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帝力,STL新闻社 – 东帝汶法律界人士认为,按照现行规范,若不接受一审法院的判决,可以提起上诉,因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非终审判决。
“根据程序规范,当任何一方(无论是被告还是检察院)不接受法官在一审中的判决时,他们可以提起上诉,”法学家塞尔吉奥·迪亚斯·金塔斯周三(2026年1月14日)在凯科利对STL新闻社表示。
据他介绍,上诉期限从各方收到通知之日起计算,但当法官在庭审中宣读判决并作出解释时,期限则从法官宣读判决之日起计算,上诉期限为30天。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上诉,则视为各方已接受判决。
塞尔吉奥表示,上诉需提交至一审法院,再由一审法院转交至上诉法院。如果辩护方先向法院提交上诉,法院必须通知检察院,以便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2条对上诉作出回应。
在另一场合,东帝汶国立大学学者拉斐尔·德·赫苏斯表示,上诉是法律提供的一种途径,用于再次陈述新的事实。
“如果不接受判决,最好的途径就是上诉,如果只是批评却没有解决办法——这就是法律的规定,”他说。
他还表示,法院依法履行职责,因此寻求司法公正的公众必须依法行事,以便所有人都能遵守法律。
据STL新闻社观察,许多案件中,当事人不接受一审判决后都提出了上诉。在一些案件中,上诉法院最终决定重审;另一些案件中,法院则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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