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帝力,STLTIMORLESTE.com – 帝力第一审法院通过宣读判决书,决定对被告ML(婴儿的母亲,2023年将婴儿丢弃在垃圾堆)判处12年监禁。
在宣读判决时,主审法官宣布,检察院对被告指控的事实均已得到证实,因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了事实,并确认被丢弃的婴儿确实是她的孩子。
综合所有事实,合议庭决定判处12年监禁,以使被告对自己所犯行为承担责任。
判决后,被告的辩护律师、私人律师阿古斯蒂尼奥·德热苏斯表示,检察院最初以杀婴罪指控被告,但在审理过程中,检察院请求法院将法律定性从杀婴罪改为严重杀人罪。
“今天法院宣读判决书,检察院最初以杀婴罪指控,审理中法院听取了检察院的请求,将罪名从杀婴罪改为严重杀人罪,因此辩护方不同意并提出反对意见,”他周二对记者说。
据阿古斯蒂尼奥称,法院直接宣读了对其当事人的判决。法院认为检察院的请求是必要的,因为不存在对产妇的精神障碍,因此法院作出了罪名变更。
因此,辩护方不同意这一判决,将向上级法院上诉,因为严重杀人罪的刑罚较高,根据刑法典,严重杀人罪可判处12至20年监禁,法院判处了12年上限,考虑到被告作为母亲的脆弱处境,令人惋惜。
他强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事实,没有否认。法院将罪名改为严重杀人罪后,东帝汶刑法典规定的刑罚幅度为12至20年,而杀婴罪的幅度为3至10年。
辩护律师解释称,他的当事人对德顿语问题理解不透彻,她讲巴克努语,有时翻译会出现问题,所以她承认了事实,但并非严重杀人罪,而是《刑法》第142条规定的杀婴罪,而非严重杀人罪。
“我希望维持杀婴罪名,因为其刑罚幅度是3至12年。第142条是特别法,旨在保护无力抚养婴儿的母亲。但今天法院的判决对我的当事人判处了12年监禁,”他说。
根据时间线,事件发生在2023年12月15日凌晨5点左右,被告生下了一名女婴,随后丢弃了婴儿,仅仅因为被告感到孤独,没有人可以承担责任。
被告故意、有预谋、明知故犯地实施了犯罪行为,知道该行为被禁止并会受到法律惩罚。
因此,检察院指控被告为东帝汶《刑法》第142条规定的杀婴罪的直接行为人。
该庭审由合议庭主审,检察院由一名检察官代表,被告由一名私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特约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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