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帝汶人权与司法监察员强调:引渡须经法院裁决

帝力,STLTIMORLESTE.com — 关于菲律宾公民小阿诺尔福·特维斯(Arnolfo Teves Jr.)被拘留一事,人权与司法监察员(PDHJ)认为,引渡一个人必须由法院作出决定。

人权与司法监察员维吉利奥·达席尔瓦·古特雷斯表示,他们的监督团队正在收集信息,特维斯的律师也联系了他们,告知了这一情况。监察员也看到社交媒体上有人试图联系内政部长但未获回应,可能是因为部长工作繁忙。

“监察员的立场是捍卫宪法,我们的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引渡必须是法院的决定,也就是说,由法院决定,而不是司法部长、内政部长或共和国总统决定,是由法院决定,”监察员周三(2025年5月28日)在凯科利对STL表示。

他补充说,如果因为政治决定而驱逐或引渡某人,那将违反我们的宪法。我们的宪法还规定,只有在公民的原籍国保证其将获得公正的司法程序,且不会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驱逐和引渡。

此外,与一些法官的沟通表明已经有了保证。人权与司法监察员也与菲律宾人权委员会和菲律宾监察员确认了死刑和无期徒刑的法律,他们都表示,菲律宾已经废除了死刑,这为我们遣返提供了理由。

他解释说,遣返的决定必须由法院作出,而不是政治决定。如果我们这样做,首先是违反宪法,并给国家树立一个不好的先例。东帝汶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法律必须高于一切,政治决定不能成为民主法治国家的最高指挥官。

另一方面,东帝汶国立大学学者拉斐尔·德·热苏斯(Rafael de Jesus)表示,引渡一个人必须通过法院的决定。

“我认为重要的是我们遵守现有的规则,引渡一个人必须基于现有的法律途径,”他说。

他补充说,每个人都在法律之下,因此,法院作出的决定高于所有其他决定。

(特尔)

查看原文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