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帝力,2024年2月19日(塔托利)—国民议会主席团,周一通过全体会议宣布,将编号为3/VI(1a)的《请愿权行使法律制度法案》通过并提交A委员会(负责宪法与司法事务),以便进行初步审议。
“宣布通过并提交A委员会第03/VI(1a)号法案《请愿权行使法律制度》,因为该法案对A委员会处理的议题很重要。因此,我还要求附上可受理意见和若干建议,以便提交A委员会审议,”国民议会议长玛丽亚·费尔南达·莱在议会全体会议上表示。
议长尚未解释该法案的具体内容,因为委员会将先提交初步审议意见。
国民议会是东帝汶民主共和国的主权机关,代表全体东帝汶人民,根据宪法第92条,有权制定法律、监督和作出政治决策。
根据《国民议会章程》第102条(关于法案的立法程序),当收到法案时,委员会必须让工会或雇主组织以及政府有机会在委员会根据第80条规定的目的确定的期限内,对该法案或提案发表意见。
《国民议会章程》第103条(委员会初步审议期限)第1款规定,委员会应在议长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一份报告提交其审议意见,以说明其立场。
《国民议会章程》第105条(讨论开始)第1款规定,一般性讨论侧重于每项法案或提案的原则和制度;第109条(专门讨论)则针对具体条款进行讨论。一般性讨论和专门讨论阶段结束后,将进行最终全面投票。
记者:内尔森·德·索萨
编辑:坎西奥·希梅内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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