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帝汶船只采购案:检察院请求10名被告无罪释放

帝力,STLTIMORLESTE.com – 公共检察院(MP)在针对阿陶罗和苏艾购买两艘船的案件中,向集体法庭请求对10名被告DC、MCA、CL、MM、AC、PARM、AFXR、LMR、AL和AB予以无罪释放。

在这一指控中,检察官多明戈斯·戈维亚(Domingos Gouveia)声明,请求集体法庭对被告们予以无罪释放,但同时也请求法庭考虑被告们所犯的行政错误。

此外,公共辩护人费尔南多·达科斯塔(Fernando da Costa)在辩护陈词中声明,接受公共检察院关于无罪释放的请求。但辩方认为被告们并未犯下行政错误,因此请求法庭完全免除被告们的刑事指控,以免未来对被告们的地位造成不利影响。

听完上述陈词后,集体法庭决定将判决日期延后,以便宣布最终决定。

根据已有事实,2015年9月14日,教育部通过国家职业技术学校司分配了一笔金额为159,075.00美元的预算,用于购买两艘船给渔业学校。

在此过程中,Chipys Unip, Lda公司成为中标者,获得了被告DC和教育部长批准。

在2015年9月28日,公共采购部门公布了招标结果,由被告DC和AP签署。2015年,与阿陶罗和苏艾渔业学校签订了供应两艘船的合同,金额为142,400.00美元,由被告AB作为公司董事、AC作为教育部长、AP作为企业服务总干事签署。

在2015年11月7日,一名采购官员处理了金额为142,400.00美元的小额资本船只购买订单,由被告DC批准。

在2015年11月16日,行政官员准备了金额为142,400.00美元的文件,由MJS认证并由被告DC批准。

在2015年12月16日,被告AB向被告DC(国家采购司司长)发送了一封信,告知有关所购船只的情况。

在2015年12月19日,被告MCA向被告DC发送了一封信,回应被告AB(公司董事)关于船只新规格的请求,并由被告MC提交了多功能船只的新规格。

在2015年12月30日,财政部总司将金额为142,400.00美元的资金转入公司银行账户。

在2016年5月5日,被告AB向被告DC发送了一封信,要求派遣团队对船只进行检查。在2017年5月9日,被告AB再次向被告DC发送信函,要求由教育部检查团队对船只进行检查。

在2017年5月22日,被告AB作为公司董事向被告DC(国家采购司司长)提交了交货单据。

在2017年5月22日,被告AB作为公司代表还向MJ(国家采购司司长)提交了发票文件。

在5月30日,被告MCA作为国家司长向教育部长发送了一封信,目的是请求批准更改两艘船的规格数量,其中一艘船已抵达帝力港口。

部长未批准此请求,因为在2017年6月1日,被告AB作为公司董事、CL作为内部财务行政总干事、DC作为国家采购司司长、MC作为国家职业技术学校司长,在未经部长批准的情况下签署了修订合同,将两艘船的规格数量改为一条船,金额仍为142,400.00美元。

被告AB、MCA、DC和CL不应更改原始合同,因为船只已抵达帝力港口,且已由教育部团队完成检查。

在2017年6月6日,被告DC向财政部支付司司长发送了一封信,要求释放银行资金。在2017年6月13日,被告MM和PAR签署了向公司支付142,400.00美元的付款请求文件。

在2017年6月27日,被告MM和LMR签署了来自检查的报告和文件。在2017年6月28日,被告PARM和被告MM处理了向公司支付142,400.00美元的付款请求。

在2017年6月30日,被告LMR和MM签署了船只的资产登记表格。

但实际上,购买的船只至今未能按照协议进行运营。因此,给国家造成了142,400.00美元的损失。

因此,公共检察院指控被告DC、MCA、CL犯有《刑法典》第2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

被告MM、AC、PARM、AFXR、LMR、AL、AB作为共犯,被指控犯有《刑法典》第274条规定的行政损害罪。

此次庭审由集体法官何塞·埃斯库里亚尔(Jose Escurial)、弗朗西斯卡·卡布拉尔(Francisca Cabral)、阿方索·卡莫纳(Afonso Carmona)主持,公共检察院由检察官多明戈斯·戈维亚(Domingos Gouveia)代表,被告们由公共辩护人提供法律援助。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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