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帝力,东帝汶STL – 帝力一审法院(TJPID)继续审理海事警察部队(UPM)制服采购以及NRTL帝力号和NRTL赫拉号船只维修的案件。
此前,法院已经听取了被告和证人的陈述,因此法院在周三进入指控阶段。
在周三(2026年6月10日)的庭审中,主审法官阿真蒂诺·努内斯宣布,本案共有四名被告。
法官表示,在周三(2026年6月10日)进行的庭审中,被告HdC仍未出庭,但其方面向法院提交了说明,称被告因执行国家公务出国,并附上了相关证明文件。
因此,检察院和法院认为被告HdC的缺席理由成立。
法院宣布,关于被告LM,其辩护方称被告在执行公务但无法提供理由,因涉及保密。
因此,主审法官表示,辩护方提交的说明不充分,因为未出示任何证明文件。
因此,合议庭认为被告LM的缺席理由不成立,法院给予被告LM五天(5天)时间提交其理由。
主审法官表示,本案本应进入指控阶段,但由于两名被告未出庭,法院决定将本案延期至另一天,以便进入检察院和辩护方的指控环节。
据悉,法院已对本案进行分案处理,先审理被告LM(前PNTL总指挥、前内政部长、现任SNI总局长)、被告HdC(前PNTL总指挥)、被告CdRdCS(前SES监察总局督察)以及被告JdC(前SES供应局局长)的案子。
根据事实,2011年12月26日,警监LdSS发出编号01/PNTL/UPM/XII/2011的信函,附件5,主题为建议为东帝汶海事警察采购制服,致印尼公民Saryanto(居住在印尼梭罗),采购21种制服,供150名成员使用。
还发现,已故的LdSS于2013年4月3日向PNTL行政指挥部指挥官HdC提交了一封信,关于为海事警察部队(UPM)提供制服的三家公司:Linio Unipessoal Lda.,预算总额18,725.00美元;Elmarca Unipessoal Lda.,预算总额18,725.00美元;以及Dhalere Unipessoal Lda.,预算总额23,754.00美元。在该信中,LdSS就Linio Unipessoal Lda.公司表达了看法,该公司希望为UPM提供57双靴子。
2012年5月27日,警监LdSS向PNTL总指挥部提交了规格说明,并于2012年5月31日获得总指挥部批准。
还发现,2012年7月4日,警监LdSS再次向PNTL总指挥(当时是LM)提交了一份紧急公函,主题为“请求批准Lanic Unipcausal Lda.公司为唯一供应商,为UPM成员采购制服”。公函中称该公司已完成采购,因此总指挥部于2012年6月12日批示:“批准,由行政指挥部处理”。
2011年6月15日,警监LdSS向PNTL总指挥部(当时是LM)提交公函,请求为UPM单位采购制服,理由是自2001年至提交公函之日,UPM成员一直穿着PNTL制服。信中还列出了18类制服,每类将分配给150名UPM成员。公函中提及总金额为102,450.00美元。但该信函未获决定。
2012年6月15日,同一天,总警监HdC(时任PNTL行政指挥官)和督察长LT(时任PNTL财务与预算部门负责人)提交了编号217/DFO-PNTL/V1/2012的公函,致国家安全事务秘书处(当时由被告FdCG负责),请求批准直接授予Lanio Unipessoal Lda.公司合同。被告FdCG下达命令:“DGA(供应总局)研究该请求”,批示日期为2012年6月29日。信中提及该请求基于UPM指挥官编号132/UPM/PNTL/VI/2012的请求,该请求已获得PNTL总指挥部(当时是LM)的批准。
根据警监LdSS的请求和PNTL总指挥部(LM)的批示,财务部门于2012年6月20日对CPV(承诺书)进行了承诺,该CPV由督察长LT认证,并由PNTL总指挥部(LM本人)于2012年6月21日批准,由SES(被告FdCG)于2012年6月21日批准,预算总额117,762.00美元。该CPV由Raimundo Sarmento准备,由Aderino Soares认证。
根据证据,2012年7月13日,被告CdRdCS(时任GIA总监察长)提交意见称:请求直接授予UPM制服采购合同,所使用预算来自车辆维修项目之间的资金转移,金额121,000.00美元,已于2012年5月15日获得SES批准。包括国库需要法律依据来加强支付流程,因此PNTL总指挥部通过DNAP(国家采购局)请求其阁下批准直接授予,以便利支付流程。她向SES建议批准直接授予请求,以便转交DNAP按照采购流程处理。该信函于2012年7月18日获得被告FdCG的批准。
2012年7月20日,被告CdRdCS(时任GIA总监察长)提交了关于批准直接授予的跟进说明,致JdC(时任SES采购局局长),公函编号194/GIA-SES/MDS/VII/2012,要求执行。该信函于2012年7月31日获得被告FdCG(时任国家安全事务秘书)的批准。
2012年7月24日,由HdC提议、JdC认证、LM审阅、FdCG批准的直接授予理由说明中,声称并确认Linio Unipessoal Lda.公司有能力、能快速响应、及时提供所需物品,且该公司在按时提供优质产品方面有经验。
但有迹象表明,当时Linio Unipessoal Lda.公司向已故的LdSS提交的文件全部无效:临时经济活动许可证自2011年1月20日起无效;有关方文件自2010年5月11日起无效;债务证明自2011年8月1日起无效。
还有迹象表明,根据文件证据,被告们所做的直接授予理由说明只是为了走形式,因为该合同本身已于2012年7月1日签署,由前国家安全事务秘书(被告FdCG代表)与Linio Unipessoal Lda.公司(被告AdCM代表)签署,在45天内提供制服,总预算117,762.00美元。
迹象还表明,在实施过程中,Linio Unipessoal Lda.公司直接将制服送至海事警察部队(UPM),未经国家安全事务秘书处后勤部门,发票和送货单由警监LdSS于2012年7月31日签收,随后公司立即要求支付总额117,762.00美元。
货物交付给UPM由警监LdSS签收后,UPM方面才通知SES后勤部门进行收货检验报告(RIR),时间为2012年8月7日,即晚了6天。经验收的物项在数量和质量上均被认定为良好。收货和检验在海上指挥部所在地进行,而非在SES。
随后于2012年9月5日向财政部提交了支付流程。
但之后将这些制服分发给海事警察部队成员时,发现PDL鞋(Magnum Elite Spider 8.0)和战术夹克(Tactical Dress Steeve)的质量不佳,因为是新品但已损坏。被告AdCM尽管收到部分UPM成员关于制服质量不良的信息,但在保修期内未采取任何措施。
被告AdC(应为AdCM?原文有误)按照合同收到了付款,尽管质量不佳。
关于NRTL帝力号和NRTL赫拉号(两艘船)的维修事实:2012年,Linio Unipessoal公司对NRTL帝力号和NRTL赫拉号进行了维修,预算150,000.00美元。根据文件,两艘船由Linio Unipessoal Lda.公司(由该公司董事代表)提出维修请求,发现的故障包括:液压舵机及电子系统故障、接触面板烧毁、50安培保险丝损坏、15匹发电机散热器破裂、200安培电池(20个)不良。
该合同由被告FdCG与Linio Unipessoal Lda.公司(被告AdCM代表)签署,对上述两艘船进行维修,预算金额150,000.00美元,合同未附维修项目的规格说明。
实施中,购买的两台劣质马达每台价格30,000.00美元,质量不佳。
被告们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损失,总额为34,500.00美元,损失来自PDL鞋(Magnum Elite Spider 8.1)100双,每双310.00美元,总计31,000.00美元;以及战术夹克(Tactical Dress Steeve)100件,每件35.00美元,总计3,500.00美元。
因此,被告FdCG、LM、AdJ、CdRdCS、HdC和JdC作为共犯,涉嫌实施《刑法典》第299条规定的经济参与商业犯罪。
被告AMdc作为实施者,涉嫌实施《刑法典》第274条规定的商业管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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