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帝汶前驻日内瓦临时代办涉挪用公款案受审

帝力,2025年7月22日(TATOLI)-帝力初审法院本周二审理了东帝汶驻日内瓦前临时代办弗朗西斯科·迪奥尼西奥·索阿雷斯·毛库拉涉嫌2019年发生的挪用公款罪一案。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承认他作为外交官所提取的款项,是因为在新冠疫情期间,国家总预算的拨款延迟。

被告称确实提取了53,000美元,以确保大使馆的运作和外交使团的正常运行,例如支付员工工资、租金、水电费、电话费,包括被告的酒店费用和其他运营活动。

毛库拉补充说,所使用的资金已立即用私人资金归还了50,000美元;当其任期于2022年结束,在返回东帝汶之前,又用国家资金归还了近70,000美元。

被告称,在日内瓦担任临时代办期间,薪水足以满足需求。

被告告诉法庭,外交与合作部认为被告尚未完全转回他提取的资金。正是这种情况导致他成为被告。

毛库拉回忆说,当时外交与合作部承诺会补偿他多支付的钱。但至今仍未实现,因此请求法院要求外交与合作部归还他多转的钱。

在同一地点,证人丹尼尔·何塞·奈科利·马尔萨尔作证,2021年,他在外交与合作部检查与审计办公室担任检查员,并接到部长阿达利扎·阿尔贝蒂娜·哈维尔·雷斯·马格诺的命令,调查毛库拉。

证人作为检查员进行的调查,是因为另一位与毛库拉关系密切的奥雷利奥先生提供的信息,称临时代办经常从大使馆账户中取钱。

调查结果显示,他发现日内瓦大使馆的银行账户中,服务和小型资本的余额已不存在。

他向法庭解释说,用于外交使团服务的资金,如服务和小型资本,外交官无权提取。因为转账的款项已涵盖工资和薪金、代表团访问时的租车费,以及其他运营活动,如支付电费、租房、电话费、购买电脑和协助大使馆的其他服务。

他承认不同国家的生活成本不同。

同样,证人埃吉迪奥·阿卡西奥·玛丽亚·阿马拉尔告诉法庭,2019年,他作为外交与合作部的财务官员,负责将国家资金转入日内瓦大使馆账户,并且向国外汇款的过程可能延迟长达三个月。但是,他对被告毛库拉提取国家资金的行为一无所知。

检察院指控被告自由、有意识地决定以违法方式使用国家资金,给国家造成了损失。

因此,毛库拉被指控犯有2020年8月26日第7号法律《预防和打击腐败措施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公款罪,该款规定,任何公职人员,非法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挪用交付给他、由他保管或因其职责而可接触到的公共或私人资金或动产,将被判处3至10年监禁,除非其他法律规定了更重的刑罚。

检察院认为有证据表明被告犯有挪用公款罪,因为作为临时代办,毛库拉的权利与其他大使相同,即生活津贴总计17,250.08美元 + 6级工资430.00美元,因此被告每月总共收到17,680.08美元。国家通过外交与合作部每六个月进行一次转账,每年转账两次。

日内瓦大使馆有两个银行账户,一个美元账户(US$),另一个瑞士法郎账户(Franc Swiss/CHF),使用Visa卡,被告使用该Visa卡提取大使馆所需资金。

2019年初,外交与合作部通过财务司向日内瓦大使馆账户02790029823860A转账145,000.00美元,类别为商品和服务,小型资本转账11,000.00美元。

2019年1月的初始余额为151,096.23美元,因此日内瓦大使馆账户的总转账额+初始余额为307,069.23美元。根据2019财政年度预算执行报告,总计170,719.58美元,剩余余额为136,376.65美元,但实际只剩下83,187.57美元,剩余的53,189.08美元被被告用于个人目的。

随后在2020年初,向日内瓦大使馆账户02790029823860A转账59,311.53美元,类别为商品服务,因此,转账金额+2019年剩余余额总计5.142,046.31美元。

根据2020财政年度执行报告,总计178,432.12美元,因此,被告在2019年用于私人目的的预算金额为53,189.08美元 + 2020年转账金额142,734.78美元,总计196,135.40美元。

在此总额中,2020年的执行金额为178,432.12美元,现金余额为17,728.58美元,但实际只剩下25.30美元。

2021年,日内瓦大使馆收到178,000.00美元的转账,分为三项:商品服务103,000.00美元,收入和财产20,000.00美元,小型资本55,000.00美元。

根据2021财政年度执行报告,金额为118,466.54美元,因此,被告用于私人目的的资金为17,728.58美元 + 转账178,000.00美元,总计195,728.58美元,执行金额118,466.54美元,减少至5.77,262.04美元。

关于被告在2019-2021年期间为私人目的进行的提款,除了被告本人归还了部分款项外,外交与合作部也直接扣除了被告的生活津贴,以弥补国家遭受的总损失。

被告已向国家归还款项,根据《刑法典》第56条第1款和第2款c项的规定,这是一种特殊考虑的情形。被告严重违反职责,因为其职能受《公职人员法》(经2004年6月16日第8号法律批准,并经2009年7月15日第05号法律修订)第40条第2款a项、第41条第1款c、e、f、h、i、()、k、n、p、r和u项,以及第42条a、b、d、f、n和o项的规定。

本次庭审由合议庭法官伊万·帕特罗西诺·苏里泰、祖尔米拉·奥希拉多拉和阿根廷霍·努内斯主持,检察院由检察官若昂·马尔克斯代表,被告则由公设辩护人何塞·古特雷斯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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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纳塔利诺·科斯塔

编辑           : 丽塔·阿尔梅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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