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帝汶人权监察员要求撤销对印尼公民萨菲的入境禁令

帝力,2025年7月18日(TATOLI)-人权与司法监察员(PDHJ,葡萄牙语缩写)要求内政部长弗朗西斯科·达·科斯塔·古特雷斯撤销移民局对印度尼西亚公民萨菲·凯马芒(Safii Kemamang)进入东帝汶的拒绝(禁止;不允许)。

“这表明,在行政方面,他没有违反2017年5月24日第11号法律(移民和庇护法)的任何规定,我们的移民局对他采取的干预措施,即拒绝他入境,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我们要求内政部长撤销拒绝萨菲·凯马芒入境的决定,”人权与司法监察员维尔吉利奥·古特雷斯(Virgilio Guterres)周五在他的办公室对记者说。

他补充说,要拒绝一名外国公民入境,首先该人必须在移民名单上并收到通知,在48小时内将该人带到移民局准备的接待地点,直到获得最终决定。

印度尼西亚公民萨菲·凯马芒。特别图片

“移民局总干事向人权与司法监察员表示,这不是驱逐出境,而是拒绝入境。在我们对此进行分析后,我们认为,尽管是拒绝入境,但法律第23条和第24条规定,拒绝入境也有一些要求,”他说。

然而,对于萨菲·凯马芒的案件,这位前新闻委员会主席表示,移民局侵犯了该外国公民获得信息和通知的权利。

根据人权与司法监察员收到的信息,维尔吉利奥表示,移民局拒绝萨菲入境,是因为怀疑他在东帝汶从事政治活动。尽管如此,没有事实表明是这样。该公民为东帝汶的独立事业做出了贡献,并且自2003年以来一直是一名活动家,他娶了一位东帝汶女性并居住在东帝汶。

政府对萨菲的禁令,这位前活动家认为这损害了东帝汶作为民主国家的形象,因此他要求共和国总统关注此事,以免再次发生。

人权与司法监察员在实地收集到的事实和信息是与移民局以及搭载萨菲的交通(旅行)司机进行的。

人权与司法监察员收集到的信息显示,当萨菲进入东帝汶时,移民局已经在他的护照上盖了章。但当他到达边境警察部队总部时,移民局联系了该旅行司机,要求将他送回巴图加德移民局。

2017年5月24日第11号法律,第23条(拒绝入境)第1款:在不损害第七章规定的前提下,将拒绝以下外国公民进入国家领土:a)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入境要求;b) 对公共卫生、秩序和安全,或对东帝汶民主共和国的国际关系构成有充分理由的危险或严重威胁,特别是如果有充分和强烈的迹象表明他们已经实施或意图实施被归类为战争罪、危害和平罪、危害人类罪、侵犯自由罪、恐怖主义行为或违反民主法治国家原则的行为;c) 因抽象刑期为3年或以上的罪行被最终判决;d) 已根据第73条及后续条款被驱逐出国家领土,且其被禁止入境的期限仍在有效期内;e) 出示虚假文件或作出明显与真实目的相矛盾的虚假声明,以期在国家领土内居留。

第2款:根据本法规定,不依赖于已确定期限的拒绝入境决定应定期审查,以决定维持或撤销。第3款:负责移民事务的政府成员,根据负责移民事务的公务员主管的提议,有权制定一份不得进入国家领土的个人名单。第4款:司法和警察当局,在其各自权限范围内,可以要求在边境对个人进行干预,当负责移民事务的公务员主管提出要求时,该主管负责组织和分发受入境或出境限制的个人名单。

第5款:不得拒绝在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境内出生并居住在该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入境,也不得拒绝作为东帝汶国籍未成年人或作为第三国公民且在东帝汶合法居住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表,且行使父母权力或确保其抚养和教育的外国公民入境。

第24条(拒绝入境的决定)第1款:拒绝入境的决定只能在听取外国公民陈述后作出,外国公民的陈述可以书面形式记录。第2款:拒绝进入国家领土的权力属于负责移民事务的公务员主管,并有可能将该权力下放给边境口岸的负责人。

第3款:为前款所述目的,边境口岸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以最高优先和紧急性处理未决情况,并采取法律允许和人道主义上必要的预防措施,直至作出拒绝或允许入境的决定。

第4款:未获准入境的外国公民,在等待最终决定或遣返期间,可被安置在临时接待中心(如有)、边境口岸的国际区域或同等地点。

第5款:拒绝入境的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方,使用官方语言和其 presumed 理解的语言,自其作出陈述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通知应说明决定的理由,包括其权利和义务,特别是上诉权、提交上诉的期限,以及获得其自由选择的合格公共辩护人或律师协助的权利,相关费用由该人承担。

第6款规定,如果被拒绝入境的外国公民尚未自行离开,拒绝入境的决定也应通知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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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纳塔利诺·科斯塔

编辑:丽塔·阿尔梅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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