒并立即对受害者实施了身体攻击。

当时,被告拿起一根长木棍打向受害者的头部,但受害者用手挡住,木棍反而击中了受害者的手,被告又拿起垃圾桶盖子两次打向受害者的头部,被告还继续用手击打受害者的腰部一次,随后用脚踢了一次,击中受害者右侧臀部,受害者随即逃跑并立即到贝科拉基督王警察站报案,之后警方立即将受害者送往Pradet进行医疗治疗。

由于被告的行为,受害者感到腰部、后脑勺、手部和背部疼痛。

被告以自由意志对受害者实施身体攻击,作为被告的配偶,使用木棍、手和脚对受害者进行攻击,被视为一种造成受害者身体疼痛的手段,如上所述。

被告的行为是出于自身意识且明知这种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但被告仍然继续实施。

基于这些行为,被告BMM被视为实质作者,以完成形式实施了一项犯罪,即根据第7/2010号法律的家庭暴力,以及根据《刑法典》第145条的简单身体伤害罪。

在庭审中,被告承认了事实,称当时被告确实打了受害者,因为他询问孩子时被告说孩子在受害者的家人那里。

被告声明,现在被告与受害者已经和好,但受害者仍与她的兄弟姐妹住在一起,因为在他们发生问题时,受害者也与被告的父亲有矛盾,因此双方家庭尚未解决这个问题,受害者仍与她的兄弟姐妹住在一起。

被告向法庭表示,他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并承诺未来不会再犯。

受害者也向法庭表示,她带孩子去家人那里是因为被告不给受害者钱,也不买食物给他们,受害者的公婆反而在支持他们。

受害者声明,被告工作收入为180美元,但这些钱没有给受害者。每次受害者与被告发生争吵,被告才会给钱,买食物如大米和油等。

受害者还声明,孩子的学校事务由受害者负责,每次受害者联系被告请求孩子所需费用时,有时被告不接电话,或者接了电话就直接对受害者说粗鲁的话。

受害者声明,现在被告与受害者已经和好,但受害者仍与她的家人住在一起。受害者还向法庭请求不要再回到被告身边,因为被告已经与另一名女性有关系。

法庭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后,要求检察官和辩护方立即提交陈词。

在陈词中,检察官贝姆温达·多·罗萨里奥请求法庭判处被告2年监禁,并缓刑2年。

而辩护方则请求法庭对被告处以罚款。

法庭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将庭审延期至另一天以宣布判决。

本次庭审由法官安娜·葆拉·丰塞卡主持,公共检察院由检察官贝姆温达·多·罗萨里奥代表,被告由公共辩护人恩里克·马里兹提供法律援助。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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