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帝力,STLTIMORLESTE.com – 帝力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一起涉嫌贪污案,三名东帝汶国家警察成员(简称BdJ、LLG和DM)被控,法院听取证人证词。
集体法庭已听取被告和一些证人的陈述,因此在此次续审中,法庭听取了证人隆吉尼奥斯·蒙泰罗的证词。
在庭审中,证人隆吉尼奥斯·蒙泰罗向法庭声明,当时(2013年)他担任东帝汶国家警察总指挥官,接到国防部长的指示称政府将在欧库西举行联合圣诞庆典。
证人声明,作为东帝汶国家警察总指挥官,接到上述指示后,他立即召集东帝汶国家警察和东帝汶国防军双方开会,组建此次联合圣诞活动的组委会。
证人声明,当时活动进行中,欧库西停电,他命令东帝汶国家警察后勤部设法为发电机加油,以便为活动场地供电,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关于向私家车加油一事,证人声明他对此不知情,因为当时他的指示是燃油只用于军警车辆,以便对现场进行安全管控。
法庭确认燃油向私家车加油获得了谁的授权,对此证人声明他不知情,当时的后勤主管才知道。
证人进一步声明,并非他授权向私家车加油。
证人补充说,为发电机、政府公务车、军警车辆加油是为了确保欧库西联合圣诞活动的顺利进行,但向私家车加油他不知情。
听取证词后,法庭延期审理。
有充分迹象显示,国家安全国务秘书处提交了由监察与审计办公室进行的审计报告,内容涉及东帝汶国家警察向TOLL东帝汶公司的欠款,与2013年2月及3月的燃油采购有关,发生在国家后勤部。
东帝汶国家警察采购部门与TOLL东帝汶公司签署了燃油供应合同,合同期自2013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上述检查发现,2013年2月,一辆车牌号为02-3246、容量3000升的油罐车,实际加油6,720升柴油,而GIS-SES显示无记录。
结果,被告LLG、DM和BdJ合谋从TOLL东帝汶公司提取燃油,只将少量存入东帝汶国家警察的油罐,大部分燃油被被告出售并分赃。
TOLL东帝汶公司在2013年2月共供应6,720升柴油,总金额9,818.07美元。
迹象表明,TOLL公司2013年3月供应的燃油容量为6,613升,金额8,336.90美元,被告LLG部分用于出售,部分加入自己的车辆。
2014年1月17日,东帝汶国家警察成员、国家后勤部LLG和DM将柴油和汽油运至欧库西的UPF,但未按申请量交付。
当天,UPF查理飞地欧库西仅收到柴油620升和汽油500升。
根据发票,燃油和汽油总量为3000升,其中柴油1000升、汽油2000升,但实际仅供应1120升。其余燃油被三名被告用于自家车辆。
尽管如此,被告BdJ于2014年1月28日,仍在国家后勤局长职位上签署了Ruvie Fuel Lda公司提交的发票,燃油数量为1000升供应给东帝汶国家警察UPF,2000升供应给东帝汶国家警察UPF欧库西,发票总额4,500.00美元,由东帝汶国家警察财务支付。
被告LLG和DM因2014年5月10日的售油案被判刑,该案燃油由RUVIC Fuel公司供应。
2014年,被告BdJ将燃油券交给被告LLG和DM,BdJ明知他们打算出售,经审理查明售油总额为39,235.00美元。
被告多次实施该行为,导致三名公民被拘留,这些公民曾使用从被告LLG和DM处购买的燃油券。
在搜查和扣押中,从LLG和DM家中查获燃油券,共50张,折合金额250.00美元。
被告BdJ的目的指使被告LLG和DM出售燃油券,以便BdJ将资金转移至印度尼西亚泗水,用于支付其子女学费和房租,包括购买帝力-巴厘岛-泗水机票。
因此,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因被告的行为遭受损失,涉及柴油总额(2月9,818.07美元及3月8,336.90美元)共18,154.97美元。
因此,检察院指控被告BdJ为《刑法》第295条规定的贪污罪的主犯,以及影响力交易罪(第10/19条)。
被告LLG为《刑法》第295条规定的贪污罪的主犯,且为连续犯。
被告DM为《刑法》第295条规定的贪污罪的主犯,且为连续犯。
本次审判由集体法官艾尔西莉亚·德热苏斯、安娜·保拉·丰塞卡、若泽·马里亚·德阿劳若主持,检察院由检察官莉迪亚·苏亚雷斯代表,被告由私人律师和公设辩护人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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