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帝汶《社会传播法》修订草案第38条:新闻自由与诽谤责任的平衡

“如果诽谤盛行,民主就会消亡”

作者:阿米托·科努塞雷·阿劳若

本文不代表我所服务机构的观点或立场,而是我作为公民行使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权利的个人表达。

本意见旨在阐述《2025年社会传播法》修订草案第38条B款第2项,该草案由政府通过社会传播国务秘书处(SEKOMS)准备,并将在未来十天、几周、几个月甚至一百年内继续进行公众咨询,然后提交立法机关进行讨论和审议(根据正常程序),基于国民议会的权限,最终由共和国总统决定颁布或否决。

公开讨论已经进行了一周,有的在公共场所,有的在秘密地点,还有的在咖啡馆里来回走动,有些人不满意,甚至在Facebook上表达,结果显示,大多数媒体界人士都表示反对。这表明言论自由正在蓬勃发展,没有限制。社交媒体(Facebook)上的讨论极大地促进了素养的提升。如果我们过于沉默,有时谣言会说我们支持;如果我们说得太多,又会说我们反对。哇,危险……危险……这就是为什么有句谚语说:“想在教堂里快速结婚,却不想遵循教义,最终神父不给结婚,朋友回家后,压力山大地说天主教会政治化了。”

因此,本文是基于我自己的良知,我收集了数据,并与许多智者交谈,他们解释并给出了关于第38条草案的理由,该草案非常流行,就像敲打罐头一样,噪音太大,但再次强调,这就是民主。言论自由,自由表达,有论据,这才是最好的,而不是情绪化地表达,胡言乱语,最终随意奔跑直到进入大海,就像一首歌唱的那样:“悄悄地听到大地轰鸣,仿佛正在走过,突然抬头一看,只看到尘土飞扬”……哈哈哈……滑稽又有趣(混合语)

在我看来,尤其是在当今新闻界面临的挑战背景下,新闻界受到快速发展的数字技术的强烈影响。作为一名坚信东帝汶传统和天主教信仰与教义的人,诽谤性指控是对自然法和上帝诫命的侵犯。

在天主教教义中,诽谤性指控和诽谤被视为严重的罪过。圣经在以弗所书4:25提醒我们:“所以,你们要弃绝谎言,各人与邻舍说实话,因为我们是互相为肢体。”此外,《天主教教理》强调:“说谎和散布损害他人荣誉和名誉的谎言是严重的侵犯行为”(CCC 2477-2479)。基于这些教义,诽谤性指控是一种社会和法律上的错误,也是一种必须避免的道德和精神上的侵犯,以便维护社区和谐并尊重他人的尊严。

本文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评判错误,也不是我作为无所不知的人来为《社会传播法》修订草案第38条辩护。相反,这是一种表达,旨在为更健康、更具建设性的讨论开辟空间。我们共同理解,新闻界的责任超越了自由,还包括道德、真相和正义,这些都必须为东帝汶民主的更美好未来而高度维护。

让我们将本文作为反思和讨论的来源,以便我国媒体能够继续专业和负责任地发展,而不牺牲我们所坚持的崇高价值观。《社会传播法》修订草案第38条B款第2项规定:“通过社会传播媒介所犯罪行的责任,由创建文本、图像或声音的人承担,其发布或传播构成对刑法规定所保护的法律权益的侵犯。”

这一叙述强调,在东帝汶,通过社会传播媒介所犯罪行的责任归属于撰写文本、拍摄图像或制作音频的人,其发布或传播侵犯了受刑法保护的合法权利。在实践中,这意味着记者或摄影师如果其作品包含诽谤性指控、诽谤或其他形式的法律侵犯元素,可能直接承担责任。

因此,这项规定并非对新闻自由的威胁,而是一种法律和道德保障,旨在保护公众免受滥用该自由的行为。这一原则对于东帝汶民主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它要求媒体既要批判又要负责任,保持其在公众眼中的信誉,并维护公众对媒体的信任。

这项规定也受到了一些记者的批评,他们认为这有可能限制或约束新闻自由,而新闻自由是东帝汶民主制度中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此背景下,需要全面理解这项法律规定如何与新闻自由和新闻责任原则保持一致,以及它对报道实践的影响。

新闻自由是民主的基础,并由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宪法保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这种自由并非绝对,必须在适用的法律限制内行使,包括保护荣誉和名誉等人权。社会传播法修订草案中的第38条B款第2项并未对新闻自由施加绝对限制,而是申明包含刑事违法行为的出版物可能对其传播者处以制裁,无论其是否具有记者身份。

理想情况下,专业新闻应经过严格的事实核查过程,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然而,在东帝汶的媒体现实中,时间压力、资源限制和竞争导致一些媒体在未经充分核查的情况下发布新闻。发布包含不完整或诽谤性数据的新闻可能对新闻报道所涉及的个人造成严重损害,包括声誉受损、心理痛苦和经济影响。

尽管媒体在发现错误后可以发布道歉或澄清,但这不一定能消除负面影响。从心理和社会角度来看,公众倾向于记住他们最初收到的新闻,而不是随后的澄清。

道歉是一种道德行为,反映了编辑团队的道德责任。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道歉并不能免除对违规行为的刑事或民事责任。受害者仍然有权通过法律机制要求赔偿和 restitution。道歉只能是法律程序中的一个减轻因素,而不是免除指控。

通过媒体进行诽谤或诽谤性指控的法律程序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1. 问题新闻的发布

包含虚假信息、诽谤性指控或无根据指控的新闻。

  1. 错误的发现与澄清

错误由媒体自身、受害者或其他方发现。随后媒体可以发布澄清并道歉。

  1. 受害者的回应

受害者可以接受道歉或采取法律行动。

  1. 法律程序
    • 民事:针对物质和非物质损失的赔偿程序。
    • 刑事:基于诽谤、诽谤性指控和违反新闻道德准则条款的程序。
    1. 法院判决

    法官在作出判决时会考虑意图、损失程度和善意等因素,判决可能包括罚款、监禁、赔偿或行政处罚,例如吊销媒体执照。

    新闻自由是民主的基石。自由的媒体使公众能够获得真实、可核实的信息,并促进问责制。然而,这种自由并非没有限制。媒体不能被用作不负责任地散布诽谤、传播虚假信息或谣言、或进行诽谤的工具。在民主法治国家,新闻自由受到保护个人权利的法律规则的制衡。媒体必须承担道德和法律责任,以避免滥用赋予它们的自由。

    允许诽谤性指控和诽谤的自由媒体——可能为虚假新闻的传播、诽谤运动和公众舆论的操纵打开大门。这有可能破坏公众信任,削弱编辑独立性,并引发社会冲突。一个自由且负责任的媒体将鼓励建设性对话,尊重人权,并保护每个人的声誉。当媒体自由但缺乏控制时,大量虚假新闻和诽谤的传播将破坏民主的基础。民主依赖于可信的信息和诚实的对话。严重的诽谤会损害个人的声誉,破坏民主价值观,并分裂社会。健康的民主需要一个自由但负责任的媒体,一个说真话、符合道德和法律的媒体。

    根据无国界记者组织(RSF)发布的2024年世界新闻自由指数,许多新闻自由度极高的国家也通过媒体对诽谤行为进行规范和适用刑法,作为言论自由与个人权利保护之间平衡的一种形式:

    • 挪威(在2024年无国界记者组织排名中位列第一):

    新闻自由得到强有力保障。然而,挪威法律承认诽谤的概念。荣誉和名誉权在挪威民法典中受到保护,该法典被称为“Skadeserstatningsloven”,在S3-6a段中有所规定。 https://www.carter-ruck.com/law-guides/defamation-and-privacy-law-in-norway/?utm

    • 德国(在2024年无国界记者组织排名中位列第13):

    尽管德国保持着强大的新闻自由,但它也对侮辱和诽谤行为适用刑法。涉及媒体和公众人物的案件常常导致巨额罚款和严厉的法律制裁。“德国法律关于侮辱或诽谤德国高级官员的第90条规定了诽谤。侮辱是指贬低个人或群体尊严或自尊的行为。侮辱可以通过言语、书面、图像或其他攻击个人或群体荣誉的行为来实施。德国的侮辱罪由德国刑法典第185条规定。该条规定,故意且无权在公共场合或以其他可能损害他人方式侮辱他人者,可处以最高一年监禁或罚款。”

    这些例子表明,新闻自由度极高的国家拥有明确的法律机制,以防止滥用这种自由作为诽谤的借口。对诽谤行为适用法律,以及媒体中的诽谤行为,是维持言论自由与个人名誉保护之间平衡的关键部分。

    为防止可能威胁个人权利和新闻自由的重复侵犯行为,需要实施各种战略步骤,包括:

    • 发布前进行多层核查,至少使用两个独立来源。
    • 持续进行新闻道德培训,确保记者理解法律和道德准则的界限。
    • 对道德准则进行持续和透明的监督和执行,例如东帝汶新闻理事会。
    • 对重复违规行为施加适当的制裁,以产生威慑作用。

    《社会传播法》修订草案第38条B款第2项是一项法律工具,它申明东帝汶的新闻自由必须负责任地行使,并遵守保护人权,特别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

    对该条款的批评是民主动态的一部分,必须理解新闻自由不能成为忽视事实和散布诽谤的工具。通过实施公正的法律机制和加强新闻道德,东帝汶可以保持专业、负责任和自由的媒体,以履行其作为民主支柱的职能。

    我的这篇文章并非最完美的结论,但这只是我的理解。我们都记得,总理凯·拉拉·沙纳纳·古斯芒一直强调,媒体必须进行更深入的调查。根据我的理解,对一个问题的调查,必须追根溯源直到找到(数据、事实),而不是在没有事实的情况下进行调查,或者在获得假设性信息后就进行发布。(*)

    作者 前新闻理事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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