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力法院续审PNTL燃油案件,证人揭露燃油挪用细节

帝力,STLTIMORLESTE.com – 帝力初审法院继续审理PNTL燃油案件,并持续听取证人证词。

在此前的庭审过程中,法庭已听取了被告的陈述,因此在本次续审中,法庭决定听取证人的陈述。

在庭审室内,证人Agusto Tola声明,当时他作为PNTL奥库西的后勤人员工作,并承认当时作为证人曾向国家部门提出请求,要求提供4000升燃油以支持指挥部的工作。

证人声明,燃油运抵奥库西后,其中2000升被送交给证人,用于加注油箱以支持指挥部的工作,但另外2000升并未送至指挥部,据说是因为有命令将其用于圣诞节联合活动,而证人对这一情况并不知情。

证人还声明,有三个人将2000升燃油送交给证人,但没有凭证,也没有交货单据,且根据信息,这2000升燃油被用于圣诞节联合活动的私家车,证人对此不知情,且证人本人并未参与该圣诞节联合活动。

至于他们加注的燃油,在运送到指挥部油箱以支持工作之前,他们先将2000升燃油用于圣诞节联合活动,然后才将指挥部的燃油运送加注。

在听取了该证人的证词后,法庭将庭审延期至另一天,以听取其他证人的证词。

根据指控,安全国务秘书处提交了一份由检查与审计办公室进行的审计报告,涉及PNTL欠TOLL Timor Leste公司的债务,与2013年2月和3月的燃油供应有关,事件发生在国家后勤部门。

PNTL的供应由JC作为供应主任代表,与TOLL Timor Leste公司代表Ian Stewart签订合同,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提供燃油。

检查结果显示,2013年2月期间,向车牌号为02-324G的油罐车供应燃油,该车容量为3000升,实际加注了总计6720升柴油,根据GIS-SES的指示存在盗窃迹象。

结果表明,被告LLG、DM以及被告BBJ共同合作,从TOLL Timor Leste公司提取燃油,仅少量加注到PNTL油箱,而大部分燃油被被告出售,所得款项由他们瓜分。

被告LLG利用这一情况为自己及他人谋利,同时进行盗窃燃油并出售的活动。

2013年2月期间,TOLL Timor Leste公司供应的燃油总量为6720升柴油,总金额为9818.07美元,被告LLG将其拿去出售,所得款项与被告DM和被告BBJ瓜分。

证据显示,TOLL公司供应的燃油容量为6613升,总金额为8336.60美元,在2013年3月期间,被告LLG将部分燃油出售,部分加注到油箱中。

被告BBJ作为后勤主管,有权管理属于PNTL的财产,但却滥用职权,与负责燃油的被告DM以及获得其他两名被告授权提取燃油的被告LLG合作,利用他们的职权从TOLL公司提取燃油并加注到油箱中。

被告们自由且故意地进行这些行为,明知他们的行为违法并可能受到惩罚,但仍继续这样做以获取个人利益并损害东帝汶民主共和国(RDTL)的利益。

因此,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因被告的行为遭受损失,涉及燃油总金额为(2月9818.07美元及3月8336.90美元)共计18154.97美元(一万八千一百五十四美元九十七美分)。

被告BBJ作为直接责任人,犯有《刑法典》第295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属持续性犯罪,同时犯有《刑法典》第192条规定的滥用影响力罪。

被告LLG作为直接责任人,犯有《刑法典》第295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属持续性犯罪。

被告DM作为直接责任人,犯有《刑法典》第295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属持续性犯罪。

本次庭审由集体法官Ana Paula、Ersilia de Jesus、Jose Maria主持,公共检察院由检察官Lidea Soares代表,被告获得公共辩护人Joana Cristina及私人律师Arlindo Sanches的法律援助。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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