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帝汶警方武器使用规定:仅限执勤自卫,严禁私用

根据第16/2009号法令,关于东帝汶国家警察(PNTL)使用武器,有两个基本原因:一是为了在危险中保护他人的生命,二是在自身处于危险时保护警察自己的生命。

国家刑事调查局(DIKN)局长、总警司若昂·贝洛·多斯·雷斯表示,当发生危及警察个人生命和现场其他人生命的事件时,警察可以采取合法自卫行动。但他表示,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行动中都必须使用武力。

“警察使用武力法允许警员在执行任务时使用武力,但必须基于两个基本原因:在危险中挽救自己的生命和挽救他人的生命,”他介绍道。

他说,使用武器的警员都经过训练,并且非常了解使用武力的法律。

“我们的警员在使用武器之前也接受过武器使用培训,武器只能在工作时间使用,除此之外未经授权,”他介绍道。

他说,严禁警察在工作时间之外使用武器。回家时,武器必须存放在总部、单位或派出所的安全地点,然后才能回家。

与此同时,马海基金会执行董事纳尔逊·贝洛表示,警员可以在工作时间执行任务时使用武器,但必须遵守PNTL的组织法,而不是根据个人喜好或私人恩怨使用。

“当他们的生命受到威胁时,可以使用武力来保护自己和附近的人,而不是拿起枪就乱射,我们不赞同这种做法,”他说。

他还要求PNTL总指挥部必须严格控制警员在武力使用情况下的行为,以免再次发生过去已经发生的情况。

“指挥部必须对那些顽固地在工作时间之外使用武器并将武器带回家的警员施加纪律处分。这非常危险,”马海基金会贝洛介绍道。因此他说,安全部门不得在工作时间之外使用武器,在工作时间之外,武器必须存放在武器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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